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課題:修和聖事(一)

基督親自建立了修和聖事,目的就是要給人提供一個皈依和人領了聖洗聖事後能夠重新獲得救恩的機會。

1. 人領了聖洗聖事後也要為了躲避犯罪而𡚒鬥

1.1 人必須皈依

聖洗聖事滌除所有罪過,使我們成為天主的兒女,又讓我們準備好將來得享天國的光榮這個主恩。可是,我們在今世的生活中,經常都會受到誘惑而犯罪。沒有人可以免於為抵擋誘惑而必須作的𡚒鬥,免於不時的跌倒。耶穌教導我們不但是偶然地,而且是每天經常地做以下的祈禱:「求祢寬恕我們的罪過,如同我們寬恕別人一樣。」聖若望宗徒也告訴我們:「如果我們說我們沒有罪過,就是欺騙自己,真理也不在我們內。」(若一1:8)而聖保祿宗徒也力勸居於格林多的、教會初期的信友們:「我們如今代基督請求你們:與天主和好吧!」(格後5:20)

耶穌的勸導:「時期已滿,天主的國臨近了,你們悔改,信從福音吧!」(谷1:15)不但是對那些仍然沒有認識祂的人而說的,而且也是對所有基督信友而說的,因為他們也需要皈依和重燃自己的信德。「這再次的皈依,是整個教會從不間斷的任務」。(天主教教理,1428)

1.2 內心的悔改

我們的皈依必須是由內心開始。只形於外的皈依不是真實的皈依。罪過所冒犯的是天主。倘若人要補贖自己的罪過,就必須依靠真正良好的行為、富有德行的行為,作為違反了天主聖意的行為的補償,以及盡量滌除罪過所遺留下來的惡果。這就是悔改這個德行的意思。

「內心的懺悔是徹底重新釐定整個生活的方向,回頭並全心皈依天主,停止犯罪,棄絕邪惡,對我們所曾犯的惡行感到厭惡。同時,內心的懺悔需要有改變生活的渴望和決心,期待天主的仁慈,信賴祂恩寵的助佑。」(天主教教理,1431)

悔改不是一個純粹屬於個人憑著自己的努力而獲得的正果。它不是人歇盡自己的自知、意志、和強而有力的自制能力而修練出來的一種內在的改變。「皈依首先是天主恩寵的工作,是祂使我們的心歸向祂:『上主,求祢叫我們歸向祢,我們必定回心轉意』(哀5:21)。天主賜給我們重新開始的力量。」(天主教教理,1432)

1.3 悔改在基督徒的生活中可以有多種形式

皈依雖然是由內心發出的,但是它必須體現於外在的、涉及整個人的靈魂和肉身的行為中。其中最重要的行為就是參與彌撒聖祭和修和聖事。基督正是為了幫助我們在與罪惡的抗戰中得勝而建立了這兩件聖事的。

此外,基督徒還有許多能夠使皈依這個願望付諸實行的方法。「聖經和教父們尤其強調三種方式:禁食、祈禱和施捨,以表達人對自己、對天主、對他人的關係的改善。」(天主教教理,1434)我們一切賴以補贖罪過的努力,都可以歸納為上述三個方法。

禁食不但是謹慎地犧牲一些自己喜歡的飲食,而且也應包括任何對肉身的要求,以及避免讓肉身流於安逸,目的是要使自己更加容易地接受天主對我所作出的、為了自己的和他人的益處的要求。祈禱的意思就是投入自己的一切靈性 ——理智、意志和記憶 —— 藉著親密的和貼心的懇談去使自己和天主聖父合而為一。施捨不只是向有需要的人捐出金錢或實物,也包括其他的恩惠:與他人分享自己的時間、照顧病弱者、忘掉別人對自己的冒犯、勸說別人改正錯誤、安慰身在苦難中的人、以及林林種種的為他人而作的服務。

教會不時地,尤其是在某些特定的時期中,鼓勵我們去實踐一些也能夠加強我們與教內的弟兄姊妹們共融的補贖善工。「禮儀年中,補贖(懺悔)的日子和時期(四旬期、逢星期五紀念主受難的日子)是教會踐行懺悔的重要時刻。」(天主教教理,1438)

