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课题:人与社会

一篇在「天主教教理总纲」系列中新的教理大纲。很多人觉得这系列帮助人对天主教信仰有更好的认知和将天主教信仰解释给他人。

1. 人的社羣性

天主所造的不是「孤立」的人,而是「社羣性」的人(参阅创1:27;2:18-20,23)。对于人来说,社羣生活并非一种由外而来的「附加品」,而是一个源于人性与生俱来的重要环节。人只有和他人互相契合,才能成长和实现那存于他的生命中的使命。[1]

信德使人更加明显地看见人的社羣性。人与人之间所应该有的共融,在某程度上,实在肖似天主圣三父、子、圣神相互之间的亲密。所有人都是被基督所救赎,和受召去分享同一的归宿。[2] 启示的信仰教导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深切地无偿的,因为我们在近人身上所看到的,不单是一个与自己平等的人,而且是天主的一个活的肖像,我们应该随时准备为每一个人完全地付出自己,甚至是终极的奉献。[3]

所以每一个人「受召『为』他人而生存,成为一种恩赐。」[4]「为」他人而生存的意思不但是和他们一起生共存,而且是服务他们和热爱他们。人的自由可以「因过度沉迷于生活中美好事物所带来的象牙塔隔离中凋谢。」[5]

使社羣关系正确地发展,需要个人和大众共同付出:「人的社会性不会自动使人与人之间达致共融,并交付自己。由于骄傲的和自私,人在自己身上发现『非社会行为』(asocial behavior)的种子,以及自我封闭并操緃近人的冲动。」[6]

人的社羣性并不只局限于政治性和商业性的层面。对正确地建立一个社会至为重要的,是那基于人的人性最深层次方面而建立的关系,特别是灵性上的关系。[7] 所以,若要组成一个对人类有价值的社会,就有赖人、不论男女、的内在成长。组成一个社会的,是人自由自主的行为,不是历史洪流的推动。[8] 因此,符合人的灵性价值,和基于真诚的付出自我的人际关系,是特别重要的。

人的社羣性带来另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所有人的绝对平等。所有人、不论男女、都拥有相同的人性,和出自同一的根源。所有人都是蒙基督救赎了的,以及受召去分享同一的永福。

「因此,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尊严」(天主教教理,1934)。在这绝对的平等中,也存在着一些差异。除非这些差异是源于不公义,否则它也有正面的价值:「这些差异乃属天主的计划,祂愿意每个人从他人得到他所需要的,而享有某些特殊『才能』的人,要把利益输送给那些需要的人。」(天主教教理,1937)

2. 社会

人的社羣性也表现于人会成立不同类型的、各有不同目标的会社:「一个社会是一羣人的集合体,借着一个超越他们中每个人的合一原则,以有机体的方式联合在一起。」(天主教教理,1880)

人有很多不同的目标,也有很多使人联合起来关系:互爱、种族、语言、国藉、文化等等。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带来广泛而且多元化的会社和组织,如家庭、城市、国家、跨国团体等等。

某些社会团体,例如家庭和国家,是更加直接地切合人的本性,所以是必须的。其他的团体则是体现人自由自主的倡议,并且是人的「社羣化」的基本表现。这种「社羣化」体现出人的一种自然趋向,就是人为了一些个人能力不足以争取得到的目标而结社,而且也帮助每一个人发展他的天赋。(参阅天主教教理,1882)

因为人和社会生活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社会生活对每一个人的成长都有巨大的影响。同样,人如果生活在组织上有缺陷的社会中,对他是有伤害的。在某程度上,影响着人的行为的,是他处身其中的社会是怎样组成的。后者对人的文化也有影响。

虽然我们永远不能将个人贬为只是社会中的一个无名分子,[9] 我们要记住,一个人整体的成长,和一个社会的进步是息息相关的。[10] 一个人的个人层面和他在社会中的层面,两者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这两个层面其实是亲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并且因着这个结合而更形巩固。

在这情况下,人的罪恶会形成不公义的结构或「罪的结构」。[11] 这些结构相反社会的正常秩序,使人更难实践美德,并且助长违反公义、爱德、贞洁等等的个人罪恶。这些结构可以涉及广泛的不道德习俗(例如政治的腐败和经济的贿赂),或不公义的法律(如那些容许堕胎的法律)等等。[12] 我们必须认真地努力去拆除这些「罪的结构」,并代之以符合公义的结构。[13]

