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課題:我信肉身的復活和永恆的生命

「肉身的復活和永恆的生命」這真理讓我們確認人有一個不朽的終歸。它也提醒我們人的尊貴,尤其是人的肉身的尊貴。

宗徒信經的最後一句是:「我信肉身的復活,和永恆的生命。」這一句簡短的說話,勾畫出教會關於一個人在世的生命終結時的去向所懷有的希望。

1. 肉身的復活

教會重覆地宣告人的肉身會在世界末日來臨時復活。肉身復活可以說是那位「眾兄弟中作長子」(羅8:29)的耶穌基督的復活的一個「延續」。它會發生在所有人身上,男的女的、善人和惡人、以及仍然在生的和已經去世的人。它會在世界末日來臨、基督光榮地降來時發生。當一個人死亡時,他的靈魂和肉身就會分開。到了他復活時,靈魂和肉身就會再次和永遠地二合為一(天主教教理,997)。「死人復活」所指的,一方面是人在圓滿時所享有的歸宿:就是肉身的不死不滅。另一方面它也活潑地提醒我們人所享有的尊貴,尤其是肉身的尊貴。它也指出了世界的、和人的肉身的美好,人每一天的生活的崇高價值,以及世物那永恆的聖召。所以教會在公元第二世紀時在針對諾斯底異端的著述中使用「肉體」復活這個詞語 ── 肉體就是人生中最物質化、最受制於時空、最變化不定、和看似轉迅即逝的方面。

聖多瑪斯亞奎納認為,肉身復活這個教理,在目的因方面是自然的(因為天主造人,是要人的靈魂和肉身二合為一),但是在動力因(即是天主)方面則是超性的。[1]

死後復活過來的肉身將會是真實的和物質性的,但不是世俗的,也不會再死去。聖保祿宗徒反對一些人主張復活是在人類歷史之內發生的一種轉變。他在談到復活後的肉身時用「光榮的」(斐3:21)和「屬神的」(格前15:44)兩個詞語來形容。像基督一樣,人的復活要在他死後才會出現。

教會因著基督信仰不會給我們許諾在今世的生活中可以名成利就。她不會談論一個「烏托邦」,因為我們在世的生活一定會刻有基督的十字苦架這個標誌。但是在某一方面,我們肉身的復活其實已經藉著聖洗和聖體聖事而開始了(參閱天主教教理,1000)。聖多瑪斯指出,當人復活時,他的靈魂會非常緊湊地融入他的肉身內,以至肉身會反映出這個人的靈魂的道德和屬神的程度。 [2] 所以,當基督第二次光榮地降臨、眾人的肉身又復活時,所有善人和惡人都要面對的公審判就能出現。

關於肉身復活這個教理,有四點需要說明:

── 肉身復活的教理不同於一些有關肉身輪迴的說法。這些說法是:人死後,他的靈魂就會過渡到另一個肉身,然後或許會再過渡到另一個,直至它得到淨化為止。梵二就此點說到「我們現世生命的惟一途程」 [3],因為「如規定人只死一次」(希9:27);

── 教會對聖人們的聖髑的敬禮,是她對肉身復活這個信德的一種表達;

── 雖然火葬先人的遺體不是不合法的(除非選擇火葬的原因與信仰有所抵觸:參閱天主教教理,1176),但是教會仍然極力主張土葬死人這個虔敬的習俗。「對亡者遺體應以尊敬和愛德看待,相信並希望他的復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對身體的慈悲工作;埋葬死者是對天主的子女 ── 天主聖神宮殿的尊敬」。(天主教教理,2300)

── 肉身復活吻合聖經中所說的「新天新地」(參閱天主教教理,1042;伯後 3:13;黙 21:1)。除了人類獲得復活的榮耀之外,我們所居住的、在其內活動的整個宇宙都會轉變。梵二教會憲章(第48節)說:「我們因耶穌基督而加入教會,我們藉天主的聖寵而在教會內獲致聖德,這教會只有在天上的光榮中,才能完美,那就是萬物復興的時後(宗3:21),也就是和人類緊相連接、又藉人類以達其終向的普世萬物,將和人類一起,在基督內達到圓滿境界的時後。」誠然,將來的新世界會是現今的世界的一個延續,但是兩者之間也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分水嶺。藉著愛德,「期待新天地的希望,不僅不應削弱,而且應增進我們建設此世的心火。」(天主教教理,1049)。

