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三課題:第四誡

第四誡「孝敬父母」所覆蓋的範圍比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係這一主題更加廣泛。

1. 天主十誡的前三誡與後七誡之間的區別
2. 第四誡的意思及其範圍
3. 子女對父母的義務
4. 父母的責任
5. 對管理教會者的義務
6. 對執政當局的義務
7. 執政當局的義務


1. 天主十誡的前三誡與後七誡之間的區別

前三誡教訓我們要愛天主,因為祂是至美善的,也是每一個人、和所有受造物的歸宿,祂本身就無限地值得我們去愛。後七誡的目標是我們的近人(及我們自己本人)的善,就是我們要為了愛我們的造物主天主而愛近人。

新約把最大的誡命(就是愛天主)和與它相似的第二條誡命(就是為了愛天主而愛近人)成為十誡中所有的誡命的總綱。(參閱瑪22:36-40;及天主教教理,2196)

2. 第四誡的意思及其範圍

第四誡明確地給子女們指出他們對父母所應有的關係。它也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及家人與親戚之間的關係。最後,它也涵蓋學生對老師、在下者對在上位者、國民對國家……等等的義務。這一條誡命也引申到父母及所有對他人行使權力的人對受他們監管的人的責任。(參閱天主教教理,2199)

一、家庭:第四誡主要是指家庭中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在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時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並確定了基本的結構。」(天主教教理,2203)「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天主教教理,2202)。「基督徒家庭是人際的共融,是父』和『子在聖神內共融的記號和形象。(天主教教理,2205)

二、家庭和社會:「家庭是『社會生活的原始細胞』。家庭是自然的社團,在那裡,男人和女人被召在愛情和生命的恩賜中,彼此把自身獻給對方。家庭中的權威、穩定和人倫的生活構成社會生活中自由、安全和友愛的基礎。……家庭生活是社會生活的啟蒙。」(天主教教理,2207)「家庭的生活方式應該使其成員學習關懷和擔當,以照顧年輕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殘障的人和貧窮的人。」(天主教教理,2208)「第四誡『闡明社會中的其他關係』。」(天主教教理,2212)[1]

社會有重大的責任去支援和加強婚姻和家庭、承認其真正的本性、促進它及維護它、和保衛公共道德。(參閱天主教教理,2210)[2] 聖家就是每個家庭的模範:它是一個愛情、服務、服從、及父母施行權威的模範。

3. 子女對父母的義務

子女應尊重和孝敬父母,盡力使他們歡欣,為他們祈禱,和對他們的犧牲表示感激。每一個良好的基督徒都應該視這些義務為一條「最甜美的誡命

天主的父性是人類父性的根源(參閱弗3:14);是人孝敬父母的基礎(參閱天主教教理,2214)。「對父母的尊敬(孝道)是由知恩而來,對他們要『知恩』,因為他們以生命的禮物、以愛情、和工作,把孩子生於此世,並讓他們在身量、智慧和恩寵上成長。『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親,不要忘掉你母親的痛苦。你要記住:他們曾使你出生;他們對你的恩惠,你如何報答呢?(德7:29-30)』」(天主教教理,2215)

兒女的孝道表現於他們受教和服從父母。「作子女的,應該事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上主所喜悅的」(哥3:20)。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這種服從止於子女的成年獨立,但是他們對父母的尊敬卻是永久應盡的責任。(參閱天主教教理,2216-2217)

第四誡提醒身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對父母應盡的責任』。子女應盡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天主教教理,2218)

如果父母要求子女做一件相反天主聖律的事情,子女必須把天主的聖意置於父母的意願之上,且常常記著聖經中的說話:「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5:29)。天主是我們的「父」,更勝於我們的親生父母。任何世俗的父性都是由祂而來的。(參閱弗3:15)

4. 父母的責任

父母應以感恩之心來接納天主賞給他們的子女,視他們為天主給自己的真正的祝福,和信任自己的明證。除了給他們提供物質的需要之外,父母也有重大責任給他們提供堅實的人性和基督化靈性教育。父母在培育子女上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以致一旦子女缺少了這樣的培育,就會很難彌補的。[3] 教育子女是父母不可被取代的,及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和義務。[4]

父母有責任創造一個建基於仁愛、寬恕、尊重、忠信、和無私服務的家。一個家就是培養各種德行的適當場所。父母應該以言以行來教導子女如何去過一個純樸、真誠及和喜樂的虔敬生活,以及給他們傳授完整無誤的天主教教義。他們也必須鼓勵子女去為了使自己的生活符合天主的聖律和個人成聖的召喚而慷慨地𡚒鬥。「你們作父母的,不要惹你們的子女發怒;但要用主的規範和訓誡,教養他們」(弗6:4)。父母不應該忽視這份職責,把子女的教育交託給別人或團體,雖然他們可以 —— 有時更加是必須 —— 依賴那些值得他們信任的人的幫助。(參閱天主教教理,2222-2226)

父母應懂得如何改正子女的錯誤,因為「哪有兒子,做父親的不懲戒呢?(希12:7)他們也應經常留意聖保祿宗徒以下的勸勉:作父母的,不要激怒你們的子女,免得他們灰心喪志。」(哥3:21)

