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課題:個人的本罪

個人的本罪是「違反天主永恆法律的一句話,一個行動,或一個願望。」

1. 個人的本罪:就是冒犯天主,不服從天主的聖律
2. 大罪和小罪
3. 罪過的增生
4. 誘惑


1. 個人的本罪:就是冒犯天主,不服從天主的聖律

個人的本罪是「違反永恆法律的一句話,一個行動,或一個願望。」[1] 罪過是一個人的行為」,即是:人自由地作出,[2] 並且表達於外在的行動或言語,或內在的意念。而且,只有人的行為可以是罪惡的。罪過違反天主的永恆律,後者是首條的、至高的道德律,也是其它法律的基礎。更普通的說法是:罪過可以定義為任何違反道德規範的,即是違反因獲得信仰的光照而正確無誤的理智的「人的行為」。

所以,罪過包含一種對天主的抗拒態度;相反來說,一種錯亂的自私自愛。罪牽涉到 aversio a Deo et conversio ad creaturas,即背棄天主,和對世物錯亂的依戀。罪過的「背棄」並不一定指犯罪者明確地仇恨天主,而是犯罪者將某些表面上的、或有限的善置於人類的至高之善之上(conversio ad creaturas),因而使他與天主疏離。聖奧思定形容罪過為「自私自愛,以致輕衊天主。」[3]「因這自傲自大的高舉自己,罪過與救主耶穌的順命完成救恩,背道而馳(參閱斐2:6-9)」(天主教教理,1850)。

罪過是唯一真正的惡。其他的惡(例如疾病)雖然肯定地也是某一種善的缺乏,但是它們本身並不會使我們和天主分離。

2. 大罪和小罪

罪可以分為大罪(又稱致死的罪「mortal」)和小罪(參閱若一5:16-17),視乎犯罪者是否因此而完全喪失了天主的聖寵。[4] 大罪和小罪可以分別視為靈魂的死亡和患病。

大罪(致死的罪)是指「在重大的實質,且是明知故意所犯的罪。」[5]「我們依教會整個的傳統稱人明知而自由地違背天主、祂的法律、祂所提供的愛的盟約,寧願轉向自己,轉向受造的與有限的事物,相反天主旨意的事(稱做歸向受造物)為死罪。這可能以直接的和正式的方法發生,如崇拜偶像、背教、無神主義的罪。也能以相等的方法,如在重大的材料上,違背天主誡命的行為。」[6]

嚴重的事情:就是該件行為在本質上與愛德不相容,因此也不符合各樣道德的德行或超性三德那對人的、無可避免的要求。

明知:就是犯罪者意識到該行為是有罪的,即違反天主的聖律的。

故意:就是說,犯罪者的意志清楚地願意作出這個行為,而且他知道這個行為是違返天主的聖律的。這並不表示如果他犯的是大罪,他必須刻意地要直接去得罪天主。他只需願意去作一件嚴重地違返天主聖意的事就足夠了。[7]

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存在。[8] 如果缺少了其中任何一個條件,所犯的罪就是小罪,例如明知而故犯一件實質並不嚴重的事情,或是雖然實質是嚴重的,但是缺乏明知或缺乏故犯。按道理說,若果沒有明知或故意,那個行為根本不能稱為罪,因為它不會是一件人的行為。

2.1 大罪的後果

大罪「導致愛德的失落和聖化恩寵的喪失,就是恩寵狀態的喪失。人若不藉著悔改和天主的寬恕蒙受救贖,他將招致被擯棄在基督的神國之外,和地獄的永死。」(天主教教理,1861)[9]

當一個人犯了大罪,並保持在「恩寵狀態」之外(即並沒有藉告解聖事重新獲取它),他便不能領聖體,因為一個人不能一方面願意和基督結合,同時又背離祂。他會犯一個褻瀆的罪。[10]

大罪讓人與基督失去那給人帶來生命的結合,同時也使人失去了與祂的奧體 —— 教會 —— 的結合。他並非不再是教會的一份子,而是一個像患了病的肢體,因此危害著整個奧體。他也給人類社會帶來危害,因為他不再是他人的光和酵母,雖然這一點可能會被人忽視。

