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釋義:最大的誡命

常年期第三十主日(甲年)福音與釋義

福音(瑪22:34-40)

那時候,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閉口無言,就聚集在一起;他們中有一個法學士,去試探耶穌,問耶穌說:「師父,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

耶穌對他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

釋義

法利塞人和撒杜塞人是耶穌所處的社會中極具影響力的兩個群體,但他們對舊約律法的解釋卻有不同的看法。撒杜塞人是上流社會的人。自羅馬侵佔時期之初,歷任大司祭就是從他們中出來的,而當時大司祭是猶太人民在羅馬皇權面前的代表。他們更關心的是政治和聖殿,不是與日常生活有關的宗教問題。而法利塞人則非常嚴謹地履行天主律法的規定。

有些法利塞人也許對耶穌精彩地回應了一些撒杜塞人提出的問題,使他們啞口無言而感到十分欽佩,就用一個非常巧妙的問題來試探他。為了要一絲不苟地遵守各條律法,甚至當中最微小的,法利塞人漸漸制定了一套共有六百一十三條戒律的清單。面對如此龐雜多樣的、甚至難於一一牢記的戒律,這些法利塞人提出的問題並不是多餘的: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

耶穌的答覆有些出人意料,但卻非常準確。祂沒有指出天主十誡中的任何一條,但卻提到兩條不是在十誡裡的誡命。首先,祂引用舊約中一段名為「舍瑪」(Shema,即「你要聽」)的祈禱文的一部分,該祈禱文記載在申命紀中:「以色列!你要聽:上主我們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申6:4-5)。」第二條是肋未紀中記載的、所謂「聖潔的法律」的眾多誡律之一:「應愛人如己(肋19:18)。」

耶穌的回覆的獨特之處,在於祂指出在律法裡芸芸的誡律中似乎被忽視了的兩條,而且把它們同時列出,以清楚表明愛天主與愛鄰人是密不可分和相輔相成的。

首要的是愛天主。這個愛是我們對天主合乎公義的回應,因為是祂先愛了我們。那麼,愛天主意味著什麼呢?教宗本篤十六世在他的《天主是愛》通諭中給我們解釋了這一點:「天主與人愛的歷史就在於這個意志上的共融在理智和感覺的共融中成長,這樣我們的意願越來越與天主的意願相符合:天主的意願對我來說已經不是外在的、作為誡命來強加給我的,而是我自己的意願,因為我已經經驗到天主在我內比我自己更在我內。」[1]

同時,對天主的愛牽著我們的手來帶領我們去愛我們的鄰人,正如教宗自己繼續解釋的:「這就在於在天主內、與天主一起,也去愛那些我不喜歡的人,甚至我不認識的人。……這樣我學習著去看另一個人,不只是以我們自己的眼睛和感覺去看,而是從耶穌基督的角度去看。他的朋友就是我的朋友。……如果我以基督的眼光去看,我可以給予另一位遠比外在的需要更多的東西:我可以給他所需要的愛的目光。」[2]

聖施禮華強調:「我堅持認為如果我們要幫助別人,就必須愛他們,必須用一種以體貼諒解,獻身服務,熱情友愛和自甘謙和等態度為外衣的愛德來愛他們。這樣,我們才會懂得為什麼吾主把全部法律,歸納成那條雙重的誡命,其實是二而為一的誡命,即全心全靈愛天主,愛鄰人。」[3]

[1] 教宗本篤十六世,《天主是愛》通諭,17

[2] 同上,18

[3] 聖施禮華,《基督剛經過》,167

Francisco Varo

圖:Kelly Sikkema on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