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课题:教会与政府当局

人类藉著基督而获得的救赎,也就是说,教会的使命,其目标就是每一个人的全人。

1. 教会在世界中的使命

人类藉著基督而获得的救赎,也就是说,教会的使命,其目标就是每一个人的全人。所以,当教会说明她的社会训导时,她不但没有偏离她本有的使命,反而是更加忠信地实践这个使命。再者,假如教会在进行福传工作时妄顾福音与人的行为(包括在个人和在社会的层次上)的关係,福传工作就不会是真实无误的了。教会的工作是在世界里进行的,所以必须与世界关係和谐密切。这样,它必须尊重人类不同的社会团体的组织和目标。

因此,教会关心社会事务是她的使命,也是她的权利。她这样做「不应被指责为偏离自己所能胜任的工作园地,而且更不能放弃她得自上主的命令。」 [1]

教会在这方面的使命不只限於制定一些涉及伦理道德的指引。它也必须按照人本性的真理,清晰地指出福音对於人在社会中生活实在有什麽意义,人应该如何配合福音的教训而行动,以及如何在世间实践福音。

基督化的生活与人类的发展之间有著一个深厚的和必要的结合 [2]。可是,这结合并不意味著两者可以混为一谈。人要按照基督的教训而行事,其目的是让人如何肖似基督。基督给人类带来的解放,归根究底,就是人从罪恶中的解放。当然,从罪恶中解放也意味著人必须努力在世俗的事务上争取解放 [3]。後者与前者的分别,正是世俗事务有别於信仰事务的基础。

所以,教会按其训导权而作出的教导并不会涉及事情的一些技术性的领域,或是提倡一些社会应该如何组织自己的方法。这些教导只会著眼於促进个应该怎样培育自己的良心,同时又注意要避免损害到个人在俗世事情上的自主性 [4]

因此,在社会应该如何组织自己这一方面,教会的圣统是没有一个直接的角色的。它的职责是给人解释和教训有关这方面在道德上的正确原则是什麽。教会可以接受任何一个能够尊重人性尊严的社会制度,而信友们要做的就是以理智、意志和行为去接受教会在这方面的教导(参阅路10:16;及天主教教理,2032及2037)。

2. 教会与政府当局的关係

宗教信仰与政治虽然各有属於自己的领域,但是两者并不是互不相关的,因为每一个人,不论男女,都受召去在他实践他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职责时一併也实践他的信仰职责。但是,「教友们要练习分辨,何者为教会成员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普通社会公民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教友们要设法把这两种身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和谐地调节起来,切记在任何世俗事务上,都要受基督化的意识领导,因为人类的任何活动,连世俗事务在内,都不能脱离天主的宰制。在我们现代教友的行动上,极需清楚地表达这种分别及这种和谐,好使教会的使命足以圆满地适应今日世界的特殊环境。」 [5]这些文字可以被视为给今天的教友们指出应该如何去生活出主耶稣的教导:「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玛22:21)

因此,教会与政府当局的关係,是一个两者互不分开但又各自有别的、和两者互不混淆但又互相结合的现实(参阅玛22:15-21及在福音内同类的记述)。如果下列三个基本原则能够得到紧守,这个关係就会是正确的和带来效益的:承认一套道德的价值观并以它作为优先於政治事务、及可以作为政治事务的指引;明确地分辨信仰和政治两者各有不同的使命;以及努力促进两者之间互相合作。

a) 政治事务应该以道德价值观作为指引

一个企求规管其人民的行为的所谓「道德国家」,今天大体上都不会为人所接受了,因为它经常会带来极权,最低限度会意味著一个倾向专制的政权。政府当局的角色不应包括去界定什麽是善、什麽是恶。它的职责应该是去寻找什麽是社会的公益,如何去促进公益,以致有时候为此而必须制定一些会影响人民的行为的法律。

