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八課題:第九誡和第十誡

第九誡助人去在思想和慾念上活出潔德;而第十誡則助人去在思想和慾念上輕看世物。

1. 內在的罪
2. 淨化心靈
3. 為潔德而奮鬥
4. 內心的貧窮


「不可貪戀你近人的妻子;不可貪圖你近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以及屬你近人的一切事物。」(申5:21)

「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5:28)

1. 內在的罪

第九誡和第十誡這兩條誡命針對違反第六誡和第七誡的罪所相對應的、內在的行為,道德的傳統上將其歸類為所謂「內在的罪」。從正面來看,兩條誡命指出我們在思想和慾念上要活出潔德(第九誡)和輕看世物(第十誡),正如基督所說的:「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5:8),及「神貧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天國是他們的。」(瑪5:3)

對此,第一個問題就是:談論「內在」的罪是否有意義呢?換一句話說,為什麼一個沒有形諸於外的、只停留在人的理智與意志裡的內在行為在道德上是可惡的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是很明顯的,因為新約中列舉的罪惡中,主要是外在的行為,如通姦、行淫、殺人、偶像崇拜、巫術、爭吵、憤怒等。但是,在這份同一的罪惡名單中,也有一些內在的行為被認為是罪的,如嫉妒、惡念、慳吝等。[1]

耶穌解釋說:「由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兇殺、姦淫、邪淫、盜竊、妄證、譭謗,這些都使人污穢。」(瑪15:19)在談到潔德時,祂教導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5:28)這些說話對我們理解何謂道德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強調:人的行為,因此而引伸到人的善或惡,其根源正是在於他內心有什麼慾望,即是說他「想」什麼,和做什麼抉擇。殺人、通姦、盜竊的邪惡性,其重點不是在於這些行動的實質,也不是在於其後果(雖然後果也是重要的一部份),而是在於那個殺人者、通姦者、盜賊的自由意志,在於他的內心。當他決定了要做那件壞事時,他實在是決定了一個方向:一個與愛近人相悖,所以也與愛天主相悖的方向。

人的意志總是導人朝向什麼是會給他帶來好處的;可是有時候,一件表面上看似好的東西,如果人憑理性來看,其實並不會給他帶來他作為一個整體的好處。正如一個小偷竊取一件他認為是好的東西,但是該件東西是屬於另一個人的,所以他的行為對他作為一個整體的人(即對他的人生目標)來說就不會帶來好處。因此,若要決定人的意志的一個朝向是好是壞,其實並不需要外在行為。任何一個決定了去偷東西的人,縱使某些因素令他不能把他的決定付諸實行,他就已經「做」了一件壞事了。他做了一件違反義德的、內在的行為。

人的善良或邪惡取決於他的意志。因此,嚴格來說,善良與邪惡這兩個說法應該是指人的意志所產生的慾望(他想要、他同意的),而不是指人的思想。當我們談論人的理智時,我們會使用其他詞類,例如對與錯。第九誡禁止的是「邪淫的思想」。它不是指某些影像,也不是指某些思想本身,而是指人的意志作出的一個舉措;這個舉措就是他接受了這個(內在的或外在的)影像給他帶來的一種無序的歡悅。[2]

內在的罪可分為以下幾種:

——邪惡的思想(complacencia morosa):它指的是人假想著一個犯罪的行為,但卻沒有意慾去把它付諸行動。如果這個假想的犯罪行為是關乎一件嚴重的事情,而且那人又企圖、或同意讓自己樂在其中,它就是大罪。

——邪惡的慾望(desiderium):它指的是一個內在的、犯罪的慾望,是人甘心情願地接納的。它不等同於把這個內在慾望付諸實行的意向(這個意向其實就是指把它付諸實行的意慾),雖然人經常會把它付諸實行,只因某些障礙出現而已(例如這個行動可能會帶來的後果,行動的難度等等);

——罪惡的享受:它指的是人刻意從思念自己或他人以前做過的邪惡行為中得到快樂。它使人的靈魂再次犯上這個罪。

內在的罪本身通常比相對的外在的罪的嚴重性較輕,因為人的外在行為通常會顯示出更刻意的自願性。但是實際上,尤其是對於那些尋求與天主的友誼能夠與日俱增的人來說,它仍然是非常危險的,因為:

——人更容易犯這些罪,因為它只需人的意志表示同意,而且這些罪的誘惑可以更頻繁地出現;

——人對於這些罪的關注會較少,因為有時候,人會出於無知,或是出於與自己的激情有著某種共謀,使人不願意承認它為罪(最低限度是小罪,如果人是在沒有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犯上它)。

