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课题:个人的行为的道德意义

「行为在伦理上是善的,是当自由的选择符合人的真善,并能表示出人的有意安排走向自己的最终目的,就是天主。」

1. 个人的行为是有道德意义的

「人的行为,就是在良心判断之后自由选择的行为,是可依道德观来评定行为是好或是坏的。」(天主教教理,1749)

「行为在伦理上是善的,是当自由的选择符合人的真善,并能表示出人的有意安排走向自己的最终目的,就是天主。」[1]

人的行为的道德意义取决于:

—— 行为的对象;

—— 行为的目的或意向;

—— 围绕着这个行为的环境。

「对象、意向和环境构成人行为道德性的『泉源』,或组成要素。」(天主教教理,1750)

2. 行为的道德对象

人类行为的伦理性,首先并基本上是看明知故意选择的『对象』而定,如同圣多瑪斯深入的分析,而今仍一样的有效。」[2] 个人的行为(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的道德价值,归根究底,在于它的对象,或所意欲去做的行为,是否按着他的正确理智来看为他是有益的。「为何正当的意向不够,还需要正确选择行为,其理由是因为人的行为要看它的对象,是否可以导向天主,就是导向『惟有祂是善的』那一位,因此使人走向齐全。」[3]

「人的理性既然证明有『无法导向』天主的人行为的对象,因为它们澈底与人生为天主肖像的善相背。依据教会伦理传统,有些行为被称为『内在恶』(intrinsece malum):它们常是恶的,本身就是恶的,换言之,由于它们的对象本身,不管行为者的意向及环境如何,总是恶的。」[4]

关于行为的道德对象,有两套错误的理论,即「结果论」(consequentialism)和「相对论」(proportionalism)。「前者申称只从一个特定的选择所能产生的结果推算,作为行为的善恶标准;后者,借衡量所追求的价值与善,宁可集中在选择所产生的好与恶的比例上,旨在某一实际情形中可能有的『更大的善』,或者『更小的恶』。」[5]

3. 意向

在人的行为中,「目的是意向的第一个鹄的,用以指定行为中所追求的目标。意向是意志投向目的的动向;意向注视行动的鹄的。」(天主教教理,1752)[6] 一个「按照它的对象是好的人类行为,同时也能导向最后的目的。当意志借爱德真实地导向天主时,那同样的行为才达到它最后的及决定性的齐全。」 [7] 因此,一个人做一个行为时所怀的意向,「对行为的道德品质,是一个基本的因素。」(天主教教理,1752)

「意向不只限于指点我们的个别行为,更能调配许多不同的行为,归向同一的目标;意向能够引导人的一生走向最终的目的。… 同一个行为也能够受到多种意向的影响……」(天主教教理,1752)

「一个良好的意向(如帮助近人)不能使一件本身放任的行为(如撒谎、诽谤)成为良好而正当的。目的并不使方法成为正当的。」(天主教教理,1753)[8]「反过来说,一个附加上去的不良意向(如虚假光荣)却能使一个本身可以是良好的行为(如施舍),成为不良的。」(天主教教理,1753)

4. 环境

环境,「包括后果在内,是道德行为的次要因素。环境的影响在于加重或减轻人行为道德的善或恶(如偷窃的数量)。环境也能够减少或增加行动者的责任(如因怕死而做)。」(天主教教理,1754)环境「本身不能改变行为原有的道德性质;环境不能使一个内在恶的行为,成为良好或正当的。」(同上)

「道德上良好的行为,同时假定对象、目的和环境都是良好的。」(天主教教理,1755)[9]

5. 间接愿意的行为

「一个行为可能是间接愿意的,即当这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疏忽了一件当知或当做的事。」(天主教教理,1736)[10]

「非当事人所要的后果是容许发生的,例如,一个母亲为了伺候病床上的孩子,以致弄得筋疲力尽。无意把后果作为目的或方法时,不好的后果不该归咎于当事人,例如为了援救一个身陷危险的人,导致自己的死亡。为使不好的后果能归咎于人,该后果必须是可预见的,并且当事人有可能加以回避。例如,醉后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便是一例。」(天主教教理,1737)

当一个人作出一个行为,虽然这个行为所产生出来的后果不是他所意愿的目标或为增取另一件事的方法,但后果会必然出现时,这个后果可以被称为是因「间接意愿」而产生出来的后果。[11] 在道德生活中,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有时候,一个行为可以产生出两个后果:一个是好的,另一个却是坏的。而为了「直接意愿」地得到那个好的后果,纵使人不能避开那个坏的后果(即是说,它是「间接意愿」出来的)而进行这个行为时,仍然可以是合乎道德的。有时候,当这些情况出现时,我们必须非常慬慎。请教高明是不可或缺的。

当一个行为不是人刻意去做的,但是它经常会在他按直接意愿而做另一个行为时出现的话,这个行为仍然是有自愿性的(在成因上是自愿的,因此他仍需负上罪责)。例如当一个人在遇到淫亵的影像时眼睛不避开,倘若他脑中浮现坏的想象,他仍然是有罪责的,因为他的坏想象(虽然不是直接选择的)仍是有自愿性的(在成因上是自愿的)。

6. 责任

「自由使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责任的大小则在于行为自愿的程度。」(天主教教理,1734)当人行使自由时,他在天主面前是需要负责的。当我们借着自由而进行一个行为时,我们其实是在接受,或抗拒,天主的圣意。

「一个行为的归咎和责任,可因无知、疏忽、暴力、恐惧、习惯、激情,和其他心理或社会因素而减轻或什至免除。」(天主教教理,1735)

7. 功绩

「『功绩』一词,一般指一个团体或一个社会,对其成员的行为,应给予的报应:若行为判定为善,应得赏报;若判定为恶,应受惩罚。功绩属于义德的范围,且与义德的平等原则相符合。」(天主教教理,2006)