2. 懺悔、和好聖事

2.1修和聖事是基督所建立的

「基督建立懺悔聖事,是為了祂教會所有犯罪的肢體;首先是為那些在領洗後,犯了嚴重的罪過,因而喪失了聖洗的恩寵並傷害教會共融的人。懺悔聖事給予他們一個自新的機會,再次皈依和重新獲得成義的恩寵。」(天主教教理,1446)

當耶穌在世上公開地生活時,祂不但勸說世人要做補贖,而且也歡迎罪人,使他們與天父修和。[1]「復活的基督給宗徒派遣聖神時,將自己赦罪的神聖權柄授予他們:『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 20:22‐23)。」(天主教教理,976)這個赦罪的權柄一直被傳授於宗徒們的繼承人主敎,和協助他們行事、即那些領受了鐸品聖事的神父們。「基督願意祂的整個教會在祈禱、生活和行動中,成為寬恕與和好的標記及工具,這是祂以自己寶血的代價為我們獲得的。然而,祂把赦罪的權柄交託給宗徒去執行」。(天主教教理,1442)

2.2 這件聖事的名稱

這件聖事有不同的名稱分別說明它那不同的特色。它稱為 (天主教教理,1423–1424):

— 悔改(皈依)聖事 (Sacrament of Conversion),因為它以聖事的方式實現了耶穌邀請人皈依的召叫,它是人因犯罪而遠離天父後,回 歸天父的路徑。

— 懺悔聖事 (Sacrament of Penance),因為它祝聖基督徒罪人在 個人及教會層次上的皈依、懺悔及補贖的步驟。

— 告解聖事 (Sacrament of Confession),因為罪人在司鐸(或主教) 前告明並認罪,是這聖事的要素。從更深的意義來看,這聖事也是 一種「頌揚」,即感謝和讚美天主的神聖,以及祂對罪人的仁慈。

— 寬恕聖事 (Sacrament of Forgiveness),因為藉著司鐸(或主教) 在聖事中赦免罪過,天主賜予懺悔者「寬恕與平安」。

— 和好聖事 (Sacrament of Reconciliation),因為它賦予罪人天主 的愛;天主使罪人與祂和好:「與天主和好吧」(格後 5:20)。誰依靠 天主的仁愛而生活,就是準備好自己回應主的召叫:「先去與你的弟 兄和好」(瑪 5:24)。

2.3 與天主、與教會和的聖事

「教友去辦告解,由天主的仁慈獲得罪過的寬恕,同時與教會和好,因為犯罪時傷損了教會,而教會卻以仁愛、善表和祈禱幫助他們悔改。」(梵二教會憲章,11)

「正因為罪過是對天主的冒犯,令天主和人之間的友誼受到破壞,所以悔改『目標就是愛天主和交託自己於天主』。因此,一個罪人受到慈悲滿懷的天主的恩寵所驅動,踏上悔改的途徑,回歸那『先愛了我們』的天父,回歸那為了我們而犧牲自己性命的基督,以及回歸那受派遣而沛降於我們的聖神。」[2]

「『由天主上智的安排,人間有超性的關係;一人犯罪,害及他人,正如一人立功,別人亦受其益。』因此,一個人的悔改,必會含有一個與所有其他人修和的因素,就如一個人的聖德,也會使其他因自己犯過罪而受了傷害的人獲得益處一樣。」[3]

2.4 修和聖事的各個基本部分

修和聖事「的基本要素有二:其一是人的行動,即人在聖神引導下的皈依,其二是司鐸以基督之名赦免罪過,並指定做何種補贖。」(天主教教理簡編,302)

3. 懺悔者的行動

這些就是「人的行動,即人在聖神引導下的皈依,就是痛悔、告明和補贖」(天主教教理,1448)

3.1 痛悔:「在懺悔者的種種行為之中,首先是痛悔。痛悔是『內心的傷痛和厭惡所犯的罪過,並且立志將來不再犯罪』。」(天主教教理,1451)[4]

