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物的大公的终向及人对财物的私有权
2. 财物的应用:节制,正义和连带责任
3. 尊重他人的财物
4. 教会的社会训导
5. 经济活动和社会正义
6. 正义与爱德
「第七诫禁止不义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财物,以及造成他人财物上的任何损失。第七诫命令人,以正义和爱德管理地上的财物及劳苦的成果。第七诫为了公益,要求尊重财物的普遍的用途及私有权。基督徒的生活应努力使这世界的财物,导向天主及弟兄的友爱」(天主教教理,2401)
「在起初,天主把大地及其资源,托付给人类共同管理,好使人类细心照顾,以劳作统治大地,并享受其果实。(参阅创1:26-29)世上的财物是供全人类使用的。」(天主教教理,2402)
但是,「把土地分配给人们,是为保障他们生活安全,以免受到贫困及暴力的威胁。财物归为私有,是合理的,是为保障人的自由与尊严,帮助每人供给自己基本的需要,以及负责被照顾者的需要。」(同上)
「私有权,是由劳力、或由他人继承、或由赠予而获得,私有权并不废除大地是给与整个人类的原始事实。虽然为促进公益,需要尊重私有财产,尊重其权利及其运用,但财物的普遍用途仍是首要的。」[1](天主教教理,2403)尊重私有权对于有序地发展社会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当人使用合法拥有的财富时,不应将财富看成自己专有的,而应视作公有的,意即不但惠及个人,而且惠及他人。』(梵二牧职宪章,69,1)财富使其拥有者成为天主眷顾的管理人,应使之结果,并与他人共享,首先与他的近人。」(天主教教理,2404)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尤其是共产主义,其中一个主张就是个人绝对地是隶属于社会之下的,并且否认个人拥有生产工具(例如土地、某些工业等等)的权利,认为只有国家才能拥有这些财物,以此作为建立一个没有阶级的社会的条件。[2]
「教会在现代已扬弃那与『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联合的极权主义及无神主义。此外,教会也拒绝『资本主义』、个人主义,以及把市场的法则视为比人的工作更重要的作法。」(天主教教理,2425)[3]
「在经济事务上,对人性尊严的尊重要求人实践节制之德,为调节对世物的贪婪;要求实践正义之德,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并给予他所应有的;要求实践连带责任之德。」(天主教教理,2407)
贫穷这个德行是节德的一个部分。贫穷并不在于人不去「拥有」财物,而是心中不会依恋物质财富,以及对于拥有足以让自己能够过一个简朴和节制的生活的物质而满足和喜乐,[4] 并且以服务他人的态度来处理财物。主耶稣从祂诞生直到死亡都给我们树立了一个贫穷和不贪恋世物的榜样(参阅格后8:9)。同样,祂也警告我们贪恋财物可以带给我们的害处:「我实在告诉你们:富人难进天国。」(玛19:23)
义德是一个道德的德行,是指人以坚定的、持久的意志给予每一个人本应就属于他的东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义德被称为交换正义(例如偿还债项);分配正义是指「规定团体(国家)对国民按其贡献与需要的比例所应该付出的」(天主教教理,2411)[5];最后,法定正义是指成员对团体所应该公平付出的(如缴纳公正的税项)。
连带责任这个德行是指「坚决而持续的决心;即是献身致力于每一个人的和整体的利益,因为我们大家都是要为众人负责的。」[6] 连带责任「使我们分享精神的财富,更甚于物质的财富。」(天主教教理,1948)
3. 尊重他人的财物
第七诫禁止不义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财物,以及不义地造成他人财物上的损失。偷盗是指人以暗秘的方式拿走别人的财物。抢劫是指以暴力的方式去夺取他人财物。欺诈是指以设置陷阱、虚假文件等等方式进行的偷盗,又指雇主克扣工人的工资。高利贷是指在借贷中收取超出法例所规定的利息(或是一般来说,藉任何机会压榨经济拮据的人)。
「以下各项也是道德上不许可的:投机,藉以作出假象而改变财物的价值,旨在获取利益而损及他人;贿赂,藉之改变应依法作出决定者的判断;把企业的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及私用;偷工减料、逃避税捐、伪造支票及发票、过度消费和浪费。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财产的损失,都是违反道德法律并要求赔偿。」(天主教教理,2409)