2. 死亡的基督化的意義

死亡是一個謎團。我們只能在基督復活所帶來的亮光中去理解它。事實上,死亡、一個人的生命的終結,看似是自然律中最重大的惡事。只有當天主在基督內使所有人復活時,我們才能完完全全地克服死亡。

在一方面來說,死亡是自然的,是靈魂離開肉身。死亡因此標示著一個人在世的旅途的終結。人死後不能再爭取功績,也不能再冒犯天主。「因死亡,我們一生的選擇成了決定性的。」 [4] 他也不能痛悔己過。一個人死後會立即到天堂、地獄、或煉獄裡去。教會稱這個決定性的階段為「私審判」(參閱天主教教理,1021-1022)。正因為死亡其實給一個人在世間的考驗時段帶來一個終結,所以我們應該好好地珍惜時間,修德改過,善用自己的才能去度正直的生活,和事服他人。

在另一方面來說,聖經教訓我們,死亡是因為人犯了原罪才出現的(參閱創3:17-19;智1:13-14及2:23-24;羅5:12及6:23;及天主教教理,1007)。所以,死亡就是罪過的一種懲罰。一個要在生活中與天主分離的人,必須接受因自己與社會的隔絕,自己內裏的破壞而導致的惡果。然而基督「完全而自由地 順從父旨,踏上了死亡之路。」(天主教教理,1009)祂藉著服從而戰勝了死亡,並且為人類贏得了勝利。對於一個藉著聖洗而生活在基督內的人來說,死亡仍然是痛苦的和可惡的,但它已經不再是一個罪過的標記。藉著克己和為他人自我犧牲,死亡已經成了一個他與基督一同救贖普世的機遇。「如果我們與祂同死,也必與祂同生」。(弟後2:11)

3. 與天主親密共融的永恆生命.

天主創造了我們,又救贖了我們,為的是要我們將來會和祂永遠地共結合在一起,享受聖若望宗徒所說的「永生」,或是說「天堂」。耶穌以下述的說話向跟隨祂的人轉達天主聖父的許諾:「好!善良忠信的僕人,你既在少許事上忠信,……進入你主人的福樂罷!」(瑪25:21)永生不應被視為一種「日曆上日子的不斷連續,而更像是一種滿足的至高時刻,在此時刻整體(totality)擁抱我們而我們擁抱整體⋯⋯。就像沉沒於無窮愛的大海,那時刻,時間―― 以前及以後 ―― 已不再存在。我們只能企圖領悟這種時刻是生命的圓滿,沉浸在存有的無垠中,在此我們只是深深地陶醉。」[5]

讓人生得到豐富意義的、使人樂於遵從道德規範、勇於慷慨地犧牲自我去服務他人、和努力向所有人傳佈基督的教訓和愛情的,就是永生。基督徒對將來能夠抵達天郷的希望不是一個自私的希望。他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夠獲得天國的福樂。 [6] 所以,一個基督徒可以非常地肯定,過一個完全基督化的生活是「值得」的。「天堂是人最後的歸宿,也是人最深的期盼的圓滿實現,是決定性和至高的幸福境界。」(天主教教理,1024)正如聖奧思定在他的「懺悔錄」中所說的:「因為我們是造來為祢的;我們的心得不到祢就搖搖不安。」 [7] 永生就是基督徒的望德的主要目標。

「那些在天主的恩寵和友誼中過世的人,在完全煉淨之後,將與基督永遠生活在一起。他們將永遠地肖似天主,因為他們是面對面地看到天主『實在怎樣』(若一3:2)」。(天主教教理,1023)神學家稱這個情況為「榮福直觀」。「由於天主的超越性,除非祂自己揭示祂的奧跡予人直觀,同時給人直觀的能力,否則祂實在怎樣,是不能見到的。」(天主教教理,1028)天堂就是天主賜給我們恩寵的、最美好和最終極的表達。