在天主面前,我们做过的任何善工其实都不能给我们带来功绩的。(参阅天主教教理,2007)[12] 可是,「蒙召为天主的义子,使我们借着恩宠有分于天主的性体,依赖天主无条件地赏赐的义德,能够带给我们真正的功绩。这是一个因恩宠而产生的权利,是完全的爱的权利,使我们成为基督的『同继承人』,配得『预许的永生的产业。』」(天主教教理,2009)[13]

「在基督徒的生活中,人在天主那里的功绩,乃是因为天主自由地安排了人与其圣宠的工程合作。」(天主教教理,2008)[14]

Francisco Diaz

基本参考文献:

  • 《天主教教理》,1749-1761
  •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71-83

建议阅读文献:

  • 圣施礼华,《基督徒对人及其自由的尊重》讲道,载于《基督刚经过》内,67-72

注脚:


[1]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72。「同耶稣谈话的少年,一开始就问说:「我该行什么善,为得永生﹖」(玛十九16)立即把一个行为的伦理价值,及人的最后目的的实质关系提出来。……耶稣的回答和祂所提的诫命,证实到达永生的道路,就是遵守天主的法律,这些法律维护人的好处。惟有与善符合的行为,才能是通到生命的道路

[2]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78;参阅天主教教理,1751。「为能掌握一个行为的对象,而赋予其伦理性,就必须面对行为人。因为意志行为的对象,就是一个自由选择的行为。这样的对象,既然是合乎理智的秩序,就是意志的善的原由;它在伦理上使我们成全,使我们准备承认我们的最后目的是在于至善、在于大爱。所以,不可以认定特定伦理行为的对象,仅是一种物质层次的过程或事件,而在外在世界产生一种情况。」所谓「物质层次」的对象,不可以与一个行为的「伦理层次」的对象混为一谈。一个物质层次的行为可以是多个道德行为的对象,例如使用一把手术刀这个行为的对象,可以是进行一个外科手术,也可以是杀人。

[3]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78

[4] 同上,80;参阅天主教教理,1756。梵二列出几个例子:违反人的生命的行为,如「各种杀人罪、屠城灭种、堕胎、用药物催人安死及恶意自杀等危害生命的恶行;损害肢体完整、虐待身体及心灵的酷刑、企图迫害人心等侵犯人格完整的恶行;非人的生活条件、任意拘留及放逐、奴役、娼淫、妇女及幼童买卖等贬抑人格尊严的恶行;将工人只视作赚取利润的工具,而不以拥有自由及责任感的人待承之侮辱人格的工作条件,这一切及其他类似的种种都是可耻的、有辱文明的罪孽。这些罪孽固使受之者含羞蒙辱,但尤其玷污主使者,同时又极其违反天主的光荣。」(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7)

教宗圣保禄六世在谈论关于避孕的事情时教导我们什么东西绝对不会是合法的:「意志追求一件本身就违反伦理秩序的事,虽然他的意向是要维护或推行个人的、家庭或社会的利益,也是不合人性的。」(教宗圣保禄六世,1968年7月25日《人类的生命》通谕,14)

[5]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75。这并不等如说,人可以为了达到一个善的目标而做一件恶事。例如一个相信相对论的人也不会认为为了一个良好的目标而行使骗术是没有问题的。他只会去寻找那个行为的背后动机和环境,努力去硏究它是不是骗术(就是说,那个「客观地选择」了的行为是不是骗术)。他可能会得到的结果就是:一个骗术,可以因其背后的动机和环境而变成不是骗术。

[6] 一个行为的道德对象,所指的是当人在进行这个行为时,他的意志究竟是怎样(例如:要杀死一个人、要济贫等等)。意向所指的则是他为什么有着这个意志(例如:要获得一笔遗产,要在人前显得自己有善心,还是要帮助穷人等等)。

[7]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78

[8] 「很多时候,人会因着自己的良好意向而进行一个行为,但却得不到一点属灵的益处,因为他缺乏了良好的意志。例如,一个为了周济贫民而犯上打劫的人;他内心深处的意向是良好的,可是由于他的行为是恶的,他的意志却也是不正直的。结论就是,人若有着一个良好的意向,也不能够进行任何邪恶的行为。『为什么我们不去作恶,为得到善果呢?有人说我们说过这些话… 这样的人被惩罚是理当的。』」(圣多瑪斯亚奎纳,In duo praecepta caritatis , Opuscula theologica II , no. 1168)

[9] 就是说,若要一个自由的行为能导向真的善的目的,它必须是:

1) 本身就是可以导向这个善的目的:这个行为必须客观地是善的。

2) 按时、地等等环境,它也是可以导向这个善的目的。

3) 进行这个行为的人的意志是要把它导向这个善的目的:他的意向是,这个行为主观地也是善的。

[10] 「例如,由于不懂交通规则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天主教教理,1736)当一个人自愿地和有罪责地不去认识交通规则时,他不懂交通规则这个情况就是他间接的意愿。

[11] 例如,一个人因为患上伤风而服食一片药丸,明知这样做会令他产生睡意。他直接的意愿是医治伤风,间接的意愿则是产生睡意。一个行为的间接效果不会是「意愿」的。如果它是这个行为的必然结果,它只是可忍受的,或容许了的。

[12]罪咎就是当人犯罪后在天主面前所感到的责任,令他堪当受罚。

[13] 参阅特伦多大公会议,DS 1546

[14] 当一个基督徒行善时,「天主父的行动首先是在他的主动性,然后就是他自由的行为,好使这件善工所带来的功绩首先是属于天主的恩宠,其次才是属于这个信友。」(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