要消灭不公义的结构,和把基督精神注入专职工作及整个社会,勤奋努力地活出个人的工作所固有的道德规范是很重要的。这样做也是圣化那些工作的一个必要条件。

3. 权威

「任何人的团体都需要有权威来治理。 权威以人性为基础。为国家的连带责任,权威是必要的。权威的任务是尽其所能确保社会的公益。」(天主教教理,1898)

既然人性的特质之一是人的社羣性,所有合法的权威都是来自大自然的掌控者 —— 天主(参阅罗13:1;及天主教教理,1899)。但是「政体的确定及行政人员的遴选,可由国民自由抉择。」[14]

权威在道德上的合法性并非是它自有的,而是源于它是天主的仆役(参阅罗13:4),并且它是为了公益而服务的。[15] 凡执行权力的人,应视之为一种服务,实行分配的公义,避免偏𥘵和图谋私利,和永远不能实行专制独裁(参阅天主教教理,1902,2235及2236)。

「虽然公共当局对于某项一旦加以禁止,会引起更严重害处的行为,有时会决定不下令禁止(参阅圣多玛斯《神学大全》I-II, q. 96, a. 2),但绝不能以为,由于轻视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而引起的冒犯他人的行为,可以使其合法,成为个人的权利,即使是社会上多数人也不行。」[16]

关于政治制度,「民主政制,由于能够保证人民得以参与政治抉择过程,及保证被统治的民众有机会选出向他们负责的统治者,并得在适当时以和平手段更换他们,故此获得教会相当高的评价。」[17] 国家的民主,是公益的一部分。但「民主的价值或立或倾,全靠它所代表及所推动的价值:诸如每一个人的尊严,尊重人类不可侵犯及不可剥夺的权利 …… 都是民主的基础,也是不可或缺的。」[18]「没有价值观的民主政治,终流为极权主义,分别只在于公然为之或是遮遮掩掩吧了。」[19]

4. 公益

公益可以定义为「整个社会生活的条件,容许团体和个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达到完美。」[20] 所以公益并不只是物质上的福利,也关乎灵性上的(二者是互相关连的),并且包括「个基本的要素」(天主教教理,1906):

  • 尊重人之为人和他或她的自由[21]
  • 推进社会进展和整体人类的发展[22]
  • 促进「和平,就是一个穏定和安全的正义秩序。」(天主教教理,1909)[23]

鉴于人的社羣性,个人的私益必然与社会的公益有关,继而应该以个人的进步为目标。(参阅天主教教理,1905及1912)[24]

公益的范围并不只局限于一个城市或国家。另外也有一个「普遍的公益」,这「公益要求将各国团体组织起来。」(天主教教理,1911)

5. 社会与人的超越性

人的社羣性涵盖所有属于人的本性的幅度,包括他的超越性幅度。关于人的最深奥的真理,和人的尊严的基础,在于人乃是按照天主的肖像与模样而受造,及受召叫去和祂共融。[25]「因此基督化的人类学应为神学的一科……。神学上的考虑幅度,对解释以至解决目下人类社会的问题,均十分需要。」[26]

所以,那些忽略人的超越性幅度的社会服务项目都是空泛无意义的。种种形式的无神论,都给社会带来很多有害的影响。[27] 这个现实在今天特别显然易见。对于一个社会的宗教根源的漠视有多深,那里的人际关系就会变得有多紧张和有多暴力,因为正确行事所需的道德力量被削弱、甚至丧失了。[28]

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必须有一个坚定的基础,不会受制于飘忽不定的民意或权力的贪婪;只有相信天主,才能为社会提供坚定不移的基础。[29] 所以重要的是,人的宗教幅度和社会幅度是不能分开的,更不能置两者于对立的层面。[30] 两者都属于人的真理,而且需要和谐地得到促进:真诚地寻求天主(参阅天主教教理,358及1721;及天主教教理𢑥编,109)和关注近人与社会的进步,而这种关注亦借着以天主为中心而获得增强。[31]

因此,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灵性上的成长是不可或缺的:默观会助长社会的改造。在祈祷中与天主相遇,会将一股神秘的力量引入历史,以改变人的心灵,推动人的皈依,从而提供了改变社会结构所需的能量。