可是,对「道德国家」的抗拒不应带来另一个错误的极端,就是竭力去维护政府当局在道德的事情上的「中立」,而这种中立事实上是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的。政府必须采纳一套有助於推动人民的全人发展的道德价值观。在社会的层次上,人民的全人发展就是公益的一部分。

b) 教会与政府当局的本质和目标是各有不同的

教会的福传使命来自基督:「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授洗」(玛28:19-20)。教会以她的训导和福传工作去为世俗事务的先後优次作出贡献,好使这些事务能够帮助众人最终能够找到真正的归宿,不会误入歧途。

教会实践她的福传使命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属神的方法:宣讲福音、施行各件圣事、祈祷。为了因应人类的物质本性,教会也必须适切地使用一些物质的方法(参阅宗4:32-37;弟前5:18)。这些物质方法必须是符合福音的精神的。再者,教会必须享有她在世上进行福传工作所需的自由,但不应拥有在政治上的和经济上的主导权(参阅《天主教教理》,2246;及《教会社会训导彙编》,426)。[6]

政府的工作是以社会在现世的公益为目标。这个公益不只是物质上的,而且也包括精神上的,因为社会是由一个个有肉身、也有灵魂的人所组成的。社会的进步需要物质上的富足,但是也需要不同的精神上的支援:和平、秩序、正义、自由、安全等等。这一切都有赖组成一个社会的人们共同去实践一些社羣性的德行,诸如社会的道德标準。政府的工作就是如何去促进和维护这些德行。

信仰和政治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因此,政府没有一个「神圣」的地位,不能管治个人的良心,因为政治所有著的道德基础不是可以由它任意主导的。另外,教会也没有任何有影响性的政治权力。她所有的只是一个属神的权力。在涉及政治的问题上,她不应该企图强求社会接受她所提出的一个唯我独尊的解决方案。这样,政府和教会各司其职,互不干涉,一起促进信仰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自由。

由此引申出两个重要的权利:一个是教会的信仰自由的权利,就是说,在宗教的事情上,政府不应干涉教会;另一个是在俗世的事情上,教会不应干涉教友们的自由,虽然他们仍须听从教会以其训导权所作出的教导(参阅天主教法典第227条)。再者,「教会宣扬福音真理,并通过其教义及其信友所立的榜样,而照耀人生的每一个角落。教会尊重并赞助国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责任。」 [7]

c) 教会与政府当局的互相合作

正如前述,教会与政府当局两者各自有别并不意味著两者完全地分开,也不是指教会应该局限她的活动於私人性的和精神性的领域。当然,教会「不能、也不应该自己介入实现正义社会的政治角色中。教会不能、也不应该代替国家。但同时不能、也不应该置身於为正义而奋鬥的範围之外。」 [8]。因此,教会有权利也有义务「宣扬信德及有关社会的教义,在人间顺利地执行其任务,并发表其攸关伦理问题的判断;如果在人们的基本权利及人灵的得救要求时,在政治的事件上,教会亦发表其判断。」 [9]

所以,一些例子就是:当有一条法律是相反自然律的(如一条有关准许堕胎或离婚的法律),因而是违反公义时;或当政府当局批准一种违反道德的社会习惯或俗世情况时;或当教友们不应该支持一些推崇违反天主的法律、违反个人尊严和社会公益的政党或政治人物时,教会就能够、也必须发出声明。 [10]

教会和政府当局都是努力在为人类服务(虽然两者的方法各有不同),而且两者 「越能健全地合作,便越能有效地为公共福利服务。」 [11]

要理顺教会和政府当局之间的工作关係,实际可行的方案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例如,一个在有天主教背景的国家行之有效的做法,可能在一个教友在居民中占小数的国家就不行了。

一个不可或缺的、必须经常受到保护的权利,就是信仰自由。 [12] 确保这个权利得到尊重,就是确保整个社会秩序得到尊重。个人在关乎信仰的事情上享有正确的、社会性和世俗性的自由,实在是一切人权的「来源与成因」。 [13]

在许多国家,其宪法或民法都明文确保所有人民和所有宗教团体的信仰自由。所以,教会在其中可以得到足够的自由度去实践她的使命,足够的空间去进行她的福传工作。 [14]