「契约应合乎交换正义,据此而依照他们的权利来规范人间之交易。交换正义应严格遵守;交换正义要求保障私有权利、偿还债务及履行自由约定的义务。」(天主教教理,2411)「契约应该严格遵守,只要所作承诺是公道的」(天主教教理,2410)
人有物归原主的义务。那侵犯了别人财物的人,必须尽己所能赔偿他人的损失。要在修和圣事中获罪赦,犯事者必须把偷盗所得的财物物归原主—至低限度必须有物归原主的愿望和意欲。物归原主是一个急切的责任:没有合理原因而延迟归还会加重对原主的侵害,同时又会加深犯罪者的罪责。假如有实际上或道义上的原因而不能物归原主,那么只要这些原因继续存在,犯罪者就没有物归原主的责任。此外,如果债主豁免负债者的债务,那么犯罪者也就不再有责任。[7]
4. 教会的社会训导
教会「当其履行其宣告福音的使命时,她以基督之名,向人们证实其尊严及其与别人共融的召叫;教会教导人,与天主上智相符合的正义与和平的要求。」(天主教教理,2419)这些给人类社羣性的生活提供原则上的指引的教导集被统称为天主教教会的社会训导,它属于天主教伦理教导的一部分。[8]
天主教教会的社会训导主要的几项如下:(一)个人的超脱性的尊严及其各项不可侵犯的权利;(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础体,它建基于真正不能拆散的婚姻,它必须借着良好的、有关婚姻、子女教育和公众道德的法律而得到保护及助长;(三)教会关于公益和政府当局的角色的各项教导。
教会圣统制的使命与一国的政权有所不同。教会的目的是超性的;她的使命是带领人朝着获得救赎的目标前进。因此,当教会训导当局对公益的现世的层次提出关注时,她所关心的是这些事情必须以人的最终归宿为依,即是说,它们必须导向于人最崇高的益处。当涉及到「人们的基本权利及人灵的得救要求时,」[9] 教会才会对有关经济和社会的问题作出道德性的判断。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直接干预政治建设,及社会生活的组织,不是教会牧者的事。这种责任是平信徒圣召的一部分,他们以自己的主动与其他公民合作。」(天主教教理,2442)[10]
5. 经济活动和社会正义
「人的工作是直接从人按照天主的肖象受造而来,并被召叫,彼此协同、彼此服务,治理大地、延续创造的工程。(参阅创1:28;梵二牧职宪章,34;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百年》劝谕,31)因此,工作是责任:『谁不愿意工作,就不应该吃饭。』(得后3:10)我们以造物主的恩赐及天赋的才能工作,为能光荣天主,并获得救赎。」(天主教教理,2427)人借着与基督一起工作,成为与天主圣子的救赎工程的合作者。工作是圣化人和圣化现世事物的渠道,给世物注入基督的精神,使其生气渤渤。(参阅天主教教理,2427)[11]
在各自的工作中,「每人都有创业的权利;每人都应合理使用其才能,为能对全体都享用的富足有所贡献,并为获取其努力的正当成果。应留意遵守合法当局基于公益所订的法规(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1年5月1日《百年》通谕,32;34)。」(天主教教理,2429)[12]
国家的责任:「经济活动,尤其是市场经济活动,绝不能在制度、司法、政治方面的真空状态中进行。正好相反,未进行该等活动之先,即要保证有个人自由、私人财产,以致稳定的货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等。故而国家的首要职志,在于保证上述的安定情况,从而使工作者和生产者能乐享劳动的成果,并受到进一步鼓励去进行有效而诚恳的工作。」[13]
企业负责人「应考虑到人群的福祉,而不应只顾利润的增加。当然,利润也是必要的。利润得以实现投资,保障企业的前途,也保障就业。」(天主教教理,2432)他们亦有「承担他们的工作对社会应负的经济与环保」的责任。[14]
「工作和就业的机会应向所有的人开放,不论男人或女人、健康者或残障者、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不得有所歧视。(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1年9月14日《论人的工作》通谕,19;22-23)就社会这方面来说,它应按照环境而协助国民获得工作及就业。(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百年》通谕,48)」(天主教教理,2433)「公道的薪酬是工作应有的成果。拒绝发给或不按时发给薪资可以构成严重的不义。」(天主教教理,2434)[15]
