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想:常年期第十一週星期二

一些能幫助我們在常年期第十一週做祈禱的反思。

明認我們犯下的罪惡
尋求上主的公義
在每一個悔改行為中找到喜樂


明認我們犯下的罪惡

「阿哈布一聽說納波特死了,就起身下到依次勒耳人納波特的葡萄園,霸佔了那葡萄園(列上21:16)。」然後上主差遣厄里亞先知向國王表明他罪行的嚴重性:「你殺了人,還要霸佔他的產業嗎?……上主這樣說:『狗在什麼地方,舔了納波特的血,也要在什麼地方舔你的血。』阿哈布對厄里亞說:『我的對頭,你又找到了我的錯嗎?』(列上21:19-20)」阿哈布起初沒有反應;他認為厄里亞先知的糾正是個人的和主觀的。但厄里亞把事情清楚表述:「我找到了你的錯,因為你出賣了你自己,去行上主視為惡的事。我必要在你身上降災,消滅你的宗族;以色列所有屬於阿哈布的男子無論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一概滅絕。(列上21:20-21)」

「阿哈布一聽這些話,就撕破自己的衣服,身穿麻衣,禁食,穿着麻衣睡覺,低頭緩步行走。(列上21:27)」這種憂傷,與先前導致他作出壞事的頹喪消沉截然不同。它是源於悔改和善意,是有益的,而且討好上主,讓祂可以沛降祂的憐憫:「阿哈布在我面前這樣自卑自賤,你看見了沒有?他既然在我面前自卑自賤,在他有生之日,我不降此災禍。(列上21:29)」

天主對國王的耐心令人感動。祂尊重人的自由,而在天主與阿哈布的接觸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們的行為會對我們和他人的生活,以及周圍的世界,產生好的或壞的影響。「有關倫理之善的真理,既然是由理智的法律所聲明,實際而具體地由良心判斷認出來,它使人對所行善或惡負起責任。如果人作了惡事,他良心的正確判斷,在他內心作証,無論是對善事的普遍真理,或是對惡事的個別選擇。然而良心的判決仍留在他內,作為希望與仁慈的保証:當他為所作的惡作証時,也同時要他記得靠天主恩寵的助佑,祈求寬恕,不斷行善修德。」[1]

尋求上主的公義

「你們一向聽說過:『你應愛你的近人,恨你的仇人!』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因為祂使太陽上升,光照惡人,也光照善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瑪5:43-45)。」耶穌要我們從天主的仁慈中學習。我們在阿哈布葡萄園的故事,和聖經的許多段落中都讀到這一點。無論人的罪孽有多大,天主都永遠不會忘記他;祂總是致力於罪人的悔改,藉此彰顯更大的公義。在這個任務上,祂又要我們與祂合作,即使有時候這需要我們睜開雙眼,改變我們常常是有局限的思維方式。

「我想到那些在囚人士。耶穌也沒有忘記他們。祂通過將探望囚者納入形哀矜之中,首先是要我們不批判任何人……作爲一個基督徒,最重要的,是要承擔起責任,好使任何一個犯了錯的人,都能明白自己所犯下的罪惡,從而恢復理智……我覺得他們個個都需要親近和溫情,因為天主的仁慈會創造奇跡。我曾經看過多少囚犯流下了淚水,他們一生中可能都從未哭泣過;而這僅僅是因為他們感受到被歡迎和被愛。」[2]

我們蒙召也在那些被人性法律的公義定爲有所虧欠的人的身上看見基督。聖施禮華在論到耶穌邀請我們在那些饑餓、口渴或被監禁的人中與祂相遇時說,如果我們沒有回應這個邀請,我們「的虔誠便是虛假的,且離天主很遠,儘管我們唸許多經。」[3]當我們被聖寵所感動時,與他人和好就從內心開始了。

在每一個悔改行為中找到喜樂

像天主聖父一樣渴望罪人的悔改,與渴慕正義是相容的。我們想消滅的是邪惡及其後果以恢復正義,而不是摧毀做錯事的人。我們冀求效法天主的思維方式:祂「決不喜歡惡人喪亡,但喜歡惡人歸正,離開邪道,好能生存。(則33:11)」如果我們以基督爲榜樣:「我們必須諒解眾人,必須與眾人和睦相處,必須寬恕原諒所有的人。我們切不可指非義為義,切不可指得罪天主為不得罪天主,切不可指邪為正。面對邪惡的挑戰,我們絕不以惡報惡,卻要以真理善行相報,把邪惡淹沒於淼淼浩瀚的良善中。」[4]

懲罰惡行並不是不仁慈,因為這會鼓勵犯錯的人改過自新。然而嫉妒──即是對他人的善作出狹隘的、不慷慨的反應──則是不仁慈。[5]天主要我們為罪人的悔改而喜樂,就像牧羊人找到迷失了的羊而喜樂(參閱路 15:4-7),或像浪子回頭的父親一樣(參閱路 15:11-31)。我們在自己、或在他人的生活裡的每一個細小的悔改中分享上主的喜悅是很好的。「孩子!你常同我在一起,凡我所有的,都是你的;只因為你這個弟弟死而復生,失而復得,應當歡宴喜樂!(路 15:31)」

耶穌在今天的福音中告訴我們:「所以你們應當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 5:48)」聖母瑪利亞是義德之鏡和慈悲之母,她會幫助我們擴濶自己的心靈,使之越來越肖似天主聖心的完美。

[1]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通諭,61

[2] 教宗方濟各,2016年11月9日公開接見時的講話

[3] 聖施禮華,《犁痕》,744

[4] 聖施禮華,《基督剛經過》,182

[5] 參閱聖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 II-II,q. 30,a. 3,ad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