大罪也會使人失去所有他以前積累了的功德(儘管這些功德可以在他領受告解聖事之後得到恢復),以及喪失了他獲取新功德的能力。他會成為一個被魔鬼所奴役的人;他行善這個本性的傾向被削弱了,而且各種官能和情感也變得雜亂無章。

2.2 小罪的後果

「小罪使愛德衰弱;流露出對受造物錯亂的愛慕;阻礙靈魂修德行善的進步;招致暫罰。故意的小罪,若不懺悔,將使我們漸漸傾向於犯大罪。不過,小罪並不使我們違反天主的旨意和友誼;也不中斷與天主的盟約。依人性來說,小罪是 可以依靠天主的恩寵彌補的。『小罪並不剝奪聖化或神化的恩寵,也不剝奪愛德,因而也不剝奪永遠的真福(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4年12月2日《論和好與懺悔》勸諭。」(天主教教理,1863)

天主在告解聖事中赦免我們的小罪。除此之外,當我們愧對天主對我們無限的愛而發痛悔和做補贖時,天主也會赦免我們的小罪。

明知故犯的小罪即使不能使我們完全與天主分離,還是非常不幸而且損害我們與祂的友誼的。我們應該「驚懼」明知故犯的小罪。對於一個真正願意愛天主的人來說,只因它不會構成大罪而在小事情上背叛天主是講不通的;[11] 這種態度會導致人不冷不熱」。[12]

2.3 「基本抉擇」

倫理學說所謂的「基本抉擇」[13] 不接受傳統的大罪與小罪的分別。這門學說認為,因為大罪導致的寵愛的失落(以及其一切後果)對一個人的破壞是非常的嚴重,所以只有他對天主徹底地和完全地抗拒,即是他作出一個反對天主的基本抉擇時,才會出現的結果。[14] 擁護這個錯謬的學說的人認為,我們在日常所做的抉擇中幾乎是不可能墮入犯大罪的圈套的;如果真的發生了,我們可以藉著真心的懺悔來恢復恩寵的狀態。他們認為一個人在行使他的自由而作出日常的抉擇時,是不可能以這麽獨特和具決定性的方式來決定自己的道德生活的狀態的。而且,由於這些行為在整體來說可能是一個正直的生活中的一些「短暫性的例外事件」,所以,使人未能活出基督徒生命的重大過失或許是情有可原的。這種錯謬學說的一個不幸的後果就是,它損害了人在使用他的自由意志時所擁有的決策能力和承諾能力。

與上述學說密切相關的就是「罪以三重的分法」的提議,把罪分為小罪、大罪、和致死的罪。後者就是一個不可改變的和故意的得罪天主的決定,而只有這類罪過才能使人與天主分離及不能得到永生。因此,傳統上大部分鑒於其事情嚴重而被認為大罪的,現在只成為不是「致死的罪」的大罪,因為犯這些罪的人不會刻意地懷有棄絕天主的意圖。

教會多次指出這些思想背後的錯誤。這種學說嚴重地削弱了人的自由,因為它忽略了這個事實:作出一個決定的是作出決定者本人,他並且可以通過具體的個人行為來改變深藏於自己內心的抱負和目標。[15]「實際上主要而決定性的分別,在於一種是摧毀愛德的罪,另一種罪是沒有毀滅超性的生命:在生與死之間沒有中間路線。」[16]

2.4 其它分類

a)我們可以區分現時的罪常居的罪。前者是構成犯罪的行為。後者是前者在犯罪者的靈魂上所留下的污點,及前者所遺留下來的罪罰和犯罪者身上帶罪的情況;如果是大罪,還有聖寵的失落。

b)此外,我們也可以區分原罪個人的本罪。原罪是我們與生俱來的,是我們因亞當背叛了天主而承受的罪。原罪存在於我們每一個人的身上,雖然不是我們自己犯了它。這個情況類似一個遺傳病。要治癒原罪這個遺傳病,人必須靠聖洗聖事(起碼他潛意識地有領受聖洗聖事的意願),雖然我們身上仍然會存有某些軟弱,使我們有犯本罪的傾向。所以,本罪是人自己所犯的,而原罪則是我們被感染的(參閱第七課題:人被提昇至超性的境界及人的原罪」)。