「社会正义」这个名词到了二十世纪才开始使用,它是指由正义而来的各种问题的普世层面。「当社会制造某些条件,容许社团和个人,按照他们的本性和召叫,享有他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时,才能保证社会正义。」(天主教教理,1928)
国际间的正义与连带责任:「富有的国家对那些不能靠自己确保其发展的能力,或因历史上悲惨事件阻碍了其发展的国家,有重大的道德责任;这是一个连带责任与爱德的责任;如果富有国家的财富来自没有公平偿付过的资源,则更是一个正义的义务。」(天主教教理,2439)
「直接援助是对实时的、非常的急需,一个适当的响应,比如天然的灾害、传染病等所造成的需要。但这不足以弥补匮乏的情况所造成的严重损害,也不足以应付长久的需要。」(天主教教理,2440)
「革新」国际性的经济及财务机构,好能对尚未发展的国家提供公平合理的关系及使其成为可行,也是必须的(参阅天主教教理,2440;及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7年12月30日《论社会事务关怀》,16)。
6. 正义与爱德
爱德是所有德行的形式。它超越正义。它并不仅是、甚至并不主要是指一个人所给予他人的,应该是后者按严格的公义来说所应得的更多。更重要的是:爱德就是把自己给予他人(因为爱就是这样)。它应该常常陪同着正义,从内里使正义得以活化。可以表现出正义和爱德的合一的有:以喜乐的态度来按正义去把他人所应得的给与他,所关心的不只是他人的权利而且也是他的所需,以及一般性的、以温顺和同情的态度去实践正义[16]
正义应常常被爱德所包涵。只求以正义来解决生活在一起的人的问题,满以为正义就是一个铁面无私的、让社会体制「运作正常」的手法是没有效果的:「在你处理问题的时候,力求避免过于强调公义,以致遗忘爱德。」(圣施礼华,犁痕,973)
在照顾那些有需要的人(如穷人、病人等等)时,正义与爱德是同样重要的。社会永远不会到达一个情况,就是人不再需要给近人提供个人化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需要。给他人做形哀矜和神哀矜的各种神工总是必要的。(参阅天主教教理,2447)
「爱 —— caritas —— 是必要的,即使在最正义的社会中亦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正义秩序能排除仁爱服务的需要。谁试图忽视爱,就是走向忽视人之为人的事实。总会有痛苦而需要得到安慰和帮助。总会有孤独。总会有物质匮乏而需要给予援助的情形,对这一切,以爱近人的具体方式予以援助是必要的。一个国家企图提供一切,包办一切,最终仅会成为一个官僚主义的机构,无法保证给予受苦的人 —— 每一个人 —— 最根本的需要:即充满爱的个人关怀。」[17]。
人类的悲惨吸引着救主基督的同情。祂愿意自己亲自承担人类的凄凉,将自己与祂那最小的一个弟兄认同(参阅玛25:40)。这就是为什么教会优先地关爱着那些悲痛受苦的人。教会自始以来都没有停为了减轻他们的痛苦和保护他们而做的工作。(参阅天主教教理,2448)
Pau Agulles
基本参考文献:
- 《天主教教理》,2401-2463
建议阅读文献:
- 圣施礼华,「对主对人都开放」讲道,载于《天主之友》,154-174
脚注:
[1] 这一个事实有时候会含有特殊的道德性;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人不得不为了基本的需要而使用他人的财物。
[2] 二十世纪见证了这个意式形态在经济和社会两方面所引致的不幸结果。
[3]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1年5月1日《百年》通谕,10;13;44
「只凭中央企画来控制经济,将败坏社会关系的基础;经济的控制专凭市场的法则,并不能实施社会正义,『因为很多人性方面的需要,并不能由市场来获得满足。』(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百年》通谕,34)需要按照正确的价值等级,并为了公益,鼓励一种市场和经济创业活动的合理控制。」(《天主教教理》,2425)