但是,天堂不只是一個善人們可以抽象地、冷靜地黙觀天主聖三的情景。他們可以在天主內默觀所有與自己生前的生活相關的事情,並且從中得到歡樂,尤其是會以一種純潔的、永恆的愛去喜愛著他們在世時所喜愛的人。「勿忘死後你會受主愛相迎,在天主的愛及世上各形各色高尚的愛內。」 [8] 善人們在天堂享受到的歡樂會在世界末日、肉身復活時達至巔峰。聖奧思定認為,永生就是永恆的安息、以及一種令人感到歡樂的、最高境界的活動。[9]

天堂是永恆無止的,但這不是說我們在天堂就不會再有自由。天堂裡的善人不會犯罪,因為在那裡,我們得享見天主的聖容,並且也看到祂是受造界中一切美善的根源,所以人也再不可能「想」犯罪。獲得了救贖的善人會自由地、孝子般地永遠和天主在一起。正是此時,人的自由就會得到最終的實現。

永生就是天主為人類犧牲自己的一個最終極的果實。所以永生也是無限的。然而天主的恩寵不會抵消一個人的本性:我們的存在、機能、性格、和當我們活在世上時所積得的功勞,都會是各有不同的。所以,在所有得享天國的善人中,也會各有分別。他們都會清晰無障地直接享見天主的聖容,但在程度上卻是各人有所不同:「有著多一點愛德的那個人,會分享到多一點的光榮,更完美地享見到天主,以及會快樂。」[10]

4. 地獄:一個背棄天主的終極決定

聖經重覆地教訓我們,那些不痛悔自己犯過重罪的人將會永遠失去與天主的共融和受到永罰。「若人在大罪中過世時沒有悔意,沒有接受天主的慈愛, 這表示他藉著自由的抉擇永遠與主分離。換言之,就是將自己排除與天主和真福者的共融之外,這種決定性的、自我排除的境況就稱為『地獄』。」(天主教教理,1033)天主是不會預先立定誰人會受到永罰的。人若果在天主以外、以相反祂的聖意的方式去找尋自我所憧憬的目標,就會自陷於一個天主的真光和愛情都不能進入的困境。地獄真的是一個奧秘,一個棄絕天主的愛的奧秘,一個人誤用自由去放棄天主而墮落的標記。[11]

教會習慣將地獄的永罰分為兩部分:「失落的痛苦」和「感官的痛苦」。前者是較為根本的。它所指的痛苦也是較為嚴重。它就是指人與天主的永遠的決絕,而人心所渴望的其實正是有朝一日能夠與天主共在一起。「感官的痛苦」就是福音裡多次以「永火」作為象徵的痛苦。

新約聖經裡有關地獄的教導,催促我們去負責地善用自己所得到的恩賜和才能,是一個皈依天主的召叫。地獄的存在使人更加清楚大罪的嚴重性,和必須盡己所能去躲避它。要躲避犯罪,當然主要是靠虛心的、和充滿信心的祈禱。我們有受永罰的可能性,也提醒我們要努力過一個使徒的生活。

無疑,地獄的存在是一個奧秘,一個天主對於那些拒絕接受祂的慈愛和寛恕的人行使正義的奧秘。有些學者曾經想過,那些到死那一刻都不肯悔改的人死後可能會被消滅得無影無蹤。但是這個想法相反一個事實:由於祂的慈愛,天主賜給了每一個人那不死不滅的、屬神的本性。[12]

5. 人必須煉淨才能享見天主

「那些死在天主的恩寵和友誼中的,但尚未完全淨化的人,雖然他們的永遠得救已確定,可是在死後仍須經過煉淨,為得到必需的聖德,進入天堂的福樂中。」(天主教教理,1030)許多人在世上生活時雖然不是充滿聖德,但也不是在罪惡中與天主完全隔絕。對於這些人,天主的美善會讓他們在死後得到煉淨的機會,以抵消他們生前所犯過的、或多或少的缺失和污漬,讓他們最終也得享天主的聖善。「煉獄顯示出天主偉大的仁慈,並且滌淨那些渴望與天主結合為一的人身上的污點。」[13]

