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課題:自由、法律與良心

天主造人,又賜給了人自由這一個偉大的恩惠。自然律有法律的效力,因為它是造物主以祂至高的智慧而為自然界定下的律例。

1. 天主子女的自由

人類的自由是有不同的範籌的。「免受威迫」的自由是指人可以不受外來勢力的左右而自由地決定自己的行為,例如言論自由、集會結社的自由等等。「選擇」的自由,又可稱為「內心」的自由,是指人在做一個抉擇時可以不受外在的貧乏、或內心的私慾的左右;就是說,它不是指「做」與「不做」一個行為的自由,而是指人在沒有制肘的情況下,能夠自由自主地「抉擇」的自由。在倫理道德的層次上,自由的意思就是指一個人能夠確實地知道、能夠喜愛什麼是好的善的,因為好的善的東西就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在不受私慾的左右、沒有罪惡的羈絆的情況下所喜愛的。

天主要人享有自由,為的是要人可以「自動尋求天主,並因自由而皈依天主,而抵達其幸福的圓滿境界。人性尊嚴要求人以有意識的自由抉擇而行事,意即出於個人的衷心悅服而行事,而非出於內在的盲目衝動,或出於外在的脅迫而行事。人將自己由私慾的奴役中解放出來,並以自由選擇為善的方式,追求其宗旨,同時,又辛勤而有效地運用適宜的手段,這樣的人才算擁有人性尊嚴。」[1]

免受外來威迫的自由,和不受外在的貧乏、或內心的私慾左右的自由,換言之,完完整整的、屬於人性的自由,有很大的價值,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自由地和確實地知道、和能夠喜愛好的東西,不是為了什麼原因,而只是因為它是好的。而且更進一步地,我們因此而愛慕天主,因為祂是最好的。這樣,我們就會仿效天主,以達至我們受造的最終目標。所以,「真的自由 … 是人為天主肖像的傑出標誌。」[2]

聖經在整個救恩史的亮光之下探討人的自由。由於原祖父母犯了原罪,人本來從天主手中獲得了的自由就受到了奴役人類的罪過的壞影響,雖然人並沒有因此而完全地喪失了自由(參閱天主教教理,1739-1740)。藉著在舊約聖經裡已經宣告了和預許了的、光榮的十字聖架,基督「為所有的人帶來了救恩。基督把人自奴役他們的罪惡中贖回」(天主教教理,1741)。只有善用天主通過基督而賜給了我們的恩寵,人才可以在倫理道德的層次上享受完全的自由:「基督解救了我們,是為使我們獲得自由。」(迦5:1;及參閱天主教教理,1742)

人是會犯罪的。但是,這個事實並沒有使天主改變祂的計劃。祂仍然把自由賜給了祂所創造的人。握有權柄的機構應該懂得如何尊重每個人所享有的自由,避免定立一些超越公義範圍的法規。同時我們也不要忘記,一個良好的抉擇,不但是人在自由自主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更重要的是,人必須在充分明瞭「善」的無限價值時,才可以明白尊重他人的、可以犯錯的自由的道德責任。

2. 自然道德律

「法律」或「規律」一詞的意思可以是多方面的。自然律、新約的(即基督的)規律、以及人所制定的、管理社羣或教會的法律,都是各有不同的意義、但是又有共同點的道徳法律。

永恆律是指無限智慧的天主為著引領一眾受造物趨向其歸宿而定下的一套計劃。[3] 至於人類,永恆律就是天主定下了的救恩計劃。藉著這個計劃,天主「於創世以前,在基督內已揀選了我們,為使我們在祂面前,成為聖潔無瑕疵的 … 藉著耶穌基督獲得義子的名分。」(弗1:4-5)

天主按照每一種受造物各自的本性而引領它步向其歸宿。「但天主照顧人,有別於其他受造物:祂不是『從外面』用萬物的自然法則,而是『從裏面』,藉著人的理智照顧人,由於理智自然認識天主的永律,它可以指給人正確的方向,自由地有所作為。」[4]

「自然道德律」是永恆律的一個部分,適用於有理性的受造物(人類)。[5] 自然律「就是永遠的法律,種植在每一個有理性的人心內,使他們傾向於正直的行為與目標。」[6] 所以自然律是天主所制定的(天主性的,但也是自然的)。它就是人的理性所發出的亮光,使人能夠辨識是非黑白。自然道德律有法律的效力。它是「更高的理性」[7],即是說,立法者天主的聲音和永恆律的解釋者。我們的靈性也分享著這個理性,我們的自由也是依附著它。它被稱為「自然」律,是因為它就是每一個人自然地有的理性的亮光。