人若要努力实现社会改革,但却不认真努力去改变自己的生活,最终只会导致希望的幻灭,甚至常常会减低人的生活水平。

一个真实的、因而永远对改善持开放态度的「新社会秩序」,有赖所需要的技术和科学技能的增长,[32] 但同时要加强人的道德培育和灵性生活。这就是更新社会组织和结构的真正途径。[33]

人也不应忘记,人为了建立正义的社会秩序而付出的努力,会使这个人更为崇高。

6. 公教信友参与公众生活

每一个人在自己的处身所在和他在社会里的角色之中努力促进公益的工作,就是「基于与生俱来的人位格的尊严」(天主教教理,1913)的天职。无人可以接受「 只顾个人的伦理。」[34] 因此,「国民应尽其所能积极参与公众生活」(天主教教理,1915)。[35]

人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它源于辅助性的原则:「较高层的社会不应剥夺较低层社会的权限,以干预其内部生活,反而应在必要时支持它,并帮助它与其他的社会组成分子,在行动上取得协调,以促进公益。」[36]

人要参与社会生活,首先需要的是负责任地做好自己在家庭和在职业中的工作(参阅天主教教理,1914),以及尽好法定正义所带来的义务(例如纳税)。[37] 它也意味着要实践各种人性的德行,特别是与他人团结。

鉴于个人和群体的互相依赖,参与公众生活应该本着与众人团结的精神,努力为他人的益处而奋斗。[38] 「社会和经济的问题,只有借助各种形式的连带责任,才能获得解决:穷人和穷人间,富人和穷人间,工人和工人间的连带责任,在企业上雇主和雇员间的连带责任,国家和国家间的连带责任,民族和民族间的连带责任。国际的连带责任是道德秩序的一个要求。世界的和平局部地有赖于它」(天主教教理,1941)。[39] 虽然团结应包括所有男女,但是「对那些最感无助的人,不论在那一方面,作为他们的近人,积极为他们服务的责任尤其迫切」(天主教教理,1932;参阅2443-2449)。

信友身为市民的一份子,与其他市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身为天主教教友,信友们更加有一个特殊的责任(参阅弟3:1-2;及伯前2:13-15)。[40] 因此,平信徒永远不能放弃他们参与政治生活的责任。[41] 要「把基督的教义和基督徒生活的要求渗入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时」(天主教教理,899),这种参与就格外有需要。

鉴于民法往往有违教会的训导,天主教信友们应该在其他正直的市民的帮助下,并且必须利用合法的渠道和在爱德之内,尽己之力去纠正这些法律。[42] 无论如何,他们的行为应该始终以天主教的训导为准则,即使社会给他们带来不同的障碍,因为「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总括来说,天主教信友们必须认真地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以及履行自己各样的职责,尤其是平信徒;他们受召以个人的创意和责任,从内里圣化这个世界;他们不应只在等待教会当局去与民政当局磋商以求解决问题,或去给他们指出他们应该采取何种解决方案。[43]

Enrique Colom

基本参考文献:

  • 《天主教教理》,1877-1917;1939-1942;及2234-2249
  • 《教会社会训导𢑥编》,34-43;149-151;164-170;及541-574

建议阅读文献:

  • 圣施礼华,「基督君王」讲道,载于《基督刚经过》,179-187
  • 教廷信理部,2002年11月24日《公教徒参政应注意的教义问题》(Doctrinal Note on some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Catholics in political life)

脚注:


[1] 参阅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4-25;教廷信理部,《自由的良心》训令,32;及《教会社会训导𢑥编》,110

[2] 「由于与耶稣基督共融,引领我们进入祂『为大众』的路;使祂的路成为我们的路。祂要求我们为他人而活,但只有经由与祂共融,才能真正为他人,为大家而活。」(教宗本笃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谕,28)

[3]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7年12月30日《论关怀社会事务》通谕,40

[4]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8年8月15日《妇女的尊严与圣召》牧函,7

[5]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31

[6] 《教会社会训导𢑥编》,150

[7] 参阅教宗本笃十六世,《在希望中得救》通谕,24

[8] 「在历史中,社会的起源来自当中的人自由地彼此联系及互动,人们透过连串的选择,时而建设社会,时而破坏社会。」(《教会社会训导𢑥编》,163)