再者,如果可行的话,教会可以和政府当局签订一些协约,以求在某些有关双方的问题上达成协议,例如教会在实践她的使命时所享有的自由、在涉及经济的事情上的协定、有关瞻礼日的安排等等。

3. 「混合事情」的管辖权

有些事情是教会和政府当局都应该各自以其不同的责任及目标而参与的。这些事情被称为「混合事情」。它包括教育、婚姻、大众传播、以及对贫病者的援助 [15]。在这些事情上,双方互相合作尤其是必须的,好使一方能够在不受另一方的阻碍之下实践属於它本有的使命。 [16]

a) 教会有权去规管教友的婚姻,包括教友和非教友之间的婚姻。其原因有很多;其一就是因为婚姻是一件圣事,所以教会有责任去就著施行这件圣事而制定一些规则。政府当局有责任去规管婚姻所带来的、诸如关於夫妇两人的产业应该如何分配等民事性的後续事宜(参阅天主教法典第1059条);同时,它也有责任去承认教友们缔结合乎教会法典规定的婚姻的权利。

b) 孩子们的教育,包括在信仰方面的教育,按照自然律,是父母的天职。父母有权去决定子女需要接受怎样的教育、给子女选择学校、选择教理班等等 [17]。当父母们或社会上的团体不能主办足够的学校时,政府就应该「辅助性」地开办一些公立学校,但同时要尊重父母们可以为其子女选择任何一种教育取向的学校的权利。

父母们也有权去创办和管理一些能够让他们的子女接受适当的教育的学校。政府也应该有鑑於这些学校会带来良好的社会价值而承认及资助它们 [18]。父母们也有权确保他们的子女在学校 —— 包括公立学校 —— 所接受到的教育与他们自己的宗教信念是相称的 [19]

政府有权按照公益的需要而制定一些有关教育的法规(如普及教育的规定、基本的教学要求、对於證书的承认等等)。政府只许自己办学、纵使只是间接地,实在是一个苛政(参阅天主教法典第797条)。

任何有关教导和宣扬天主教教理的工作,如课程、内容、教科书、教师必须有的资历等等,都应该由教会去决定和监督。这实在是属於教会维护和确保自己的本质,和她的训导的完整性的权利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人倘若没有教会当局的批准,都不能妄自在任何大、中、小学教授天主教的教理(参阅天主教法典第804-805条)。

c) 教会也有权去按著她的信仰使命来办理一些服务社会的事工(如医院、大众传播、孤儿院、贫病者的庇护中心等等)。教会同时亦有权要求政府承认这些「天主教」的事工并给予适当的优惠(如税务的豁免、承认僱员的资历、经济上的补助、收取捐献的许可等等),一如政府也给其他机构办理的同类事工提供同样的援助一样。

4. 世俗性和世俗主义

今天,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题目是「世俗性」和「世俗主义」的分别。「世俗性」是指政府不受教会的法律影响;而「世俗主义」是指政府认为它不会受到道德律和天主的计划的左右,因而倾向将有关信仰的事情规限於只应属於个人的私隠的领域。这种思维方式其实是违反信仰自由,又给社会秩序带来伤害(参阅《教会社会训导彙编》,572)。一个真正无误的世俗性不会走向两个极端的其一:一个是企图把社会变成道德对错的裁决者 [20];另一个是从一开始就拒绝接受那些源自文化、信仰等、人民自由自主地已经遵从了的道德标準。任何道德标準,都不应该是由一些掌有权势的人去定夺的 [21]

也要强调的是,在政治的领域上,要求教友以「犹如天主并不存在」的方式去行事不但只是一个幻象,而且也是不公义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会是基於他(无论是在信仰上、哲理上、政治观点上等等)的信念。这些信念可以是源於信仰,可以有其他出处。它影响著每一个人的社会行为。

一个人如果能够按照人性的尊严,在政治的领域中以符合自己信仰的方式去行动,并不表示他把信仰凌驾於政治之上。这样做彰显出政治应该是为众人服务,所以政治必须聆听道德的规範。简单来说,政治应该尊重和促进每一个人的尊严。