當人接納內在的小罪,以為它只是一種壞習慣,或當人經常地接納它,雖然他會盡力躲避犯大罪時,內在的罪是可以扭曲人的良心的。這個良心被扭曲的情況可以令人表現得煩躁、缺乏愛德、批判他人的精神、屈服於經常出現的和不去堅毅地抗拒的誘惑等等。[3] 有時候,它可以導致當事人不願意去承認這些行為是內在的罪,用無理的托詞去掩蓋它,因此而使自己的良心變得更加混亂。結果就是,自私心增強了,躁動感產生了,謙卑和真誠的痛悔變得更加困難,導致不冷不熱。一個人為了抗拒內在的罪而作奮鬥時,非常重要的是不要過度小心眼。[4]

為了對抗內在的罪,以下提出一些幫助:

——常領聖事。聖事帶給我們恩寵,或增加我們的恩寵,並治癒我們每日的過錯;

——祈禱、克己、和工作,誠懇地尋覓天主;

——謙卑。謙卑使我們承認自己的卑賤,不會因自己的過錯而灰心喪志,以及信賴天主,知道祂經常都準備原諒我們;

——對天主、對自己、和在神修指導中誠懇,和在省察良心時特別細心。

2. 淨化心靈

第九誡和第十誡涉及違反潔德和義德的罪(廣泛地說:任何罪)的內在根由。[5] 從正面的意義來說,這兩條誡命敦促人在行為上要有正直的意向和純潔的心靈。所以它們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們是關於人的外在行為的內在根由。

這些內在的行動是基督徒道德生活的根基。在這裡,人按著自己的準備程度有幾多少而領受聖神的各種恩賜,和各種超性德行。在本文談及的題目上,尤其重要的是那些有關道德的德行,就是指人的意志和他的各樣情感願意去行善的準備程度。如果我們牢記這些要素,就可以避免將道德生活歪曲為只是一種避免犯罪的努力,反之會發現那致力於發展人的德行和淨化人的心靈所帶來的、積極和浩大的全景。

這兩條誡命重點地談及違反潔德和義德的各種內在罪過。而且,聖經也清楚地談及三種私慾偏情:「肉身的貪慾,眼目的貪慾,以及人生的驕奢」(若一2:16)。(參閱天主教教理,2514)第九誡的重點在於肉身的貪慾,而第十誡則在於對他人財物的貪慾。換句話說,這兩條誡命禁止人有知覺地和自願地任由這兩種慾望驅策自己。

人的貪慾的無序傾向在於「『肉』對『靈』的反抗。這是來自第一個罪的不服從。」(天主教教理,2515)自從原祖二人犯了原罪之後,除了我主耶穌基督和榮福童貞聖母瑪利亞之外,就沒有人能夠免於貪慾。

雖然貪慾本身不是罪,但是如果人不去依賴恩寵的幫助,用信德光照下的理智去駕馭它的話,它就會使人傾向於犯罪,它就會導致罪惡。如果人忽略貪慾是真有其事的,人就很容易會以為,人的所有慾念都是「自然」的,而且讓自己受它們引導並無不妥。許多人都察覺到這個想法往往是錯謬的。當他們思考到如果某人有暴力的衝動時,他們會清楚地明白,他不應該讓自己被衝動所支配,反而必須控制它,因為它不是自然的。可是,當談到潔德時,他們卻不願意採納同樣的看法,並且聲稱讓自己被這些「自然」的引誘所牽動是並無不妥的。第九誡幫助我們理解這是不對的,因為人的貪慾已經扭曲了人的本性,結果就是人以為是自然的東西,其實往往就是罪惡所遺留下來的東西,是人必須加以控制的。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第十誡所禁止的,就是說,人對財富的過分渴望,即是貪婪。

重要的是,人必須認知,這些在人心內出現的混亂是源於人的原罪,和自己所犯過的本罪,因為這個認知:

——激勵我們去祈禱:只有天主才可以解除那導致我們有貪慾的原罪;同樣,只有在祂的助佑下,我們才能克服貪慾。天主的聖寵會治癒罪惡給我們所帶來了的創傷,以及把我們提升到超性的境地;

——教導我們熱愛所有受造物,因為來自天主手中的一切都是祂所創造,因而是好的;使天主的化工受到扭曲的是我們那無序的慾望。

3. 為潔德而奮鬥

心靈純潔意味著健康的感情。借著天主的助佑和個人自己的奮鬥,我們可以爭取得到更好的「心靈純潔」:即是志潔神清。

基督徒借著天主的聖寵、潔德這個德行和恩賜、純正的意向和眼目、和祈禱來獲得心靈純潔。[6] 眼目的純正不僅在於避免看一些顯然是不適當的東西。它還需要我們淨化自己的五官,使我們能夠以超性的眼光、以基督的眼睛去看世界和看其他男女。這是一場正面的奮鬥,使我們能夠發現天主所創造的萬物的真善美,尤其是那些天主按照自己的肖像和模樣而造成的人類。[7]

「心地純潔必有羞恥心。這是構成節制的一部分。羞恥心保護人的隱私。它是指拒絕揭露應該隱藏的。它導向貞潔,並證實貞潔的文雅。羞恥心引領我們對別人的注視與舉止,都符合雙方的尊嚴和人際關係。」(天主教教理,2521)