[9] 人是「一切社会组织的本原、主体及宗旨」(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5)。参阅教宗比约十二世,1942年12月24日电台圣诞节文告:AAS 35 (1943) 12;教宗圣若望二十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諭:AAS 53(1961)453;及《教会社会训导𢑥编》,106

[10]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论关怀社会事务》通谕 ,38;《天主教教理》,1888;及《教会社会训导𢑥编》,62,82及134

[11]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论关怀社会事务》通谕,36

[12] 「不论什么时候教会讲论罪恶的情况,或者她谴责某些情况,或一些或大或小的社团的集体行为,甚致整个国家或某些国家集团的行为是社会性的罪时,她知道且宣布这些社会性罪恶的事件,是许多个人罪行的集合与累积。这是那些引发或支持邪恶者,或是刻意滥用者个人的罪恶;是那些有能力避免、限制或至少阻止某些社会罪恶,而由于怠忽、害怕或以缄默来作共谋,暗中作共犯或疏忽者的罪;是那些借口假定世界的改变为不可能者,以及那些借着更重要的理由,逃避努力和必要的牺牲者的罪恶」(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4年12月2日《论和好与忏悔》宗座劝谕,16

[13] 參阅梵二《教会宪章》,36;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一百周年》通谕,38;及《教会社会训导𢑥编》,570。这努力通常涉及一段时间,不是立即的改变。这意味着信友们往往要和这些结构「共存」一时和承受其后果,但是不要让它损害到自己,或让自己放弃去改变它的努力。主的说话很切合这个情况:「我不求祢将他们从世界上撤去,只求祢保护他们脱免邪恶。」(若17:15)

[14]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4。及参阅《天主教教理》,1901

[15] 「若权威寻求有关团体的公益,并采用道德上容许的方法来达成此目标,这时权威的行使才算合法。如有掌权者制定不义的法律,或采用违反道德秩序的方法,这些措施没有束缚良心的力量。」(《天主教教理》,1903)

[16]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谕,71

[17]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一百周年》通谕,46

[18]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谕,70。教宗特别提到,容许堕胎的法律,是侵犯每个无辜的人出生的权利

[19]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一百周年》通谕,46

[20]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6。参阅《天主教教理》,1906

[21] 「因公益之名,公权力必须尊重人基本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社会应该允许每一个成员实现他的使命。」(《天主教教理》,1907)

[22] 公权力在尊重辅助性的原则和鼓励民间的创意时,也应该竭力使每一个人都为了度一个合乎人性的生活而得到所必需的一切:衣、食、健康、工作、教育和文化等等(参阅《天主教教理》,1908及2211)

[23] 和平不是单指没有战争。如果没有对个人的尊严的尊重,和平是不可能在人间实现的(参阅《天主教教理》,2304)。和平是「秩序的和谐」(圣奥思定,《天主之城》,19,13)。它是正义的成果(参阅依32:17)。「公益包括和平,就是一个稳定和安全的正义秩序。因此,公益假定权威采用正当的方法,确保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公益奠定个人和集体的合法自卫的权利。」(《天主教教理》,1909)

[24] 公益常以人的进步为目标:「事物的秩序应隶属于人的秩序,而不应隶属于事物。」(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6)

[25] 参阅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9

[26]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一百周年》通谕,55。及参阅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1及41

[27]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谕, 21-24。「如果我们追溯以上对人类本性与社会本体性的错误观念的源头,便会发现答案是无神论。人是在向应上主包含于万事万物内的呼召时,才察觉到自身超越性的尊严 … 摒弃天主只会使人失去本身的根基,从而导致重整社会秩序时无视人的尊严与责任。」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一百周年》通谕,13

[28] 「人没有天主的直接参与也能处理世事。但远离天主,终于祇能导致反对人性。」教宗圣保禄六世,1967年3月26日《民族发展》通谕,42)参阅教宗圣若望二十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AAS 53 (1961) 452-453;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1;及教宗本笃十六世,2005年12月25日《天主是爱》通谕,42

[29] 参阅教宗良十三世,《Diuturnum illud》通谕:Acta Leonis XIII,2 (1882) 277 & 278;及教宗比约十一世,《Caritate Christi》通谕:AAS 24 (1932) 183-184