c)本罪又可以被區分為外在的本罪內在的本罪。外在的本罪是指那些別人可以從外面觀察得到的罪過(如謀殺、搶劫、誹謗等等)。內在的本罪則隠藏在人的心內,也就是在我們的意志裡面,而不會顯示於外在的行動(如內心的忿怒、嫉妒、貪婪等等)。所有罪,無論是外在的或是內在的,都源於人的內在意志所發出的行為,就是說,罪是一種道德行為。純屬內在的行為也可以是罪,甚至是重罪。

d)我們也可以區分出肉慾的靈慾的罪過,分別之處是它們是否無序地傾向於一種感官上的善(更好說:是外表假裝為善的事,如迷色)還是靈慾的善(如驕傲)。就其本身而言,後者比前者更為嚴重;然而一般來說,肉慾的罪是較為強烈的,正因為能夠吸引人犯罪的目標(一項感官所能接觸到的事)是更為直接的。

e)本罪又可以被區分為行動的罪疏忽的罪。所有的罪都涉及一個自願的、無序的行為。如果它導致某項行動,它就是行動的罪。相反,如果它涉及疏忽了進行某些應有的行動,它就是疏忽的罪。

3. 罪過的增生

「罪造成犯罪的傾向。若重複同樣行為,就滋生惡習。結果造成邪惡的傾向,蒙蔽良心,腐蝕具體鑑別善與惡的能力。因此罪過有繁殖和加強的傾向,但是不能根除道德的意識。」(天主教教理,1865)

「罪宗」是個人所犯的、特別令他傾向於也犯其他罪的本罪,所以被稱為其他罪過之首。罪宗有七項,就是驕傲(它是一切罪過的起源 ex parte aversionis;參閱德10:14-15)、慳吝(罪過的起源 ex parte conversionis)、迷色、忿怒、貪饕、嫉妒和懶惰(參閱天主教教理,1866)。

一個人「罪惡意識的失落」就是他自願地蒙蔽自己的良心的結果,使他由於驕傲而否認什麼是本罪,甚至否認罪過的存在。[17]

有時候,我們不會直接做罪惡的事,但卻在他人的犯罪行為中提供某形式的合作,因而負上或多或小的罪責。「罪過是個人的行為。再者,在別人犯的罪過中,如果我們給予合作, 我們也要負責,如:直接地、故意地參與犯罪的行動;下命令、出主意、給予讚揚或認可;當人犯罪時,雖有義務而不揭發,或不阻止;袒護作惡者」(天主教教理,1868)。

個人的本罪還會引起某些被稱為「罪惡的結構」的、相反天主美善的社會情況。[18] 罪惡的結構就是許多每個人的本罪的表現和結果。(參閱天主教教理,1869)[19]

4. 誘惑

在談及罪過的各種起因時,我們不能不談及誘惑。它激發起罪惡。「一切罪過的根源發自內心,」(天主教教理,1873)而人的心會被表面上看似是善的東西所吸引。一個誘惑的吸引力永遠不會強烈得使人不得不犯罪。「你們所受的試探,無非是普通人所能受的試探;天主是忠信的,他決不許你們受那超過你們能力的試探,天主如加給人試探,也必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夠承擔。」(格前10:13)。如果人不是刻意去找尋它,如果當它出現時人會以它作為自己努力在道德上𡚒鬥的機遇,那麽,對於一個基督徒來說,誘惑可以有積極的價值。

誘惑的原因可以簡化為三個(參閱若一2:16):

「世界」:這並不是指天主所創造了的世界,因為世界原本是好的,而是指由於罪惡所引致的錯亂,世界在唯物主義和異教徒的環境中驅使我們「轉向受造物」。[20]

「魔鬼」:魔鬼催促我們犯罪,但卻沒有使我們犯罪的能力。魔鬼的誘惑是人可以用祈禱來拒絕的。[21]