4. 內心的貧窮

「對真正幸福的渴望,使人解脫對現世財物的過分依戀,而在享見天主及在天主的真福中得到滿足。」(天主教教理,2548)「能夠享見天主這個應許超越一切幸福……。聖經所指的看見就等同於擁有……。凡看見天主的人,已經獲得了他可以設想得到的一切。」[8]

物質的東西可以作為方法,但不可以作為目的。物質不能滿足人心,因為人心是為了天主而造的,人心不能滿足于物質的充裕。

「第十誡禁止貪心及對地上財富過度的佔有慾,禁止對財富及其權勢的無節制的貪婪。此誡命還禁止人有行不義的慾望,以致損害近人的世間財物。」(天主教教理,2536)

罪是對天主的厭惡,和對受造物的好求。對物質的依戀會助長這種好求,並導致精神上的盲目和內心的頑固:「誰若有今世的財物,看見自己的弟兄有急難,卻對他關閉自己憐憫的心腸,天主的愛怎能存在他內?」(若一3:17)我們不能事奉天主同時又事奉錢財。(參閱瑪6:24;及路16:13)

今天,人們誇大物質充裕的重要性,把它的價值放在許多其他東西的價值之上。但是這個想法並不表示人類的進步。相反,它代表了人類的收縮和退步,因為人的尊貴在於他是一個有靈性的受造物,且受召去作為一個天主的兒女,以得享永生。(參閱路12:19-20)。

「第十誡要求從心裡消除嫉妒。」(天主教教理,2538)「嫉妒是七罪宗之一。嫉妒眼見他人的財物而感到不快。」(天主教教理,2539)嫉妒可以導致許多其他罪惡:仇恨、誣揑、誹謗、拒絕服從等等。

同時,嫉妒也相反愛德。愛德導人為他人的好處著想,作為愛他人的一種表現。謙卑這個德行也有助於我們進行這場奮鬥,因為嫉妒通常是由驕傲引起的。(參閱天主教教理,2540)

Pablo Requena

基本閱讀

  • 《天主教教理》,2514-2557

延伸閱讀

  • 聖施禮華,「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及「不貪不戀」兩篇講道,載於《天主之友》,175-189;及110-126。

注腳


[1] 參閱迦5:19-21;羅1:29-31;及哥5:3。聖保祿在要求人避免行淫之後寫道:「要你們每一個人明瞭,應以聖潔和敬意持守自己的肉體,不要放縱邪淫之情,像那些不認識天主的外邦人一樣……因為天主召叫我們不是為不潔,而是為成聖。」(得前4:4-7)。他藉此強調情感的重要性,情感就是人行動的根源,並指出為了要爭取到聖德,人必須淨化情感。

[2] 因此,在有關一個情欲,或是五官的一個舉動的事情上,我們必須清楚「感覺」與「應允」之間的區別。只有在人的意志表示應允的情況下,罪才會出現(如果該件事情是有罪的)。

[3] 「拖泥帶水地蹬進了誘惑的泥塘,置身於危險之中:眼睛邪視不規,思想想入非非,談吐蠢話連篇……後來又心驚肉跳,恐慌了起來,懷疑,內疚,惶惑,難過,灰心,一股腦兒都來向你襲擊。你應當承認:你並不是很堅強,很穩定的。」(聖施禮華,《犁痕》,132)

[4] 「你不要擔心,無論發生什麼事都沒有關係,只要你不同意。因為只有意志才能打開心門,讓那些卑鄙的東西進來。」(聖施禮華,《道路》,140;及參閱258)

[5] 「第十誡是針對心靈的意圖;連同第九誡總括十誡的各條誡命。」(《天主教教理》,2534)

[6] 「靠天主的恩寵,可達到目的:

——藉貞潔的德行和恩賜,因為貞潔讓人以正直而心不二屬地去愛;

——藉純正的意向,就是追求人的真正目的:受過洗禮者,以單純的眼光,設法在一切事上尋找並完成天主的意願;

——藉內在與外在的眼目純潔;藉感覺與想像的紀律;藉拒絕取悅於人的、但使人偏離天主誡命道路的任何不潔思想:『愚人一見這些畫像,就大動情欲』(智15:5);

——藉祈禱」(《天主教教理》,2520)

[7] 「眼睛!多少罪惡都是由它們進入心靈之中。多少人曾有過達味王的經驗!假如你護衛你的雙眼,肯定你也護守了你的心。」(聖施禮華,《道路》,183)「親愛的主,我在我看到的每一件東西裡發現美麗和魅力!我要為了禰的大愛而每時每刻守護我的視覺。」(聖施禮華,《煉爐》,415)

[8] 尼撒的聖額我略,《論真福講篇》,6:PG 44,1265A。及參閱《天主教教理》,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