5. 教友在社会问题上的多元化

以上所说的一切都符合天主教教友们在社会问题上应有的、和合情合理的多元化。一个良好的目标,其实是可以有不同的渠道去达到它的。所以,不同的意见共存一起是非常有道理的。自然地,每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都会有其支持者。他们都合情合理地会努力去让自己的想法成事。但是,没有人能够保證他的方法是唯一适当的方法(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政治许多时候都是关於未来的事情,所以它是一门可能与否的艺术)。更甚者,没有人能够保證他的方法是唯一吻合教会训导的方法 [22]。教友们「对以上的事例,不得把自己的意见视为教会权威,来排斥其他意见。」[23]

因此,所有信友们,尤其是平信徒,都有权要求教会承认他按著自己的信念和取态去参与世俗事情的合理自由,只要这些信念和取态是符合教会的训导的。而他们也有责任去确保自己的决定、自己在社会里的各种行动不会牵连教会,不会把自己的做法包装为「天主教」的做法 [24]

虽然多元化是正面的、良好的,但是它不应与伦理道德上的相对主义混淆 [25]。一个目标如果是真正的、给予个人或社羣带来益处的话,多元化在道德上是可以的。反之,假如最後的决定是违反自然律、违反公众秩序、或是伤害基本人权的话,多元化就会是一个错误(参阅《教会社会训导彙编》,1901)。除了这些极端的情况之外,在俗世事情上的多元化应该值得我们促进,因为它对个人、社会和信仰生活都是良好的。

Enrique Colom

基本参考文献:

•《天主教教理》,2104-2109,2244-2246,及2419-2425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4-76;及梵二《信仰自由宣言》,1-8及13-14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8年12月29日《平信徒》宗座劝谕,36-44

建议閲读文献:

•圣施礼华,《热爱世界》讲道,载於《与施礼华蒙席会谈》,113-123

•教廷信理部,2002年11月24日Doctrinal Note on Some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Catholics in Political Life

•《教会社会训导彙编》,49-55,60-71,189-191,238-243,及377-427

註脚:


[1]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7年12月30日《论社会事务关怀》通谕,8;参阅教宗圣保禄六世,1975年12月8日《在新世界中传福音》宗座劝谕,29及30;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Discourse in Puebla, III及1979年3月4日《人类救主》通谕,15 ;及《教会社会训导彙编》,64及71

[2] 参阅教宗圣保禄六世,1975年12月8日《在新世界中传福音》宗座劝谕,31。对主业团来说,把人性的事情和天主性的事情联繫起来是非常适切的。主业团的创办人圣施礼华说,主业团的信友们的一生就是「一个纯粹以超性的事情为唯一的目标的服务,因为主业团不是、也永不会是 —— 也不能够是 —— 一个以俗世事务为目标的工具。但是,它同时也是一项为人类而做的服务,因为你们所做的一切就是如何努力地用正直的方法去争取基督徒的成全,在一切俗世的事务上自由地和富有责任感地去行动。它是一项需要你们犠牲自我的服务,但是它不会贬抑人,反而会提昇人;它会使人变得大量(使人心变得更加『罗马化』,所指的是这个字的高尚意思),它也使人为了每一个民族的人的尊严和益处而去努力 —— 让贫困的和没有机会接受教育的人一天比一天少,没有信仰、没有希望的人也是一样;少一点战争,前路少一点茫茫,多一点爱德及和平。」(圣施礼华,1943年5月31日的书信,1;载於J. L. Illanes, F. Ocáriz, P. Rodríguez, Opus Dei in the Church, Scepter Publishers, p. 131)

[3] 参阅教宗圣保禄六世,1975年12月8日《在新世界中传福音》宗座劝谕,9、33-35;及教廷信理部,1986年3月23日《自由的良心》训令,23

[4] 《教会社会训导彙编》在谈及促进人性尊严的发展的价值观时说:「教会尊重俗世事务合情合法地应有的自主,使她不能在技术的或世俗层面的领域上认为自己称职;但是她仍然可以介入,为的是要指出每一个人们所做的抉择在价值观方面的对与错。」(《教会社会训导彙编》,197);参阅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36, 42 ;教宗圣保禄六世,1967年3月26日《民族发展》通谕,13;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7年12月30日《论社会事务关怀》通谕,41;及《教会社会训导彙编》,68, 81

