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二課題:第二誡和第三誡

天主十誡的第二條是要人尊重天主的聖名,而第三條要人當守主日和瞻禮日。

1. 第二誡
2. 第三誡


1. 第二誡

天主十誡的第二誡是: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第二誡規定我們要尊重上主的名(天主教教理,2142),並命令我們要尊敬天主的聖名。「除非為了祝福、讚美、光榮祂」(天主教教理,2143)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呼號祂的聖名。

1.1 天主的聖名

「名字代表一個人的本質、身分及其生命的意義。天主有一個名字,而非一種無名的力量(天主教教理,203)。但是,人的理智是無法理解天主的。人的一切概念也無助於使人明白天主。沒有一個名字可以完全地表達出天主的本質。天主是「神聖」的,意思是:祂是絕對地至高無上的,是凌駕於一切受造物的,是超然的。

然而,為了讓我們能夠呼喚祂和向祂講話,天主在舊約中逐漸以不同的名字把祂自己啟示給祂的子民(天主教教理,204)。祂向梅瑟透露的自己的名字,從本質上表明天主是存在者,是滿全的存有,和一切完美的滿全:天主對梅瑟說:『我是自有者!』。然後祂說:『你要對以色列人說:那 [自有者] 打發我到你們這裡來。……這是我的名字,直道永遠』」(出3:13-15;及參閱天主教教理,213)。以色列人出於對至聖天主的敬重,永遠不會唸出天主的這個名字,取而代之的是用主」這個稱號(希伯來語中的Adonai;希臘語中的Kyrios)(參閱天主教教理,209)。在舊約中,用來稱呼天主的其他名字還有:Élohim,一個屬於王族的稱謂,意思是豐盛的、或偉大的;還有El-Saddai,意思是強大的、無所不能的。

在新約中,天主給人類啟示了祂本身的聖三奧秘。祂是三位一體的一個天主:父、子、聖神。耶穌基督教我們稱天主為父親」(瑪6:9):阿爸」。阿爸是希伯來語中一個人對他的父親的親㘃的稱呼(參閱羅8:15)。天主是耶穌基督的父親,也是我們的父親,卻有所不同,因為耶穌是天主的唯一獨生聖子,而我們是祂的義子。但是,我們確實也是祂的子女(參閱若一3:1),是耶穌基督的兄弟姊妹(參閱羅8:29),因為聖神已經被派遣進入我們的心中,讓我們能夠分享到天主的本性(參閱迦4:6;及伯後1:4)。在基督內,我們是天主的子女。因此,我們可以稱呼天主為父親」。正如聖施禮華所寫的:「天主是充滿溫柔及無限大愛的父親,你要每天多次在心裡喚祂『父親』,告訴祂你愛祂、仰慕祂、因自己是祂的兒女而驕傲、强壯。」[1]

1.2 尊敬天主的聖名

在天主經中,我們這樣祈禱:願祢的名受顯揚」。「顯揚」在這裡的意思是承認天主之名的神聖性,以神聖的方式對待它(天主教教理,2807)。這就是我們敬拜、讚美和感謝天主時所做的。但「願你的名受顯揚」也是天主經中的一個請願:我們在作這個請願時,請求祂的聖名能夠因著我們而受顯揚、是聖的。也就是說,我們以自己的生活來把光榮歸於祂,又祈求他人也能夠光榮祂(參閱瑪5:16)。天主之名在萬邦中受顯揚,和我們的生活與祈禱密切相關,無法分開。(天主教教理,2814)

在我們尊敬上主的聖名的同時,我們也要尊敬至聖童貞聖母瑪利亞和諸聖人聖女的名字,和尊敬天主以不同的方式臨在於其中的東西,尤其是聖體聖事,因為它是三位一體的天主的第二位聖子、耶穌基督真實地臨在於我們中間。

第二誡禁止任何不當使用天主名字的方式(參閱天主教教理,2146),尤其是褻瀆天主,褻瀆指在內心或在口頭上出言反對天主,說懷恨、指責、藐視天主的話。…… 借用天主的名字,為遮掩犯罪的行為、奴役人民、虐待人民或屠殺人民,也等於咒罵天主。……咒罵天主本身就是嚴重的罪過。」(天主教教理,2148)