「如果痛悔是來自那愛天主在萬有之上的愛,則稱之為『完美的』(上等)痛悔(愛德的痛悔)。這樣的痛悔赦免小罪;如果悔罪者下定決心盡快接受告解聖事,那麼,這樣的痛悔也能赦免大罪。」(天主教教理,1452)

「所謂『不完美的』痛悔(或『下等痛悔』),也是天主的恩賜,聖神的推動。這樣的痛悔是由於考慮到罪惡的醜陋,以及害怕受到永罰和其他懲罰的威脅(因害怕而發的痛悔)。當良心如此受到震撼,遂能引發內心的轉化,在恩寵的推動下,被引導完成懺悔的過程,藉『聖事』而獲得罪赦。然而,只有『不完美的』痛悔,並不能赦免重罪,但這樣的痛悔使人作好準備經由懺悔聖事,而得到罪赦。」(天主教教理,1453)

「接受這聖事前,宜先在天主聖言的光照下,省察自己的良心。為此,可在研讀十誡中,和在福音與宗徒書信的倫理教導當中,找到最合適的章節,如:山中聖訓、宗徒的教誨等。」(天主教教理,1454)

3.2 吿明

「向司鐸告明是懺悔聖事的必要部分:『懺悔者必須告明所有用心省察出來的大罪,即使是最隱密的,如違反十誡中最後兩誡的罪過,因為有時這些罪過會更嚴重地傷害靈魂,且比那些公開的罪,更為危險』。」(天主教教理,1456)[5]

「個人的、妥善的告解以及神長的赦免仍然是教友們與天主和教會修好的、唯一的正常方法,除非有實際的或道德上的困難而不能這樣做。」[6] 告明自己的罪過是出於人在天主面前省察自己的良心時所獲得的真正的自我了解,以及對於自己所犯過的罪惡的悔恨。所以它絕對不只是一種純屬人性的釋放。 「聖事性的告罪不是人的,而是天主的對話。」[7]

當一個基督徒告明自己的罪過時,就是表示他願意接受耶穌基督的判決,而祂是藉由聽告解的神父進行這個判決的。神父會寬恕告罪者的罪,並且給他定下該做的補贖善工。告罪者會以謙遜和服從作為武器,努力抵抗罪過。

3.3補贖

「赦罪去掉罪過,但未補救所有因罪過而造成的混亂。被解除罪惡後,罪人仍應使靈性的健康完全復元。他為此應該做些事情,以彌補他的罪過:他應以適當的方式來『賠補』或『補償』他的罪過。這樣的賠補也稱為『補贖』。」(天主教教理,1459)

聽告解的神長在赦免告罪者的罪過之前,會給他定下一些該做的補贖善工。告罪者必須於告明己罪之後去做。這些補贖善工是為了補償罪過所遺留下來的傷害,其價值主要是來自修和聖事。基督在定立修和聖事時也定下補贖這個環節。人做補贖就是為了要服從基督這個意願。告罪者是基督妙身的一個肢體,他所做的補贖也是由基督奉獻給天主父。

Antonio Miralles

基本參考文獻:

  • 《天主教教理》,1422-1484

建議閲讀文獻:

  •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4年12月2日《論和好與懺悔》宗座勸諭,28-34
  • 教宗聖保祿六世,1967年1月1日《修正大赦》宗座憲章

註腳:


[1]「耶穌一見他們的信心,就說:人啊!你的罪赦了。」(路5:20)「不是健康的人需要醫生,而是有病的人。我不是來召叫義人,而是召叫罪人悔改。」(路5:31-32)「耶穌遂對婦人說:你的罪得了赦免。」(路7:48)

[2]Ordo Paenitentiae, Praenotanda, 5. 此段中第一句在引號裡的文字是出於教宗聖保祿六世1966年2月17日《你們要悔改》宗座憲令

[3]同上。在引號裡的文字是出於教宗聖保祿六世1967年1月1日《修正大赦》宗座憲章, 4

[4]在引號裡的文字是出於特倫多大公會議(Dz 1676)

[5]在引號裡的文字是出於特倫多大公會議(Dz 1680)

[6]Ordo Paenitentiae, Praenotanda, 31.

[7] 聖施禮華,《基督剛經過》,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