一、父母應該真誠地尊重和熱愛子女的自由,教導他們如何負責地、好好地善用它。[5] 他們自己善用自由的榜樣是極其重要的。

二、在與子女交往時,父母必須懂得如何將親情配合強硬、將警覺配合耐心。重要的是,父母要和子女「交朋友」,以獲得和保持子女對他們的信任。

三、為了善盡教育子女的職務,『超性的方法』必須比人性的方法更為優先使用,雖然後者也是重要且不可或缺的。

身為子女教育的首要負責人,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一間符合他們自己信念的『學校』。這是基本的權利。父母有義務,盡其所能,選擇那些更能協助自己克盡基督徒教育職務的學校。(參閱梵二《天主教教育宣言》,6)政府有義務確保父母的這項權利,並保證真能行使此權利的實際條件。」(天主教教理,2229)

家庭的關係雖然重要,但不是絕對的。正如孩子朝向他人性及屬靈的成熟與自主,漸漸長大成人,同樣,他來自天主的特別聖召,也更明確而有力地顯示出來。對此召叫,父母應加以尊重,並應促使他們的子女作出回應。必須深信,基督徒最基本的召叫是『跟隨耶穌』:『誰愛父親或母親超過我,不配是我的;誰愛兒子或女兒超過我,不配是我的』(瑪10:37)。」(天主教教理,2232)[6] 如果天主召叫一個子女去肩負起一項獨特的宗徒使命,這真是一份天主賜給這個家庭的的恩惠。父母必須尊重這個子女的聖召的奧秘,儘管他們可能無法理解之。這種對子女自由的尊重,以及準備隨時接受這種天主的介入,父母應藉著祈禱來強化它。這樣,父母就會避免過度地保護和控制子女,避免使用那些「佔有子女的、對培養子女人性和靈性的發展都無助的方法。

5.對管理教會者的義務

天主教教友必須有「一種真正孝愛教會的精神。(天主教教理,2040)這種精神應體現在教友對那些管理教會的人員的態度。

教友們「要以基督化的服從精神,愉快地接受聖職善牧以基督代理人的資格,以其在教會內所有的導師和管理人的地位,所規定的一切……。教友又不可不為他們的上司祈求天主,因為他們負責監督,就像要代我們交賬一樣,要使他們歡欣盡此職務,不要使他們傷心嘆息(參閱希13:17)。」[7]

教友這種孝愛精神首先表現在忠於教宗,即教會有形可見的元首及基督在世上的代表,和忠於與教宗共融的主教們,並與他們團結在一起。

我們天主教徒必須想到,在愛與權威的聖統制裡,繼天主和至聖童貞聖母之後,就是教宗。」[8]

6. 對執政當局的義務

第四誡命令我們也要尊敬所有為了我們的好處,自天主領受對社會有權力的人。第四誡說明行使權力者,以及那由公權力受益者的責任。」(天主教教理,2234)[9] 由公權力受益者的責任包括:

一、遵守執政當局的正當法律和合理命令(參閱伯前2:13);

二、行使自己身為公民的權利及履行義務;

三、負責任地參與『社會和政治生活』。

政體及行政人員的遴選,可由國民自由選擇。」[10] 國民對公益的共同責任,使他們行使選舉的權利成為一個道德上的義務。(參閱天主教教理,2240)國民不應支持那些規劃一種相反基督教導,因而相反公益及人的真正尊嚴的社會秩序的人。

若執政當局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若執政當局的要求違反正直的良心,則在服務天主與服務政治團體的區分上,得到『拒絕服從』政府的理由。『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瑪22:21)。『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5:29)。」(天主教教理,2242)

7. 執政當局的義務

執政當局在其行使職權時應當有利不論男女的所有人去行使他們的自由和責任。當權者應該小心避免讓某些個別人士的個人利益凌駕於公益之上。[11]

政治權力』應該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政治權力應合乎人道地執行正義,尊重每個人的、特別是家庭的和受剝削者的權利。……與公民資格相連的政治權利,……如果沒有合法和恰當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天主教教理,2237)

Antonio Porras

基本參考文獻:

  • 《天主教教理》,2196-2257
  • 《教會社會訓導彙編》,209-214;221-254;377-383;及393-411

註腳


[1] 參閱《教會社會訓導彙編》,209-214;及221-251.

[2] 參閱同上,252-254

[3] 參閱梵二《天主教教育宣言》,3

[4]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1年11月22日《家庭團體》勸諭,36;《天主教教理》,2221;及《教會社會訓導彙編》,239

[5] 「子女成年後,便擁有為自己選擇職業和生活方式的權利和義務。」(《天主教教理》,2230)

[6] 「在失蹤三天後,我們終於找到了耶穌,喜悅與欣慰充滿我們的心,我們看到祂與以色列的經師辯論著,(參閱路)這讓我們深刻地感到有離開自己的家庭去為天父服務的責任。」(聖施禮華,《玫瑰經》,歡喜五端)

[7] 梵二《教會憲章》,37

[8] 聖施禮華,《煉爐》,135

[9] 參閱《教會社會訓導彙編》,377-383;393-398;及410-411

[10]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4;及參閱《天主教教理》,1901

[11]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1年5月1日《百年》通諭;及參閱《天主教教理》,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