「自然道德律」是天主向全人類顯示祂的救恩計劃的第一步。進而顯示救恩計劃的全部的,就是「天主的啓示」了。自然律「以對天主的渴望及服從為核心,祂是一切美善的本原和裁判者,並使人意識到他人是與自己平等的。」(天主教教理,1955)

— 屬性。自然道德律是普世性的,因為它掌管著所有人,無論他們屬於任何一個世代(參閱天主教教理,1956)。「自然道德律是不可變更的,雖然經歷世代的變遷仍保持原貌;它是思潮和風氣激流中的中流砥柱,並作它們進步的支持。表達自然道德律的規律,在實質上也時常有效。」(天主教教理,1958)[8]。自然道德律是強制性的,因為人若要去到天主那裡,就必須自由自主地行善和避惡。為此,他必須懂得如何分辨善與惡。可幸的是,人的理性的亮光能夠在這方面發揮作用。[9] 有時候,人要遵從自然道德律會是困難的,但卻永遠不會是不可能的。[10]

— 人對自然道德律的認識。自然道德律的各項訓條是每一個人都可以憑著人本有的理性而認識的。然而事實上,不是所有人都能夠直接地和清晰無誤地認識每一項訓條(參閱天主教教理,1960)。人可以因為自己的傾向、社會和文化的氛圍、自己的教育水平或成長過程等等因素而不能有效地認識它。因為人現今的情況使他仍然受制於罪惡的影響,所以他必須依靠恩寵和天主的啓示,才能「以自己的能力,堅信肯定地,以及毫無錯誤地」認識各項道德上的真理。[11]

3. 天主的法律

天主啓示給了梅瑟的、舊約的法律「是啟示法律的第一步。它的道德規範已濃縮在十誡中」(天主教教理,1962)。十誡所要表達的,正是自然道德律的、顯而易見的各項結論。歸根結底,整個舊約的作用就是為了準備、宣布和標示出救世主的降臨。[12]

新法律,即基督的法律,「就是因信耶穌而賜予的聖神的恩寵。福音中也提到的外在的誡命可使人有此恩寵,或在人的生活中產生效果。」[13]

基督的法律的主要因素是天主聖神的恩賜。這恩賜使人獲得痊癒,並體現於藉著愛德而行動的信德。[14] 最重要的是,它是一條內在的法律,給予人們一種內在的力量,以求達成它所教導的。其次,它也是一條成文的法律;我們可以在基督的教訓裡(在山中聖訓、真福八端等等),以及在眾宗徒的各種道德教導中找到它。它的總結就是愛的誡命。這個其次的因素絕對不是次要的。灌注入了一個信友心中的、天主聖神的恩賜,必然地會意味著這個人會「隨聖神的引導行事」,藉著相反「本性私慾的作為」的「聖神的效果」而顯示出來」。(參閱迦5:16-26)

自然道徳律的真正解釋者就是教會的訓導當局(參閱天主教教理,2036)。教會這個使命的對象不但是信友們,而且也涵蓋普世人類。這實在是基督的命令:「去、教訓萬民遵守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瑪28:19)。所以,每一個信友都有責任去給他人教導自然道徳律,因為藉著他自己的信徳,和教會訓導當局的襄佑,他可以很容易地和無誤地認識它。

4. 民法

民法是一個國家(一般來說是國家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目的是明令及頒布自然道德律對國民的各項要求,以便利人民、及適當地規管人民在一個以政治方法組成的社會中生活。[15] 民法主要的作用應該是確保社會的和諧與安全、自由、正義、以及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公共道德。[16]

義德給人帶來個道義上的責任,就是人民該遵守合乎正義的民法。這個責任是輕或重,就要視乎每一條民法在促進社會公益方面的重要性。

不公義的民法是指那些違反自然道德律和違反社會公益的法律。具體地說,不公義的民法就是:

1) 禁止人民做一些他們在倫理道德上理應做的,或是強制人民做一些違反倫理道德的事情的;

2) 會損害公益(如生命、公義、基本的人權、婚姻與家庭等等),或危害對上述的公益提供保障的東西的;

3) 沒有合法和合理地公布的;

4) 不能合情合理地將社會的各種利益和負擔分配予人民的。

不公義的民法,在人的良知的層面上是無效的。相反,人有道義上的責任不去遵行這些法律,尤其是當它違反上述的1) 及2) 時。人也有道義上的責任去清楚地說明自己並不認同這些民法,以及盡己所能去修改它,起碼的是去減低它對社會的的壞影響。有時候,人需要憑著良心去作出反對(參閱天主教教理,2242-2243)。[17]

