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六課題:第七誡

第七誡禁止不義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財物,以及造成他人財物上的任何損失。

1. 財物的大公的終向及人對財物的私有權
2. 財物的應用:節制,正義和連帶責任
3. 尊重他人的財物
4. 教會的社會訓導
5. 經濟活動和社會正義
6. 正義與愛德


第七誡禁止不義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財物,以及造成他人財物上的任何損失。第七誡命令人,以正義和愛德管理地上的財物及勞苦的成果。第七誡為了公益,要求尊重財物的普遍的用途及私有權。基督徒的生活應努力使這世界的財物,導向天主及弟兄的友愛」(天主教教理,2401)

1. 財物的大公的終向及人對財物的私有權

在起初,天主把大地及其資源,託付給人類共同管理,好使人類細心照顧,以勞作統治大地,並享受其果實。(參閱創1:26-29)世上的財物是供全人類使用的。」(天主教教理,2402)

但是,「把土地分配給人們,是為保障他們生活安全,以免受到貧困及暴力的威脅。財物歸為私有,是合理的,是為保障人的自由與尊嚴,幫助每人供給自己基本的需要,以及負責被照顧者的需要。」(同上)

私有權,是由勞力、或由他人繼承、或由贈予而獲得,私有權並不廢除大地是給與整個人類的原始事實。雖然為促進公益,需要尊重私有財產,尊重其權利及其運用,但財物的普遍用途仍是首要的。」[1](天主教教理,2403)尊重私有權對於有序地發展社會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當人使用合法擁有的財富時,不應將財富看成自己專有的,而應視作公有的,意即不但惠及個人,而且惠及他人。』(梵二牧職憲章,69,1)財富使其擁有者成為天主眷顧的管理人,應使之結果,並與他人共享,首先與他的近人。」(天主教教理,2404)

馬克思的社會主義,尤其是共產主義,其中一個主張就是個人絕對地是隸屬於社會之下的,並且否認個人擁有生產工具(例如土地、某些工業等等)的權利,認為只有國家才能擁有這些財物,以此作為建立一個沒有階級的社會的條件。[2]

教會在現代已揚棄那與『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聯合的極權主義及無神主義。此外,教會也拒絕『資本主義、個人主義,以及把市場的法則視為比人的工作更重要的作法。(天主教教理,2425)[3]

2. 財物的應用:節制,正義和連帶責任

在經濟事務上,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要求人實踐節制之德,為調節對世物的貪婪;要求實踐正義之德,為保護他人的權利,並給予他所應有的;要求實踐連帶責任之德。」(天主教教理,2407)

貧窮這個德行是節德的一個部分。貧窮並不在於人不去「擁有財物,而是心中不會依戀物質財富,以及對於擁有足以讓自己能夠過一個簡樸和節制的生活的物質而滿足和喜樂,[4] 並且以服務他人的態度來處理財物。主耶穌從祂誕生直到死亡都給我們樹立了一個貧窮和不貪戀世物的榜樣(參閱格後8:9)。同樣,祂也警告我們貪戀財物可以帶給我們的害處:「我實在告訴你們:富人難進天國。」(瑪19:23)

義德是一個道德的德行,是指人以堅定的、持久的意志給予每一個人本應就屬於他的東西。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義德被稱為交換正義(例如償還債項);分配正義是指「規定團體(國家)對國民按其貢獻與需要的比例所應該付出的」(天主教教理,2411)[5];最後,法定正義是指成員對團體所應該公平付出的(如繳納公正的稅項)。

連帶責任這個德行是指「堅決而持續的決心;即是獻身致力於每一個人的和整體的利益,因為我們大家都是要為眾人負責的。」[6] 連帶責任「使我們分享精神的財富,更甚於物質的財富。」(天主教教理,1948)

3. 尊重他人的財物

第七誡禁止不義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財物,以及不義地造成他人財物上的損失。偷盜是指人以暗秘的方式拿走別人的財物。搶劫是指以暴力的方式去奪取他人財物。欺詐是指以設置陷阱、虛假文件等等方式進行的偷盜,又指僱主克扣工人的工資。高利貸是指在借貸中收取超出法例所規定的利息(或是一般來說,藉任何機會壓搾經濟拮据的人)。