[5] 梵二《教会宪章》,36;及参阅《天主教教理》,912

[6] 参阅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6;及梵二《信仰自由宣言》,13

[7]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6

[8] 教宗本笃十六世,2015年12月25日《天主是爱》通谕,28;及参阅教宗本笃十六世,2006年10月19日在意大利维罗纳的谈话

[9]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6

[10] 参阅同上,40及41

[11] 同上,76;及参阅《教会社会训导彙编》,425

[12] 个权利不是指每个人在天主面前都有自由去选择自己所喜欢的宗教,因为真的宗教只有一个,而所有人不论男女都有责任去找寻真理,以及在找到它後拥抱它(参阅梵二《信仰自由宣言》,1 )。信仰自由的权利的意思是,「此种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强制;无论个人或团体,也无论任何人为的权力,都不能强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违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挠任何人,在合理的範围内,或私自、或公开、或单独、或集体依照其良心行事。」(梵二《信仰自由宣言》,2)

「政府对信仰自由这个权利的尊重,标示出它对其他基本人权的尊重,因为它对信仰自由的尊重,意味著它承认人类的生活里有一个超脱於政治之上的层次。」(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9年1月9日的谈话)

[13]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1年5月1日《第一百年》通谕,47。在信仰的领域中,信仰自由「与所有其他自由互相紧揍」;而且这些自由「都需要以信仰自由为其根基。」(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1年3月23日的谈话,2)

[14] 参阅梵二《信仰自由宣言》,13

[15] 教廷在可行的範围内都努力和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係,以求打开一条永久的对话渠道,让双方可以在双方都关切的问题时互相沟通。

[16] 「认为做好教友跟忠心服务社会有矛盾的说法,是不真实的。同样,认为教会与国家,在各自行使合法权威,履行天主赋予它们的使命时,会发生衝突的说法,也是无稽之谈。」圣施礼华,《犁痕》,301

[17] 「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几乎可以说是不能取代的。」(《天主教教理》,2221)。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1年11月22日《家庭团体》宗徒劝谕,36

[18]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1年11月22日《家庭团体》宗徒劝谕,40

[19] 「身为子女教育的首要负责人,父母有权为子女选择一间符合他们自己信念的学校。这是基本的权利。父母有义务,尽其所能,选择那些更能协助自己克尽基督徒教育职务的学校。政府有义务确保父母的这项权利,并保證真能行使此权利的实际条件。」(《天主教教理》,2229)

[20] 参阅教宗圣保禄六世,1971年5月14日《八十週年》公函,25;及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1年5月1日《第一百年》通谕,25

[21] 参阅教廷信理部,2002年11月24日Doctrinal Note on Some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Catholics in Political Life,6;及《教会社会训导彙编》,571

[22] 参阅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5;教宗圣保禄六世,1971年5月14日《八十週年》公函,50;及《教会社会训导彙编》,417

[23] 同上,43

[24] 参阅圣施礼华,《与施礼华蒙席会谈》,117

[25] 「这种相对主义有别於天主教教友所享有的、合情合理的自由去在各种不同的、不违反信仰和自然道德律的政治立场中选择自己所喜欢的,以及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决定哪一个方法才是促进一项公益的最佳方法。在政治上的自由不是 —— 也不应该是 —— 基於一个相对主义的思想,认为所有能够给个人带来益处的想法都是有同样的价值、同样的真理的。相反,这种自由的基础就是:政治所关切的,是在当下的历史、地域、经济、科技、和文化的背景下,什麽才是真正能够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公益的处事方法。当一个社羣在这种複杂的情况中面对一个问题时,可以有形形式式的、但都是合符伦理道德标準的解决方法。」(教廷信理部,2002年11月24日Doctrinal Note on Some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Catholics in Political Life,3);及参阅《教会社会训导彙编》,569及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