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想:常年期第六週主日(甲年)

一些有助於我們在常年期第六週做祈禱的反思。

法律的新穎性
自由的工具
罪惡的根源


法律的新穎性

耶穌在宣告了真福八端之後,便以談論法律來繼續祂的山中聖訓。從起初,主耶穌就沒有表示祂來是為了要廢除梅瑟的法律或眾先知所說的話,而是來成全他們的說話(參閱瑪5:17)。而這成全,這更深層次的意義,意味著我們要理解梅瑟法律並不是一件外加於人的、與人格格不入的東西,也並不是需要我們為了竭力遵守它而損害自己的本性。相反,天主的誡命是為我們的心靈量身定做的,旨在轉化我們,使我們好好準備去接受真正的幸福。

聖詠集的作者宣告:「遵守上主誡命全心尋求祂的,像這樣的人才算是真有福的。」(詠119:2)德訓篇也強調,天主「洞悉人的一切行為」(德15:20):祂不僅看人外在的行為,也看在其背後的意向。耶穌不願我們僅僅出於為了要守法而行事,因為這種態度會導致「形式主義」:就是在外表上努力履行那些已被定下的規條,卻對這樣做給我們自己的生命所帶來的益處懵然不知。主耶穌要我們的動機是愛:那像祂自己一樣的、往往超越梅瑟法律的愛。

「耶穌的新穎之處,主要是在於祂自己以天主的愛、以居住在祂內的聖神的德能來,『成全』各條誡命。而我們藉著對基督的信德,可以開放懷抱,去接受聖神的行動,是聖神使我們能夠分享天主的愛。這樣,每一條誡命都真正地成為了愛的一個必需,而所有誡命匯聚成為單一的誡命:你應全心愛天主和愛人如己。」[1]

自由的工具

歷代以來,有些人把梅瑟法律視為天主任意強加於人身上的。這種心態導致他們認為,守法的唯一理由就是它是天主所頒布了的,甚至有人會說:「天主定立了一條誡命,但祂其實可以頒布一條與之相反的誡命。」這個觀點使我們無法領悟天主的誡命的好處以及在其背後的、深邃的理性。誡命並不是「即興」而被定立的,而是為了回應人內心深處對幸福的渴望而定立的。

誡命不應被視為任意而定立的枷鎖,而是「一件自由的工具,幫助我獲得更大的自由,不再受制於情慾和罪惡之下。當一個人屈服於誘惑和情慾之下時,就不再是自己的生命的主人和執行人,而是失去了自願地和帶有責任感地去管理它的能力。」[2] 天主透過祂的法律,向我們指出一條能夠滿足我們內心深處對幸福的渴求的道路,一條讓我們的自由能夠日益增長、因而更加能夠自主的道路。因此,罪過的嚴重處並不在於不遵守一條規則,而是在於我們對自己所造成的傷害。我們失去了對自己的生命的自主能力,任由情慾來支配自己。

正如聖施禮華所說的:「當自由被用於服務、拯救人,真理被用於尋找天主,祂釋放人於奴役的無限大愛時,它便找到自己真正的意義。」[3] 主耶穌的誡命並不會限制我們的自由,而是恰恰相反。「它是lex perfecta libertatis『自由的完美法律』(參閱雅1:25)。福音也是如此,因為所有這一切可總結為愛的誡命──不僅是一種需要愛的外在規律,而且也是賜給愛力量的內在恩寵。」[4]

罪惡的根源

除了指出梅瑟法律的全部意義在於它能使我們的心為了愛情而獲得解放之外,耶穌在祂的談論中也鼓勵我們去反思罪惡的根源在哪裡。梅瑟的法律禁止殺人和通姦,然而基督則更進一步:「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5:22)「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瑪5:28)因此,梅瑟法律的全面,基督所帶來的新福音,不僅涉及外在的行為,也涉及人的內在行為:情感、慾望、情緒……

耶穌的教導直指罪惡的根源。殺人源於一個要傷害他人的慾望。通姦則源於背棄自己的配偶,意欲佔有另一個人。這些罪惡首先在人的內心深處萌生出來。當它在心中紮根之後,便透過具體的行為表現出來。因此,主耶穌鼓勵我們要反躬自問,反思那些促使我們行動的動機。正如祂在另一場合所說的:「但那從口裡出來的,都是由心裡發出來的,這些纔使人污穢,因為由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邪淫……」(瑪15:18-19)

聖施禮華強調,我們必須省察自己的良心,好能認清自己的罪過的根源。因此,我們可以捫心自問:我怎樣在基督的光照下檢視自己的生活呢?「好好地看一看你的行為表現。你會看到自己的許多過失,不但傷害自己,也許傷害周遭的人。……你需要每天好好地省察良心。這樣,你會決意要改進,因為你真的為自己的缺點、疏忽,和罪過而歉疚。」[5] 天主會以祂的恩寵,幫助我們去把祂的聖子所啟示了的、圓滿的法律迎入我們的靈魂中。我們可以套用主業團的創辦人聖施禮華以下的這番話,對聖母瑪利亞說:「如果在我內心有任何令你不愉快的事,告訴我是什麼,好使我能根除它。」[6]

[1]教宗本篤十六世,2011年2月13日三鐘經前的講話

[2]教宗方濟各,2020年2月16日三鐘經前的講話

[3]聖施禮華,《天主之友》,27

[4]范康仁蒙席,2018年1月9日的牧函

[5]聖施禮華,《鍊爐》,481

[6]同上,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