以下各項也是道德上不許可的:投機,藉以作出假象而改變財物的價值,旨在獲取利益而損及他人;賄賂,藉之改變應依法作出決定者的判斷;把企業的公司財物佔為己有及私用;偷工減料、逃避稅捐、偽造支票及發票、過度消費和浪費。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財產的損失,都是違反道德法律並要求賠償。」(天主教教理,2409)

契約應合乎交換正義,據此而依照他們的權利來規範人間之交易。交換正義應嚴格遵守;交換正義要求保障私有權利、償還債務及履行自由約定的義務。」(天主教教理,2411)「契約應該嚴格遵守,只要所作承諾是公道的」(天主教教理,2410)

人有物歸原主的義務。那侵犯了別人財物的人,必須盡己所能賠償他人的損失。要在修和聖事中獲罪赦,犯事者必須把偷盜所得的財物物歸原主—至低限度必須有物歸原主的願望和意欲。物歸原主是一個急切的責任:沒有合理原因而延遲歸還會加重對原主的侵害,同時又會加深犯罪者的罪責。假如有實際上或道義上的原因而不能物歸原主,那麼只要這些原因繼續存在,犯罪者就沒有物歸原主的責任。此外,如果債主豁免負債者的債務,那麼犯罪者也就不再有責任。[7]

4. 教會的社會訓導

教會「當其履行其宣告福音的使命時,她以基督之名,向人們證實其尊嚴及其與別人共融的召叫;教會教導人,與天主上智相符合的正義與和平的要求。」(天主教教理,2419)這些給人類社羣性的生活提供原則上的指引的教導集被統稱為天主教教會的社會訓導,它屬於天主教倫理教導的一部分。[8]

天主教教會的社會訓導主要的幾項如下:(一)個人的超脫性的尊嚴及其各項不可侵犯的權利;(二)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礎體,它建基於真正不能拆散的婚姻,它必須藉著良好的、有關婚姻、子女教育和公眾道德的法律而得到保護及助長;(三)教會關於公益和政府當局的角色的各項教導。

教會聖統制的使命與一國的政權有所不同。教會的目的是超性的;她的使命是帶領人朝著獲得救贖的目標前進。因此,當教會訓導當局對公益的現世的層次提出關注時,她所關心的是這些事情必須以人的最終歸宿為依,即是說,它們必須導向於人最崇高的益處。當涉及到「人們的基本權利及人靈的得救要求時,」[9] 教會才會對有關經濟和社會的問題作出道德性的判斷。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直接干預政治建設,及社會生活的組織,不是教會牧者的事。這種責任是平信徒聖召的一部分,他們以自己的主動與其他公民合作。」(天主教教理,2442)[10]

5. 經濟活動和社會正義

人的工作是直接從人按照天主的肖象受造而來,並被召叫,彼此協同、彼此服務,治理大地、延續創造的工程。(參閱創1:28;梵二牧職憲章,34;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百年》勸諭,31)因此,工作是責任:『誰不願意工作,就不應該吃飯。(得後3:10)我們以造物主的恩賜及天賦的才能工作,為能光榮天主,並獲得救贖。」(天主教教理,2427)人藉著與基督一起工作,成為與天主聖子的救贖工程的合作者。工作是聖化人和聖化現世事物的渠道,給世物注入基督的精神,使其生氣渤渤。(參閱天主教教理,2427)[11]

在各自的工作中,「每人都有創業的權利;每人都應合理使用其才能,為能對全體都享用的富足有所貢獻,並為獲取其努力的正當成果。應留意遵守合法當局基於公益所訂的法規(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1年5月1日《百年》通諭,32;34)。」(天主教教理,2429)[12]

國家的責任:「經濟活動,尤其是市場經濟活動,絕不能在制度、司法、政治方面的真空狀態中進行。正好相反,未進行該等活動之先,即要保證有個人自由、私人財產,以致穩定的貨幣和有效的公共服務等。故而國家的首要職志,在於保證上述的安定情況,從而使工作者和生產者能樂享勞動的成果,並受到進一步鼓勵去進行有效而誠懇的工作。」[13]

企業負責人「應考慮到人群的福祉,而不應只顧利潤的增加。當然,利潤也是必要的。利潤得以實現投資,保障企業的前途,也保障就業。」(天主教教理,2432)他們亦有「承擔他們的工作對社會應負的經濟與環保」的責任。[14]