[30] 「有一些人把基督教义视作虔诚善功的集锦,却看不到这与日常生活境遇之间,有着什么关系;看不到满足他人需要和纠正非正义的迫切性。 还有一些人认为,为了保持人情味,应当把基督教信理的核心部份,加以冲淡稀释。他们的行为似乎表明,祈祷生活,同天主保持持续的契合往来,似乎是逃避职责,放弃现实。但他们却忘记,正是耶稣本人教诲我们,应当怎样去爱人服务,至于极限。只有力求弄懂天主圣爱的奥迹,我们才能为他人彻底献身,才不至于被艰难困苦吓倒,才不至于流于莫不关心。」(圣施礼华,《基督刚经过》,98)

[31] 「在爱天主与爱近人之间」有很深的互动关系。「如果在我的生活中完全缺乏与天主的接触,我永远只能在别人身上看到那一个人而已,不会在他身上认出天主的肖像。反之,如果在我的生活中,完全疏于关怀别人,只愿作一个虔诚的人,满全我的宗教责任,那么连我与天主之间的关系也会枯干。教宗本笃十六世,《天主是爱》通谕,18)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谕,35-36;及《教会社会训导𢑥编》,40

[32] 「所有专业工作,都要求职前培训和努力持续进修,自我改进,和适应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对于有志于在社会上占领导地位的人尤其如此,因为他们受召去提供一个非常重要的服务,而全社群的福祉就取决于这服务。」(圣施礼华,《与施礼华蒙席会谈》,90)

[33] 「为有助于建构一个更好的世界,我们惟有从现在起,一有机会每个人都积极行善。」(教宗本笃十六世,《天主是爱》通谕,31-2)

[34]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30

[35] 「一个人或一个社会,面对痛苦与不义而袖手旁观,不予纠正,必离基督圣心的爱情怎远。基督徒有充分自由去寻求并应用各种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他们都应当团结于服务人类这个同一愿望中。否则,他们的基督信仰便不是耶稣的教义和生活,便是冒牌货,是自欺而欺天主。」(圣施礼华,《基督刚经过》,167)

[36]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一百周年》通谕48。参阅《天主教教理》,1883;及《教会社会训导𢑥编》,186187

「辅助性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集体主义。它划清国家干预的界限。它设法协调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它有助于建立一个名副其实的国际秩序。」(《天主教教理》,1885)

天主「分给每一个受造物,运用其天赋的能力,可以行使的职分。这治理的模式应在社会生活中加以仿效。天主治理世界的态度,证实了祂对人自由的极端尊重,这态度应能启发人间团体统治者的智慧。他们应该表现出作为天主眷顾的执行者。」(《天主教教理》,1884)

[37] 法定正义「规定团体(国家)对国民按其贡献与需要的比例所应该付出的。」(《天主教教理》,2411)「对权威的服从和对公益的共同负责,在道德上要求国民尽纳税的义务」(《天主教教理》,2240)「欺诈舞弊以及其他狡猾手段,使某些人逃避法律的强制与社会义务的规定,因与社会正义的要求背道而驰,应该坚决地予以谴责」(《天主教教理》,1916)

[38] 「最重要的是『相互依赖的问题,是指在当今世界上,在经济、文化、政治、和宗教因素上,有一种决定彼此关系的体制,并可视为伦理范畴而予以接受。一旦相互依赖是以这种方式被认同,那么正如伦理与社会的态度是一个德行,其相关的响应就是团结』。」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论关怀社会事务》通谕,38

[39] 参阅《教会社会训导𢑥编》,193-195

[40] 参阅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5

[41]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平信徒》劝谕,42

[42] 例如,「如果一位民选的国会议员员,他个人的立场是坚决反对蓄意堕胎,这立场又是众人皆知的;当他不可能推翻或废除赞成堕胎的法律时,他可以支持限制这法律所造成的伤害的法案,或支持减轻这法律对大众舆论及公共道德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法案。」(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谕,73)

[43] 「教友不要被动地等待命令和指示,该自动发起以基督精神去感化人心、风俗、以及共同的生活规律和机构」(教宗圣保禄六世,《民族发展》通谕,81)。参阅梵二《教会宪章》,31;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3;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平信徒》劝谕,15;及《天主教教理》,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