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教育孩子的權利(二)

父母不是唯一有合理理由關注孩子的教育的人。國家和教會也因著不同的理由而有著一些不可逃避的責任。

上一篇文章說明父母教育自己孩子的權利的天然基礎,和這個權利的普世性和不可被廢性。它使人很容易看出,學校只是理應由家庭提供的培育工作的一個延續。但是我們也要明白,父母不是唯一有合理理由關注孩子的教育的人。國家和教會也因著不同的理由而有著不可逃避的責任。

國家在教育所扮演的角色

行政當局對教育的關注是有許多好理由的。從務實的角度來看,若要自由得到有效成長,和羣體在社會和經濟方面得到進步,有賴行政當局能夠確保社會有一定程度的文化發展。要維持一個複雜的社會的正常運作,有賴市民能夠獲得適當的資訊和知識,和市民對那些能夠令社羣共同生活成為可行的德行和習慣有良好的了解。

舉例來說,對抗文盲是一項促進社會公義的要事。在有關教育的事上,每一個人,不論男女,都有不可被剝奪的權利[1]。而國家也有確實的、不可放棄的權利。為了社會公益,國家必須以制定法律來定下攻讀大學或其他專職培訓所需的教育程度。

就這方面,我們可以問:父母和國家在這一領域的關注會否有所衝突或互不協調,或相反地是相得益彰呢?相關的問題是:雙方對孩子教育的關注有什麼相互關係呢?若要避免取代父母的權利,國家所立的法例可以去到幾盡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讓國家作出干預,以保護兒童的、相對他們父母的權利呢?

其實,這些問題是與國家固有的教育角色無關的。可是,令人遺憾的是,至少從十八世紀開始,許多國家的政府當局都傾向於在教育的事上承擔一個越來越唯我獨尊的角色,以至有時候在學校教育方面,它幾乎變成獨一無二的供應者。

歸根究柢,當局在這方面的興趣是源於意欲在社羣中為每一個人強制性地加諸一套單一的道德標準,一套以掛一漏萬的、但為大眾所接受的原則作為基礎的標準。最極端的結果就是一種極權主義,令到市民培育良心和道德判斷力的責任被褫奪;任何創意或生活方式,如果不順應國家所泡製或支持的輿論,就會被抑制。

上述的目標是藉著下列情況而獲得促進的:公立學校所提供的「中立」教育;社羣自發的教育創意的被孤立或在經濟上被窒息,或是間接的、藉立法而推行的認證和課程發展的要求,其仔細程度和全面性令市民沒有其他教育選擇。結果就是教育變成獨家專利,或是有名無實的「多元化」。

要指出的是,國家所制定的、聲稱為「中立」的課程其實是虛有其表的,因為這些課程總是有著意識形態的偏頗。再者,從經驗得知,這類做法許多時候都是為了實現一個意欲,就是要把一切宗教的框架從人的文化中「解放」出來,或是試圖破壞某些基本的道德價值,諸如婚姻與愛情、母性、和一個人從母胎受孕起始、直至自然死亡的生存權利。

近年的做法更甚,就是在中小學內宣揚一些較為適合大學的原則,例如學術自由和教師的言論自由。自由的教育,因此而淪為老師表達自己的意見、按照自己的偏見去培育學生的所謂自由。這個對自由的解讀,往往是源於對父母、對社會能否確保孩子得到良好的德行和公民責任的教育的深切悲觀。要克服這些困難,就必須緊記學校只是擔當父母教育子女的輔助角色,以及「政府有義務確保父母的這項權利,並保證真能行使此權利的實際條件」[2]。就是說,學校應該受「輔助性原則」所指引。

教育的自由

教育的自由是指父母對抗政府過度的干預,或是對抗學校個別老師教授自己的觀念的企圖。它與父母的教育權利沒有分別,只是從父母與政府或學校的關係這個角度來看而已。所以,教育的自由是父母擁有的一項人權,使他們頼以給子女提供能配合自己的信念的教育[3]。這包括課程(如教學語言、體育項目的選擇等)和教學方法(如男女生分教與否、學校採用的訓導原則等)的事情。

當然,這也包括宗教的取向。父母們一般都會意願自己的孩子接受與自己信仰和生活方式一樣的宗教教育。這不是一個意識形態的問题,而是父母天然權利的一部份。這方面的自由確保父母的子女教育權。他們可以親自提供教育,或是把這個職責委託給他們認為適合的學校或教育機構,甚至可以自己成立一個教育機構去肩負這個任務。「政府有清晰的責任去提倡、管理和監督教育;要這樣做,需要使公營和私營的機構有平等的機會。監督不等如妨礙、阻止或限制自由」[4]

父母這一項權利也讓他們做到政府合理地要求他們的、為年幼的子女提供最基本的教育的責任。所以,教育的自由,包括給年幼的孩子提供社會和法規要求他們得到的教育。這意味著公立學校不是唯一可以提供合乎法規的教育的機構。

當孩子仍是年幼時,老師的活動並不如大學裡可以依賴學術自由而貫輸任何知識給學生。老師們主要是按學生家長授予他們的權限而做事,即是以他們的專業知識為家長服務,從而協助家長給孩子們提供家長意欲其子女可以得到的教育。老師的角色不應該是意識形態的,而極其量不過是代表父母們去教育子女。教育的自由也意味著學校應該是父母的代表,不是當局的代理人。

父母有責任參與教育的事

教育是公益的一個基本的部分。當教育遇上危機時,所有國民,特別是父母們,都有權利和義務以個人或團體一份子的身份去干預。「在公民生活裡,有兩項極為重要的事情:有關婚姻的法律和教育的法律。在這兩方面,天主的子女必須為了全人類的緣故而堅守立場,並且堅強地、公平地奮鬥」[5]

這個公民堅強地維護家庭和婚姻的權利,不是出自國家,也不是出自社會,而是出自人的本性,且是先於國家和社會的。所以父母們應該爭取國家和社會承認他們親自教育子女,或把這個責任委託於可信靠的人的權利。這項權利的目的,是為了維䕶家庭那最崇高的、任何權力機構都不能企圖干渉的地位。

父母的這個態度,同時也需要他們有強大的責任感和創意,正如聖施禮華所說的:「你會留意天主賜給了你的子女所走的每一步,而你會明白,你一生中最重要的事業就是好好地養育你的子女。只是把他們帶到世界上來是不夠的;禽畜也會這樣做。你們必須把自己的神修、你身為基督徒的理想、對天主的熱愛、對聖母的敬禮傳遞給他們」[6]

J.A. Araña - C.J. Errázuriz


[1] 參閲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0年6月2日給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發表的演辭,92節

[2] 「天主教教理」,2229

[3] 參閲「天主教教理」,2229

[4] 「與施禮華蒙席會談」,79節

[5] 聖施禮華,「鍊爐」,104節

[6] 聖施禮華,1972年11月18日一個聚會的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