「肉體」,即是人的私慾偏情,那些源於原罪的、擾亂人靈魂的各種能力的東西(又被稱為罪惡的溫床,fomes peccati)。這些誘惑是可以用克己和補贖來克服的。我們也要堅決地不去理會它,在神修指導中誠懇地談論它,及不用「不成理由的理由」來掩蓋它。[22]

當我們面對誘惑時,我們需要努力,以避免用我們的意志去同意那些不經不覺地出現的邪惡思念。

若要與誘惑搏鬥,我們需要對天主、對自己、和在神修指導時非常誠懇。否則我們便會有扭曲了自己的良心的風險。誠懇是我們避免墮入罪惡中和獲得真正的謙遜的好方法。當我們承認自己犯了罪,當我們表白那企圖掩飾我們的罪過的驕傲時,天父就會出來和我們相遇。

我們還要避開那些犯罪的機會,也就是說,那些自願或不自願地出現的、給我們帶來誘惑的情況。當我們可以自由地這樣做時,我們必須躱避任何犯罪的機會。當它是一個近機會(即是一個有使人陷入誘惑的嚴重機會),同時也是必需(即是我們不能避開它)的時後,我們必須盡一切可能的方法將它變為遠的機會。在可行的範圍內,我們也必須避開那些持續不斷地出現的遠機會,因為這種情況會損害人的靈性生活,並使人易於犯重罪。

Pau Agulles Simó

基本參考文獻:

  • 《天主教教理》,1846-1876
  •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4年12月2日《論和好與懺悔》勸諭,14-18
  •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65-70

建議閲讀文獻:

  • 聖施禮華,「內修的鬥爭」講道,載於《基督剛經過》,73-82

註腳:


[1] 聖奧思定,《駁斥摩尼派人浮士德》22,27;參閱《天主教教理》,1849

[2] 傳統上,罪的定義是明知故犯地不服從天主的聖律;假如不是明知故犯,就不會是罪,因為它不會是一個真正的「人的行為」。

[3] 聖奧思定,《天主之城》,14,28

[4]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4年12月2日《論和好與懺悔》勸諭,17

[5] 同上;也參閱《天主教教理》,1857-1860

[6]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4年12月2日《論和好與懺悔》勸諭,17

[7] 當「人不論為了什麼原因,明知而故意地選了一些嚴重擾亂秩序的事物,… 事實上這種選擇已經包含在輕視天主的法律,摒棄天主對人類及所有受造物的愛:人背離天主而失去愛德」(同上),他就會犯大罪。

[8]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70

[9] 除了行為本身之外,重要的是我們要牢記,一個人所受到的判斷究竟是怎樣,我們只可信賴天主的公義和仁慈。(參閱《天主教教理》,1861)

[10] 只有一個有真正重大理由去領聖體而又無法辦告解聖事的人,才可以在發一個「完美的」(上等)痛悔後領聖體;上等痛悔包括下定決心盡快去領受告解聖事。(參閱《天主教教理》,1452及1457)

[11] 參閱聖施禮華,《天主之友》,243;及《犁痕》,139

[12] 參閱聖施禮華,《道路》,325-331

[13]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 65-70

[14] 參閱同上,69

[15]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4年12月2日《論和好與懺悔》勸諭,17;及《真理的光輝》通諭,70

[16]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4年12月2日《論和好與懺悔》勸諭,17

[17] 參閱同上,18

[18]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7年12月30日《論關懷社會事務》通諭,36及其延續

[19]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論和好與懺悔》勸諭,16

[20] 要與這些誘惑搏鬥,我們必須在一有需要時就以勇德去對抗潮流,而不是跟著世俗的習慣去隨波逐流。(參閱聖施禮華,《道路》,376)

[21] 例如向撒殫的征服者聖彌額爾總領天使誦唸的禱文(參閱默12:7及20:2)。教會一直都建議信友們利用一些聖儀,例如聖水,去抵抗魔鬼的誘惑。阿維拉的聖女大德籣說:「為了叫魔鬼逃的竄而永不再回頭,沒有比聖水更好的東西了。」(聖施禮華,《道路》,572中的引述)

[22] 參閱聖施禮華,《道路》,134及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