工作和就業的機會應向所有的人開放,不論男人或女人、健康者或殘障者、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不得有所歧視。(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1年9月14日《論人的工作》通諭,19;22-23)就社會這方面來說,它應按照環境而協助國民獲得工作及就業。(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諭,48)」(天主教教理,2433)「公道的薪酬是工作應有的成果。拒絕發給或不按時發給薪資可以構成嚴重的不義。」(天主教教理,2434)[15]

社會正義」這個名詞到了二十世紀才開始使用,它是指由正義而來的各種問題的普世層面。「當社會製造某些條件,容許社團和個人,按照他們的本性和召叫,享有他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時,才能保證社會正義。」(天主教教理,1928)

國際間的正義與連帶責任:「富有的國家對那些不能靠自己確保其發展的能力,或因歷史上悲慘事件阻礙了其發展的國家,有重大的道德責任;這是一個連帶責任與愛德的責任;如果富有國家的財富來自沒有公平償付過的資源,則更是一個正義的義務。」(天主教教理,2439)

直接援助是對即時的、非常的急需,一個適當的回應,比如天然的災害、傳染病等所造成的需要。但這不足以彌補匱乏的情況所造成的嚴重損害,也不足以應付長久的需要。」(天主教教理,2440)

「革新」國際性的經濟及財務機構,好能對尚未發展的國家提供公平合理的關係及使其成為可行,也是必須的(參閱天主教教理,2440;及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7年12月30日《論社會事務關懷》,16)。

6. 正義與愛德

愛德是所有德行的形式。它超越正義。它並不僅是、甚至並不主要是指一個人所給予他人的,應該是後者按嚴格的公義來說所應得的更多。更重要的是:愛德就是把自己給予他人(因為愛就是這樣)。它應該常常陪同著正義,從內裡使正義得以活化。可以表現出正義和愛德的合一的有:以喜樂的態度來按正義去把他人所應得的給與他,所關心的不只是他人的權利而且也是他的所需,以及一般性的、以溫順和同情的態度去實踐正義[16]

正義應常常被愛德所包涵。只求以正義來解決生活在一起的人的問題,滿以為正義就是一個鐵面無私的、讓社會體制「運作正常」的手法是沒有效果的:「在你處理問題的時候,力求避免過於強調公義,以致遺忘愛德。」(聖施禮華,犁痕,973)

在照顧那些有需要的人(如窮人、病人等等)時,正義與愛德是同樣重要的。社會永遠不會到達一個情況,就是人不再需要給近人提供個人化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各種需要。給他人做形哀矜和神哀矜的各種神工總是必要的。(參閱天主教教理,2447)

愛 —— caritas —— 是必要的,即使在最正義的社會中亦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正義秩序能排除仁愛服務的需要。誰試圖忽視愛,就是走向忽視人之為人的事實。總會有痛苦而需要得到安慰和幫助。總會有孤獨。總會有物質匱乏而需要給予援助的情形,對這一切,以愛近人的具體方式予以援助是必要的。一個國家企圖提供一切,包辦一切,最終僅會成為一個官僚主義的機構,無法保證給予受苦的人 —— 每一個人 —— 最根本的需要:即充滿愛的個人關懷。」[17]

人類的悲慘吸引著救主基督的同情。祂願意自己親自承擔人類的凄涼,將自己與祂那最小的一個弟兄認同(參閱瑪25:40)。這就是為什麼教會優先地關愛著那些悲痛受苦的人。教會自始以來都沒有停為了減輕他們的痛苦和保護他們而做的工作。(參閱天主教教理,2448)

Pau Agulles

基本參考文獻:

  • 《天主教教理》,2401-2463
  • 聖施禮華,「對主對人都開放」講道,載於《天主之友》,154-174

建議閲讀文獻:

註腳:


[1] 這一個事實有時候會含有特殊的道德性;在極其嚴重的情況下,人不得不為了基本的需要而使用他人的財物。

[2] 二十世紀見證了這個意式形態在經濟和社會兩方面所引致的不幸結果。

[3]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1年5月1日《百年》通諭,10;13;44

只憑中央企畫來控制經濟,將敗壞社會關係的基礎;經濟的控制專憑市場的法則,並不能實施社會正義,『因為很多人性方面的需要,並不能由市場來獲得滿足。』(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諭,34)需要按照正確的價值等級,並為了公益,鼓勵一種市場和經濟創業活動的合理控制。」(《天主教教理》,2425)