同時,它也禁止虛假的宣誓(參閱天主教教理,2850)。宣誓的意思是以天主為某個誓言的見證人(例如作為對一個諾言或證言的保證人,擔保一個無罪的被告人或受疑人的清白,或用以終止一項訴訟或爭端等)。在某些情況下,宣誓是合法的,但是它必須是符合真相和正義、並且是在必要的情況下而做,例如在法庭上,或在就職時(參閱天主教教理,2154)。除此之外,上主教導我們不要發誓:是就說是,非就說非」(瑪5:37;參閱雅5:12及天主教教理,2153)。

1.3 一個基督徒的名字

「唯有人是天主為人的本身而喜愛的受造物。」[2] 人不是一個「東西」,而是一個「人」。只有人奉召在知識和愛情上,分享天主的生命。人就是為這目的而受造,而且也是人有其尊嚴的基本理由(天主教教理,356)。在領受聖洗聖事時,當一個受洗者成為天主的一個兒女時,他也會領受一個名字。這個名字代表他在天主之前、和他人之前的獨一無二性(參閱天主教教理,2156及2158)。聖洗使一個人成為基督徒,即耶穌基督的跟隨者。基督徒」也是每一個受了洗的人的名字,因為他受召去肖似主耶穌:「在安提約基雅最先稱門徒為『基督徒』。」(宗11:26)

天主以每一個人的名字來呼叫他(參閱撒上 3:4-10;依43:1;若10:3;及宗9:4)。祂愛每一個人。聖保祿宗徒說,耶穌基督愛了我,且為我捨棄了自己。(迦2:20)祂期待從每一個人的身上都得到一個愛的回應:「你應當全心、全靈、全意、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谷12:30)。在回應天主之愛這件事上,沒有任何人能夠代替我們自己。聖施禮華鼓勵我們「平靜地反省那使靈魂不安,卻又使它甜如蜜汁的神聖警告:我救贖了你,我以你的名字召叫了你,你是我的!Redemi te,vocavi te nomine tuo:meus es tu』(依43:1)。讓我們不要偷竊屬於天主的東西,這位天主愛我們至死,在創世之前,從永恆就揀選了我們,好使我們在祂面前成為聖的(參弗1:4)。[3]

2. 第三誡

天主十誡的第三誡是:當守主日和瞻禮日。

2.1 主日

聖經敘述了天主在六天」之內創世的工作。之後,「天主看了祂造的一切,認為樣樣都很好。……天主祝福了第七天,定位聖日,因為這一天,天主停止了祂所行的一切創造工作(創1:31及2:3)。在舊約中,天主欽定一週的第七天為聖日,是特定的一天,與其他日子有所不同。人既然被天主召喚去通過工作來使世界變得完善,從而參與祂的創造工程,也應當在第七天放下工作,以敬拜天主,和讓自己休息。

在耶穌基督降生之前,第七天就是安息日,即星期六。在新約時代,Dies Domini(主的日子)就是星期日,因為它是主復活的那一天。星期六安息日意味著創造工程的結束;星期日則意味著隨著耶穌基督的復活而來的新創造」的開始。(參閱天主教教理,2174)

2.2 在主日參與彌撒聖祭

鑑於聖體獻禮是「教會行動所趨向的頂峰,同時也是教會一切力量的泉源,」[4] 因此,要遵守主日和瞻禮日,主要是透過參與彌撒聖祭。教會就第三誡而明文規定: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天主教法典第1247條;及天主教教理,2180)。除了星期日之外,主要的當守瞻禮日有耶穌基督的聖誕節,主顯節,耶穌升天節,耶穌聖體聖血節,聖母天主之母節,聖母始胎無原罪節,聖母升天節。聖若瑟節,聖伯多祿及聖保祿宗徒節,和諸聖節(天主教法典第1246條;及天主教教理,2177)。「無論在慶節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參與任何地方舉行的天主教禮彌撒者,即滿全參與彌撒的誡命。(天主教法典第1248條;及天主教教理,2180)

