文蒂尼西總主教:「自治社團:使教會的共融更為豐盛的一個架構」

主業會成為自治社團剛開始踏入了第二十五年,就這個週年紀念,主教部的秘書長法蘭斯高•文蒂尼西總主教接受了以下訪問,自治社團歸屬於主教部管轄。

可敬的總主教,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1982年11月28日將主業會立為自治社團。您認為教區可以由此得到甚麼益處呢?

在進入了第二十五年初期,我們已經可以開始觀察到自治社團(Praelatura Personalis)成員至今所實踐的工作。若望保祿二世,天主之僕,在五年前的一次講話中,曾提到隸屬於他們自己的教區和亦屬主業會的平信徒「滙聚了自治社團的特殊使命與每個地方教會的福傳努力。」

甚麼使若望祿二世將自治社團的會議形式應用於主業會?

要回答這問題必須首先描述當聖座給予主業會確認時,在教宗和教會的眼中,它是怎樣的。

主業會於1928年在聖施禮華的心和腦海中孕育時,它是個嶄新而有創意的使徒工作,當它在教會的法定架構即教會法典中被確認時,必須考慮到它的某些特徵。實際上,成千上萬的平信徒分佈於世界上的許多教區,他們採納了聖施禮華所建議的理想生活方式去生活 -- 這理想就是在他們日常的現實生活中回應成聖和使徒工作的召喚。那些平信徒需要特別的牧靈幫助達到此目的,因此有好些平信徒依照主業會創辦人自己所獲得的啟迪,受到吾主的召喚成為俗世而非修會司鐸,為那些在日常現實中尋求成聖的平信徒從事牧職。同時,亦有需要將這嶄新的使徒工作付託於一個監督的領導,監督與他的合作者可以協調主業會在世界各地的生活和活動。這些是使主業會獲得自治社團特殊法定形式的因素。

閱讀主業會於1982年被設立為自治社團的宗座憲章Ut Sit,足以令人明白自治社團的形式對主業會是最合適的,也就是與聖施禮華在他深邃的屬靈光照下所構思的吻合 --主業會能在教會中完成它的使命。

除了主業會,在教會中是否還有其他的自治社團?

到目前還沒有,但在將來不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只要它們合乎教會規章所規定此類法定機構的正式特徵,聖座會設立它們的。

也許你的問題是被某些新聞報導所引起的,以馬內尼•米連高總主教曾表示有意將他的「結婚司鐸」會創立為自治社團為例,從教會法典的觀點來看這計劃,它會是「法定的奇想」而非自治社團,因為它缺乏自治社團所必須的各種因素,例如特定的牧靈目標、它的信眾等等。不必談及這計劃中的一些可悲的情景使米連高主教與教會的共融分裂:捨棄了司鐸的獨身身份 -- 天主賦予教會的偉大禮物,有人自由地「為天主的國」而接受它;如果捨棄了它,就是嚴重地不服從教宗,並對信眾造成傷害。

有些人相信他們在自治社團的法定形式中看到一些「獨立」的情況,這是否屬實呢?

當若望保祿二世設立自治社團之後,主業會的信眾或它的培育活動並沒有在教會的聖統中「獨立」。相反的,聖統藉著教宗所委任的監督接管了照顧這機構的責任。監督有責任領導社團與所有主教共融,同時也有責任使主業會及其所有活動與教宗保持共融cum et sub petro (與伯多祿及在伯多祿之下)。

從一些特定的責任可看到與聖座的共融,例如每五年遞交有關社團狀況的報告,或保持與教廷的中樞機構的經常交往,特別是管轄社團的主教部。

至於主業會的平信徒,並沒有因為成為社團的成員而改變了他們身為教區信眾的任何狀況。再者,他們更深體會到自己屬於教會,由他們生活和工作的地方教會開始。

主業會的使徒工作的果實使社團信眾所屬的教區獲益,例如,經常會發生的;主業會信眾的個人使徒工作使其朋友、同事或親戚皈依;主業會信眾對使徒工作和社交活動的承諾,他們的主動,均能激勵其他的信眾,意味著教區的屬靈方面的成長。

多年來在世界許多教區體驗到主業會的存在,肯定了與教區主教共融的深切使徒工作這事實,這共融雖然實現的方式各有千秋、形形色色,但與主業會監督希望社團信眾活動的教區主教和諧一致這意願總是雷同的。

如此,可以總括來說,自治社團為豐盛教會的共融很有貢獻。

主業會的法定形式如何強化了平信徒的角色?

主業會的存在幫助其成員在平常生活中的使徒工作。甚至在社團未設立之前,主業會已經容納了世界各處的平信徒,他們承諾將這理想在家庭生活、工作環境及生活中的其他的現實裡實踐出來。自治社團與教會的其他組織的形式同樣地允准許(在第一條問題內提及若望保祿二世所說的)為了教會的益處和天國的進展,「司鐸和平信徒以有生氣的方式並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