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釋義:法律的成全

常年期第六主日福音(甲年)和彌撒福音釋義。

福音(瑪5:17-37)

那時候,耶穌對門徒說: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實在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且必要全部完成。

「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的;但誰若遵守了誡命,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裡,將稱為大的。

「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不能進入天國。

「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說「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

「所以,若你獻禮時,在祭壇前,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埋怨你的事,你就該把你的禮物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給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關在監獄裡。我實在告訴你:除非你還清最後一文錢,決不能從那裡出來。

「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這人已在心裡姦淫了她。

「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把它挖出來,扔掉,因為你喪失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為你更好;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扔掉,因為你喪失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為你更好。

「你們又聽說過:『誰若休妻,就該給她休書。』我卻給你們說:除了姘居外,凡休妻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

「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因為天,是天主的寶座;不可指地,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不可指耶路撒冷,因為她是大王的城市;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

「你們應這樣: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

釋義

在瑪竇福音中,有五個關於耶穌的偉大言論,其中穿插著敘事和奇蹟。這個星期天的段落是這些言論中的第一個,山中聖訓的一部分,由所謂的「對立命題」的片段組成。師傅的宣講吸引人的新穎性並不在於違反既定的規範或是廢除它:「我來不是要廢除法律和先知,而是為使之成全」。為了成為天國的公民,耶穌提出了永恆的事物,但以一種新的、完整的和完美的形式:他自己降生成人的形式。耶穌開創的愛的法則要求每一處細節都完整無缺。

在言論中,多次出現特定的表達方式來提及梅瑟的法律:「你們一向聽說過」。這個公式一方面指的是以色列的口頭傳統(「你聽說過」),老師們藉此教導如何按照正義生活,即按照天主在律法中的旨意生活。另一方面,「據說」這個公式是閃語族人出於尊重而迴避天主之名的方式:換句話說,是天主說的,梅瑟法律是從他那裡來的。耶穌將自己置於梅瑟之上,並擁有與天主相同的立法權威:「但我告訴你」。

為了確認人命的價值,法律說「不可殺人」(出 20:13;申 5:17),因為你將受到審判(參見肋24:17)。耶穌向我們保證,即使是對他人的憤怒和侮辱,我們也應受到懲罰。說別人的壞話也該下地獄。人的尊嚴是這樣的,在向天主獻祭之前,必須彌補對他人的冒犯,即使是微不足道的。

從通姦的誡命中得到提示(參見出20:14;申5,18),耶穌從另一個角度再次強調了法律中隱含的對他人的非凡尊重。如果通姦是為了滿足自己佔有一個已婚的人,即使是只在一個人的內心犯下同樣的罪,儘管它不是外在的,也不能這樣做:「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第28節)。

「如果你的右眼使你跌倒……」(第29節)。耶穌使用閃語族修辭中很常見的誇張手法,清楚地表明,最好是失去自己肢體的一部分,也不要犯罪而帶著那個肢體下地獄。如果一個人心內有一些事物相反愛和尊重他人的法律,則必須將其移除,即使它是最珍愛的,正如「右眼」或「右手」這句話所暗示的那樣。

在古老的休妻習俗中,梅瑟法引入了「休書」的義務:即丈夫簽署,允許那女人嫁給另一個男人。然而,為了強調與女人的婚姻關係的偉大和尊嚴,耶穌廢除所有的休妻行為。要解釋耶穌提到的那個例外並不容易:「除了姘居外」(porneia)(第32節)。這例外可能指的是可以離開一個與他非法結合的女性。

耶穌還教導了梅瑟法律關於發誓的部分(參見肋19,12;戶30,3;申23,22),要試圖避免謊言和欺騙。如果發誓是指向天主或具有重要價值的東西時就很容易發生:因此是更嚴重。耶穌通過要求簡單和誠實來排除所有的詭辯和浮誇的誓言:「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第37節),也許是因為需要更強調一個人所說的話的真實性而打開了懷疑之門。

Pablo M. E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