「信徒有責任參與法定日子的感恩祭,除非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疾病、照顧嬰兒)或獲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245條)。因此,凡故意未盡這責任者,難免不犯重罪。(天主教教理,2181)。

2.3 主日也是一天休息日

「如同『天主造物的工程已完成,就在第七天休息,停止了所作的一切工程』(創2:2),人的生活是由工作和休息所調節。主日的建立是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機會享有足夠的休息和餘暇,以培養其家庭、文化、社會及宗教的生活(天主教教理,2184)。在星期日和其他當守瞻禮日,信徒「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主的日子的喜樂,或心靈和肉身休閒的工作及業務(天主教法典第1247條)。就如要聖化這些日子一樣,這是一項嚴肅的規定。儘管如此,週日休息這個規定可以由於一個人要實踐正義或愛德的職務而豁免。

「在尊重信仰自由和公益的前提之下,基督徒應使人承認教會的主日和慶節為法定的假日。他們應該給群眾樹立祈禱、互敬和喜樂的榜樣,並維護他們的傳統,對人類社會的精神生活是一項珍貴的貢獻(天主教教理,2188)。「每個基督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作事,致使他人難以遵守主的日子」(天主教教理,2187)。

2.4 公眾崇拜與宗教自由的公民權利

今天,在某些國家中,有一種相當普遍的世俗化」思想。它將宗教視為只是一種個人的私事,因此不應該有公開的和社會性的表述。相反,基督教義的教導是:人必須能私自或公然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5] 事實就是,已經銘刻在人心中的自然道德律規定給天主外在的、可見的、公開的欽崇禮[6](參閱天主教教理,2176)。毫無疑問,敬拜天主首先是一種內在的行為。但是,人也有需要將它形諸於外,因為人的心靈必須以有形的物質為標誌,以促使它進行讓人與天主共融在一起的精神活動[7]

人不僅要有個人的外在的宗教生活,而且還要與他人一起進行宗教敬禮,因為人的合羣天性,要求人……以團體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8]「如果在不妨害正義的公共秩序下,不許人自由實踐宗教的集體行動,這是侮辱人格及天主為人所定的秩序。因此,以謀求現正世公益為宗旨的政權,應該承認人民的宗教生活而予以鼓勵。」[9]

在宗教事務上,人有社會性和公民性的自由。社會和政府當局不得阻止任何人在私人和公共場合中根據自己的良心而行動,但是他們必須遵守那些按照大眾公益而定下的、合符正義的界限,諸如公安及公共道德律的標準。[10](參閱天主教教理,2109)。每一個人都有良知上的責任去尋找和皈依真正的宗教。在這方面,他可以得到他人的幫助(再者,基督信友們更加有責任在他們的使徒工作中給人提供這方面的幫助)。但是,在有關宗教的事上,任何人都不應該被強迫去做一些違反他的信念的事,或被禁止去做符合他的良心的事。皈依信仰,和實踐信仰,都必須是一個人自由的行為(參閱天主教教理,2104-2106)。

「你身為基督徒公民的任務,是要協助做到基督的愛與自由,能夠統率現代生活的全部領域:文化與經濟,工作與休息,家庭生活與社會關係。[11]

Javier López

基本參考文獻:

  • 第二誡:《天主教教理》,203-213;2142-2195年
  • 第三誡:《天主教教理》,2168-2188;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8年3月31日Dies Domini宗徒書信
  • 教宗本篤十六世(約瑟夫拉辛格),《納匝肋人耶穌》,Ignatius Press,第一部,第5章,第2段

建議閲讀文獻:

  • 聖施禮華,「認識天主」,載於《天主之友》,142-153

註腳:


[1] 聖施禮華,《天主之友》,150

[2]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4

[3] 聖施禮華,《天主之友》,312

[4] 梵二《禮儀》憲章,10

[5] 梵二《信仰自由》宣言,15;及《天主教教理》,2137

[6] 聖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II-II, q. 122, a. 4, c

[7] 聖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II-II, q. 81, a. 7, c

[8] 梵二《信仰自由》宣言,3

[9] 同上,3

[10] 參閱同上,7

[11] 聖施禮華,《犂痕》,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