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想:常年期第十五週星期五

一些可以幫助我們在常年期第十五週做祈禱的反思。

安息日的意義
星期日,主的新的一天
感恩聖祭和休息


安息日的意義

有一天,耶穌和祂的門徒走過一大片麥田,正如聖史瑪竇告訴我們的,他們餓了(參閱瑪12:1)。看見自己周圍有如此大量的食物,「祂的門徒掐了麥穗,用手搓着吃。」(路6:1)。猶太律法允許人伸手從鄰居的田裡摘取麥穗(參閱申23:25)。可是由於他們在安息日這樣做,便引起了爭議。法利塞人聽見這事,就向耶穌抱怨說:「看,祢的門徒作安息日不許作的事。」(瑪12:2)

在出谷記中,我們讀到天主告訴與祂立下了盟約的子民:「應記住安息日,守為聖日」(出20:8)。上主不是在有關敬拜天主的誡律中提到安息日,而是在論及十誡時提到它。天主啟示的聖經經文解釋這條誡命的原意:「因為上主在六天內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為聖日。」(出20:11)隨著時間的推移,遵守安息日的聖律被加入了越來越嚴格的人性規則。在耶穌的時代,這條誡律已經變得非常詳細,共列出了39種被禁止做的事。

耶穌作為聖律的真正解釋者,回應了法利塞人的抱怨,指出安息日的真正的──也許是被人遺忘了的──意義:就是服侍天主和近人。因此,最崇高的標準不是避免做某些具體的事。基督邀請我們專注於雅威定立安息日的深層原因,而不是流於什麼可做,什麼不可做的詭辯:就是要避免做某些工作,好能更自由地榮耀天主。安息日的誡命意味著天主在創世的工作之後那神妙的「安息」,也意味著以色列人從埃及的奴役中被解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說,紀念這一天具有解放的意義。聖律的目的不是要人遵守無數的規則,而是每週一次把人從生活裡不太重要的事情中解放出來,好使人能夠將目光轉向天主。祂要我們牢記,我們是造物主的子女,是祂將我們從一切奴役中解放出來的。

星期日,主的新的一天

耶穌在關於安息日的討論中揭示了祂自己的身分的奧秘。「或者你們在法律上沒有唸過:安息日,司祭在聖殿內違犯了安息日,也不算為罪過嗎?但我告訴你們:這裡有比聖殿更大的。」(瑪12:5-6)當時的聖殿具有最崇高的尊嚴,因為它是天主居住在其中的殿宇。只有天主是高於聖殿的。基督用上述的說話清楚地宣告祂自己的天主性。在這番對話的末段,祂補充說:「因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瑪12:8)安息日的誡命是天主所定的,因此耶穌是在含蓄地指出自己就是天主。

主耶穌無意忽視安息日的休息。我們知道祂履行了宗教的和民事的律法。每個星期六祂都和門徒一起去猶太會堂,祂又納稅,又和家人一起前往聖殿去朝聖,又像任何虔誠的猶太人一樣慶祝各個節日。事實上,在祂復活後,祂的門徒繼續在安息日去猶太會堂,儘管他們也開始在一週的第一天聚會,以紀念已經復活了的耶穌。一週的第一天就成為了新創世的一天,和人類獲得具決定性的解放的一天。

隨著時間的推移,在早期的基督徒社群中,星期日逐漸取代了星期六,成為了dies Domini主的日子。對初世紀的基督徒來說,星期日並不只是一個普通的日子;它是他們生活的中心。因此,幾個世紀之後,教會確立了當守星期日主日的誡律。信徒「應戒除那些妨礙敬拜天主、妨礙主日得到適當的喜樂或讓身心適當放鬆的工作和事務。」[1] 耶穌「把『祂的日子』給我們,做為萬古常新的愛的禮物。……給基督的時間絕不可能是一種損失,反而是一種獲得,這樣,我們的各種關係以及整個的生命都會變得更深度地人性化。」[2]

感恩聖祭和休息

公元第二世紀的文獻告訴我們,初期的基督徒在星期日聚集在一起以舉行感恩聖祭:「在被稱為太陽日的那一天,所有居住在城市或鄉村的人都聚集在一個地方。閱讀宗徒的回憶記錄和先知所寫的……然後,麵包和一杯滲入了水的酒會被呈奉到主祭面前。」[3] 在星期日的彌撒中,我們讓自己與天主相遇。我們聆聽祂的聖言,又在與整個教會的共融中獲得生命之糧的滋養。「透過從日常工作中歇息,我們也被提醒,我們不是奴隸,而是天父的兒女,天父不斷邀請我們將希望寄託在祂身上。」[4]

因此,星期日確實是「基督的日子」,同時也是「人的日子」。我們在這天與天主和與整個教會分享的休息,會幫助我們恢復精力去做日常的工作。我們透過祂的聖子的贖罪犧牲,將已經結束了的一週,和即將開始的一週的所有事情奉獻給天主。聖施禮華說:「我向來把休息,當作日常工作以外可資利用的時間,而不是無所事事的閒暇。休息旨在恢復精力:養精蓄銳,醞釀思想,制訂計劃。換句話說,休息意味著調換一種活動,使你回到日常工作崗位時,充滿嶄新的動力。」[5] 聖母瑪利亞肯定也參與了初期的主日聚會。她會為我們代禱,並且請求天主增加我們用祂的神糧和祂的聖言來滋養自己的渴望。

[1]《天主教法典》,1247

[2]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論保持主日的聖潔》宗座牧函,7

[3]聖猶斯定,《護教辭》1,65

[4]教宗方濟各,2017年12月13日公開接見時的講話

[5]聖施禮華,《犂痕》,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