5. 管理教會的教會法和教會所定的規矩

為了拯救萬民,天主的意願就是要藉著一個人的組織,[18] 就是教會這個由耶穌基督所創立的,富有救靈所需的一切憑藉的團體。在這些憑藉中,其中一項就是教會的制定法規的權柄。在普世教會來說,有著這個權柄的人就是教宗。在個別教友團體來說,就是有責管理它的教區主教或類似的領導。管理普世教會的法律大部分都寫入了《天主教法典》之內。這法典有兩部分,分別適用於拉丁禮的、和東方禮的教會。

教友有道義上的責任去遵守教會法。[19] 這個責任按照每一件事情的輕重而有不同的嚴重性。

在教會的各項法規中,最一般性的有五項,就是一: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必須參與全彌撒聖祭(參閱天主教教理,2042);二:至少每年一次,及在有死亡的危險時,及在領聖體前若有需要時告除大罪(參閱天主教教理,2042);三:至少每年一次,且是在復活期內,領聖體(參閱天主教教理,2042);四:在教會指定的日子守大齋或小齋(參閱天主教教理,2043);五:協助供應教會的所需(參閱天主教教理,2043)。

6. 自由與法律

一些以倫理道德為主題的言論似乎在隱喻著道德律的教訓與人的自由是背道而馳的。自由與規律似乎是互相對抗、互相限制,猶如兩者是誓不兩立似的。

事實上,一個人行使他的自由而做的事,並不是指他按著本能的、或是按著生理心理的需要而做出的行為。相反,它是指一個人按其對於善惡對錯的認識而作出的行為。人可以自由地實踐道德律所說明的善,以及自由地躱避同一的道德律所指出的惡。

一個違背道德律所指出的善的行為不但不是自由的行為,而且更是罪惡。與道德律相反的就是罪惡,不是自由。道德律驅使我們糾正自己一些作惡的企圖,諸如報復、暴力、盜竊等等。但是道德的指引並不是與自由相反的。它指引我們去自由地確認什麼是善的。它也不會左右人的自由。令人感歎的是,正是這個自由可以使人跌進犯罪的深淵。「當我們呼吸著自由的空氣,我們明白邪惡只會奴役人,而不會釋放人。… 這樣的人,看似能隨心所慾,但他卻沒有真正的自由,因他決定不要天主,成了自己決定的奴隸,而在這決定裡,他並無自由可言。」[20]

與道德律截然不同的是由人所制定的法律。由於這些法律的用詞多是一般性的和簡潔的,它們或許不能夠就每一件具體的事情都清楚說明人應該怎樣做。一個受過良好的培育的人會知道,就每一件具體的事情,他必須採用他肯定哪一個才是對的方法去處理它。[21] 他絶對不能使用任何一個在自然道德律、或是在天主的法律裡根本就是邪惡的方法來行事,諸如通奸、蓄意殺人等等,縱使這些方法會帶來一些正面的作用。[22]

7. 道德良心

「道德的良心是理性的一個判斷,藉此人可以對一個將要做的具體行為,正在做的行為,或已經完成的行為,認出其道德的品質。」(天主教教理,1778)「良心依照自然律,明確表達倫理義務:判斷應作的事,而人的良心藉以認識此時此地為自己指定的善。」[23]

良心是「每一個人倫理行為的最近的標準。」[24] 所以,人如果做了一件違反良心的事,就是做了一件違反倫理道德的惡行。良心這個「最近的標準」 本身並不是決定何者為善,何者為惡的獨立而獨有的來源,[25] 而是由於它的本質:「良心判斷『最後』聲明是否某一個實際的行為合乎法律。」[26] 當人本著自己的良心,經過反覆思量,對一個問題得到了一個肯定的判斷之後,就再沒有推翻這個判斷的餘地,就是說:一個「自己的良心的良心」,或是「自己的判斷的判斷」,否則他永遠無法做判斷。

一個「正確」的、或說「真實」的良心,能夠對於一個行為在道德上的對與錯作出合乎真理的判斷。一個「錯誤」的良心則不能夠正確地判斷。它會把對的看成錯,錯的看成對。錯誤的良心是源於一個人的無知。如果這個人的處境是他不能夠認識到他的良心其實是錯誤的,因此沒可能改正它的話,這種無知就是「不可克服」(所以是無可譴責)的。但是,如果這個人的處境是他可以認識到自己的良心的錯誤,卻不願意改正它的話,這種無知就是「可以克服」(所以他是有罪責)的。[27] 一個人的良心如果犯錯,而錯誤是屬於後者的話,他不但會因做錯事而犯罪,而且他的罪責會因為他不去克服良心的錯誤而變得更加嚴重。