[4] 參閱聖施禮華,《道路》,631

[5] 分配正義推動政府當局不偏不倚地對公共財富進行分配,給值得的人授予榮譽或分派職業。

[6]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7年12月30日《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38

[7] 「凡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侵佔了他人的財物,必須償還;如果物品已經消失,則以相等的實物或價錢,並同物主可能合法得到之果實與利益一同償還。同樣,按照他們的責任和所得到的利益,凡是以某種方式參與偷竊的人,或因明知此事而得益者,都有償還的責任;例如,凡出令指揮、協助或窩藏贓物者。」(《天主教教理》,2412)

在找不到財物的失主的情況下,真誠地佔有著該財物者可以自己保管它;但是如果佔有者不是真誠地佔有著該財物 —— 例如是他偷來的 —— 則應把它給予窮人或公益事業。

[8]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41

[9]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6;參閱《天主教教理》,2420

[10] 「社會行動能有多種具體途徑。不過,社會行動總是為了公益,並須與福音的信息和教會的訓導符合。這是平信徒的事,『他們的使命是以基督徒的熱誠,去使現世的事務富有生命,並顯示他們是和平與正義的倡導者』(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47)。」(《天主教教理》,2442);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42

「一個司鐸有教導他人的使命。他必須宣講基督徒的各種德行,以及它們在他所看顧的人羣中的生命裡出現的、各種具體的情況中的實際要求和表現的方式。他也必須教人如何尊重和推崇天主賞賜給了每一個人的尊嚴和自由,以及基督徒在領受聖洗時所獲得的、特殊而超聖的尊貴。」

「沒有一個履行他在這一方面的職務的司鐸能夠受責備為干涉政治,除非他因為無知或不懷好意地這樣做。也不可以說,他的教導干預那些獨特地是屬於平信徒的、以基督化的手法去給世俗的體制和工作帶來秩序的使徒職務。」(聖施禮華,《與施禮華蒙席對話》,5)

[11] 「職業 —— 而家庭主婦的工作是最偉大的職業 —— 為受造的人類的價值作見證。它提供一個發展個性的機會;創造人與人之間的聯結;建構資源的儲備;它有助於改善我們居住的社會,以及促使全人類的進步……

對於一個基督徒而言,這些宏觀甚至變得更深、更廣。因為基督所從事的工作,既已被救贖,又在救贖人靈,成為成聖的方法、途徑,是特殊的任務,既聖化又可被聖化。」(聖施禮華,《煉爐》,702)。及參閱聖施禮華,《基督剛經過》,53

[12] 「履行你作為公民的一切責任。不要企圖逃避任何義務。也為了社會的益處,審慎地行使你的權利,不要輕率地使用特權。」

你也必須在那方面作基督徒的見證。(聖施禮華,《煉爐》,697)

[13]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諭,48;參閱《天主教教理》,2431。「國家的另一任務,在於監視、督導經濟方面人權的實行狀況。不過,這方面首要的責任不屬於國家,而屬於組成社會的機構,以及各種不同社團和協會。」(《天主教教理》,2431)

[14]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諭,37

[15]「『工作的酬報應當使人按照各人的任務、生產技能,以及企業的情形與公益,相稱地維持其自身及其家人的物質、社會、文化及精神生活。』(梵二牧職憲章,67,2)」(《天主教教理》,2434)

[16] 「由嚴𧫴公義的要求到豐盛愛德的道路很漫長,沒有很多人能堅持到底,有些只走到門檻就滿足:把公義放在一邊,僅僅做了一些福利工作,他們視之為愛德,殊不知只做了應盡的責任一小部分而已;但卻滿足得像法利賽人一樣,認為每週禁食兩次,交殿稅,便滿全了法律(參閱路18:12)」(聖施禮華,《天主之友》,172)。參閱同上,83;及聖施禮華,《煉爐》,502

[17] 教宗本篤十六世,2005年12月25日《天主是愛》通諭,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