[4] 参阅圣施礼华,《道路》,631
[5] 分配正义推动政府当局不偏不倚地对公共财富进行分配,给值得的人授予荣誉或分派职业。
[6]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7年12月30日《论社会事务关怀》通谕,38
[7] 「凡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侵占了他人的财物,必须偿还;如果物品已经消失,则以相等的实物或价钱,并同物主可能合法得到之果实与利益一同偿还。同样,按照他们的责任和所得到的利益,凡是以某种方式参与偷窃的人,或因明知此事而得益者,都有偿还的责任;例如,凡出令指挥、协助或窝藏赃物者。」(《天主教教理》,2412)
在找不到财物的失主的情况下,真诚地占有着该财物者可以自己保管它;但是如果占有者不是真诚地占有着该财物 —— 例如是他偷来的 —— 则应把它给予穷人或公益事业。
[8]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论社会事务关怀》通谕,41
[9]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6;参阅《天主教教理》,2420
[10] 「社会行动能有多种具体途径。不过,社会行动总是为了公益,并须与福音的信息和教会的训导符合。这是平信徒的事,『他们的使命是以基督徒的热诚,去使现世的事务富有生命,并显示他们是和平与正义的倡导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论社会事务关怀》通谕,47)。」(《天主教教理》,2442);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论社会事务关怀》通谕,42
「一个司铎有教导他人的使命。他必须宣讲基督徒的各种德行,以及它们在他所看顾的人羣中的生命里出现的、各种具体的情况中的实际要求和表现的方式。他也必须教人如何尊重和推崇天主赏赐给了每一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以及基督徒在领受圣洗时所获得的、特殊而超圣的尊贵。」
「没有一个履行他在这一方面的职务的司铎能够受责备为干涉政治,除非他因为无知或不怀好意地这样做。也不可以说,他的教导干预那些独特地是属于平信徒的、以基督化的手法去给世俗的体制和工作带来秩序的使徒职务。」(圣施礼华,《与施礼华蒙席对话》,5)
[11] 「职业 —— 而家庭主妇的工作是最伟大的职业 —— 为受造的人类的价值作见证。它提供一个发展个性的机会;创造人与人之间的联结;建构资源的储备;它有助于改善我们居住的社会,以及促使全人类的进步……」
「对于一个基督徒而言,这些宏观甚至变得更深、更广。因为基督所从事的工作,既已被救赎,又在救赎人灵,成为成圣的方法、途径,是特殊的任务,既圣化又可被圣化。」(圣施礼华,《炼炉》,702)。及参阅圣施礼华,《基督刚经过》,53
[12] 「履行你作为公民的一切责任。不要企图逃避任何义务。也为了社会的益处,审慎地行使你的权利,不要轻率地使用特权。」
「你也必须在那方面作基督徒的见证。」(圣施礼华,《炼炉》,697)
[13]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百年》通谕,48;参阅《天主教教理》,2431。「国家的另一任务,在于监视、督导经济方面人权的实行状况。不过,这方面首要的责任不属于国家,而属于组成社会的机构,以及各种不同社团和协会。」(《天主教教理》,2431)
[14]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百年》通谕,37
[15]「『工作的酬报应当使人按照各人的任务、生产技能,以及企业的情形与公益,相称地维持其自身及其家人的物质、社会、文化及精神生活。』(梵二牧职宪章,67,2)」(《天主教教理》,2434)
[16] 「由严𧫴公义的要求到丰盛爱德的道路很漫长,没有很多人能坚持到底,有些只走到门坎就满足:把公义放在一边,仅仅做了一些福利工作,他们视之为爱德,殊不知只做了应尽的责任一小部分而已;但却满足得像法利赛人一样,认为每周禁食两次,交殿税,便满全了法律(参阅路18:12)」(圣施礼华,《天主之友》,172)。参阅同上,83;及圣施礼华,《炼炉》,502
[17] 教宗本笃十六世,2005年12月25日《天主是爱》通谕,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