舊約聖經有論及人死後的煉淨(參閱加下12:40-45)。聖保祿宗徒在格林多前書(格前3:10-15)裡用火的形象來談論基督徒在今世和來世所受的煉淨:一種從某個角度看是來自耶穌基督的火,因為祂是救主,又是審判者,和基督化生活的基礎。[14] 雖然教會關於煉獄的教導到了中世紀才得到正式的確立,[15] 但是自古以來在教會內一致無異議地實行的為亡者祈禱,尤其是彌撒聖祭,清楚地顯示出教會相信人在死後可以得到煉淨的機會。假如人死後就立即得到救贖進入天堂的永福,或是立即因罪過而受到地獄的永罰,那麼為亡者祈禱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大多數基督新教徒都否認煉獄的存在,因為他們認為這樣會過分地信賴人的行為與他可否得救的關係,以及教會為亡者祈禱的效力。

煉獄不應該被視為一個「地方」,而是一個暫時的、與天主隔絕的一種痛苦的「情況」。那時,人生前所犯過的小罪會獲得赦免、罪罰得到補償、和犯罪所帶來的對罪過的依戀會被消除。犯罪不但冒犯天主和對犯罪者自己帶來傷害,而且也因著諸聖的相通而傷害到教會、世界、和整個人類。教會為亡者所做的祈禱,主要是彌撒聖祭,還有行善功、求大赦、和做補贖。這些工作或多或少地可以重新建立公義和秩序。(參閱天主教教理,1032)

神學家們的教導是,在煉獄中的人靈所受到的痛苦是很强烈的,而且按照各人生前所做過的惡事而有所不同。可是這些痛苦是充滿意義的:「一種有福的痛苦。」 [16] 所以,基督徒應該在活於今世時就以痛悔、克己、補贖、和聖善的生活去煉淨自己的罪過。

6. 沒有受洗而去世的兒童

至於沒有受洗而去世的兒童,教會把他們托付給仁慈的天主。我們有理由相信天主會以適當的方式去歡迎他們的,無論是因為耶穌曾經對兒童展示過祂對他們的鍾愛(參閱瑪10:14),或是因為聖子被派遣來是好使眾人都可以得救(弟前2:4)。但是,只仰賴天主行使祂的仁慈而不盡早給初生嬰兒付洗是不應該的。 [17] 聖洗授給我們一個獨一無二的、基督的形象:「洗禮透過與基督的逾越奧跡結合,象徵並實現受洗者死於罪惡,進入至聖聖三的生命。」(天主教教理,1239)

Paul O'Callaghan

基本參考文獻:

  • 《天主教教理》,988-1050

建議閲讀文獻:

  •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9年5月25日至1999年8月4日與羣眾公開會面時關於信經第四講:「我信永恆的生命」的教理教導
  • 教宗本篤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諭
  • 聖施禮華,《基督徒的信德》講道,載於《天主之友》內,205-221

[1] 參閱聖多瑪斯亞奎納,《反異教大全》,IV, 81

[2] 參閱聖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III. Suppl., 78-86

[3] 梵二《教會憲章》,48

[4] 教宗本篤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諭,45

[5] 同上,12

[6] 同上,參閱13-15, 28, 48

[7] 聖奧思定,《懴悔錄》,1,1,1

[8] 聖施禮華,《天主之友》,221

[9] 參閱聖奧思定,書信,s, 55, 9

[10] 聖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1.q.12, a.6,c

[11] 「因死亡,我們一生的選擇成了決定性的,我們的一生呈現法官面前。我們整個一生的某些情況下,我們的選擇可以有不同形式。有人完全毀壞了他們對真理和願愛人的願望。有人一生仇恨並在自身壓抑了一切的愛。這是可怕的思想,可是這種想法的令人驚慌的一面,能在我們歷史中可以看到。這樣的人已無藥可救,善的毁壞是無法挽回的,這就是我們『地獄』一字的意義。」(教宗本篤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諭,45)

[12] 參閱同上,47

[13] 聖施禮華,《犁痕》,889

[14] 「有些現代神學家的看法是,那燃燒並救人的火是耶穌自己,祂是法官和救主。」(教宗本篤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諭,47)

[15] 參閱DS 856, 1304

[16] 教宗本篤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諭,47

[17] 1983年《天主教法典》,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