當一個人的良心能夠讓他對一件事情的是非黑白作出在道德上是正確無誤的判斷時,他的良心就是「確實」的。當人的良心使他對一個自己的判斷懷有幾分疑惑,但是仍然覺得對的機會大於錯時,他的良心就是「大有可能」的。當他對自己的判斷懷有疑惑,而且對這個判斷的對或錯是機會相等,甚或錯的機會大於對的機會時,他的良心就是「令人疑惑」的。最後,當他不知道該如何判斷,以致不敢判斷時,他就是處於一個良心「困惑」的情況了。

一個人只應該按照自己的確實的、正確無誤的良心去行事,以及當自己的良心處於一個不可克服的錯誤的狀況時努力找出正誤後才行事。[28] 他不應該在良心處於疑惑的狀態時行事,卻該事先藉著祈禱、探討、求教他人等方法找出真相。

8. 良心的培育

當一個人在自己的良心處於一個不可克服的錯誤的狀況時做了一件在道德上是錯誤的事時,他不但傷害了自己,而且還可能傷害了其他人。再者,他有可能加重整個社會的良知的模糊不清。所以,個人的良心的培育是非常迫切的。(參閱天主教教理,1738)

良心的培育在於使人的理智能夠認識到什麼是真理(對天主教教友來說,這有賴教會的訓導),以及使人的意志和情感能夠藉著實踐各種德行而得到正確的教育。[29] 這些努力有賴終生不渝的學習。(參閱天主教教理,1784)

人若要正確無誤地培育良心,謙遜是不可或缺的。要培養謙遜,有賴於人在天主台前的誠懇,以及神修指導。[30]

Ángel Rodríguez Luño

基本參考文獻:

  • 《天主教教理》,1730-1742,1776-1794, 及1950-1974
  •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28-64

建議閲讀文獻:

  • 聖施禮華,《自由——天主恩賜的禮物》講道,載於《天主之友》內,23-38
  • 若瑟拉辛格樞機,1991年2月在美國德州達拉斯舉行的第十屆主教工作室發表的Conscience and Truth
  • https://www.ewtn.com/library/curia/ratzcons.htm

註腳:


[1]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7。參閱《天主教教理》,1731

[2] 同上

[3] 參閱聖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I-II, q. 93, a.1, c;及梵二《信仰自由宣言》,3

[4]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43

[5] 參閱同上;及聖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I-II, q.91, a. 2

[6]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44

[7] 參閱同上

[8] 「自然道德律的運用變化多端;它會要求,隨著不同的地方、時代和環境,作適當的反省,以便配合複雜的生活條件。然而,在不同的文化中,自然道德律始終是連繫人與人之間的規則,而且超越不可避免的差異,給人們指出共同的原則。」(《天主教教理》,1957)

[9]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42

[10] 參閱同上,102

[11] 教宗比約十二世,1950年8月12日《人類》通諭;及參閱《天主教教理》,1960

[12] 參閱及梵二《天主的啓示教義憲章》,15

[13]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24;及參閱聖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I-II, q.106, a.1, c. 及ad 2

[14] 參閱聖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I-II, q. 108, a.1

[15] 參閱聖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I-II, q. 95, a. 2 ;及《天主教教理》,1959

[16]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5年5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諭,71

[17]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5年5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諭,72-74

[18] 參閱梵二《教會憲章》,9

[19] 參閱特倫多大公會議,Canons on the Sacrament of Baptism , 8: DZ 1621

[20] 聖施禮華,《天主之友》,37

[21] 參閱聖多瑪斯亞奎納,《神學大全》,I-II, q. 96, a. 6及 II-II, q. 120

[22]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76,80,81,82

[23]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59

[24] 同上,60

[25] 參閱同上,60

[26] 同上,59

[27] 參閱同上,62;及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6

[28] 一個確實而又不可克服的錯誤良心在絕對層面上 (原則上) 不是一條道德規則 : 它有約束力只有當它仍然處於 (一個不可克服的) 錯誤狀態中,而它有約束力不是因它自己本身 (一個錯誤良心) : 良心的約束力是源自真理,所以一個錯誤良心能有約束力只規限於從主觀來看和從不可克服來看,它被認為是真實的。在一些非常重大的事情上 (如蓄意殺人,等等),很難會有一個錯誤但沒有罪責的良心。

[29]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64

[30] 「神修指導不應被用作使人變得沒有自己的判斷能力,只懂得機械式地跟從別人的指示去做事的人。相反,神修指導應該傾向於讓人發展屬於他自己個人的基督化的準則。要達到這情況,需要有個人的成熟、牢固的信念、對教理有足夠的認識、精練的氣慨、和受過良好培育的意志。」(聖施禮華,《與施禮華蒙席會談》,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