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课题:婚配圣事

「婚姻的创立者是天主自己。」一男一女的亲密婚姻行为是神圣的;它的制订是按照造物者天主所订立的圣律,而不系乎人的意志。

「婚姻契约是男女双方借以建立终身伴侣的结合,此契约以其本质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养子女,而且两位领洗者之间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圣事的尊位。」 (天主教法典,第1055条第1项)

1. 婚姻是天主的神圣计划

「婚姻的创立者是天主自己。」[1] 一男一女的亲密婚姻行为是神圣的;它的制订是按照造物者天主所订立的圣律,而不系乎人的意志。

婚姻这个制度并不是对一男一女之间的亲密关系的一个不适当的干涉,而是男女之爱这个盟约的一个内在而且基本的要求。只有在婚姻内,才可以有男女之爱,[2] 这种爱情是男女之间由一个人指向另一人、出自意志及情感的行为,是特别属于人性的,包括着整个人的价值。[3] 「天主这样造了男女,他们互相的爱情成为反映天主对人类绝对和永恒之爱的肖象。在造物主的眼中,这爱情是美好的,非常美好的。这爱情得到天主的祝福,目的是使它不断衍生,并实现于照管受造物的共同工程之中:『天主祝福他们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大地』(创1:28)。」(天主教教理,1604)

人的原罪削弱了人的道德良知,破坏了人辨识下述事实的能力:婚姻自古以来就有的、夫妻二人的结合性和不可拆散性。依循天主的教导方法而制定的旧约圣经法律没有谴责圣祖们的一夫多妻制,也没有禁止人离婚。可是,「先知们在夫妇专一和忠贞的爱情的形象下,看到天主与以色列所订立的盟约,于是准备选民的良知,加深他们了解婚姻的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卢德传和多俾亚传,以感人的记载,见证了婚姻的崇高意义、夫妻之间的忠贞与恩爱。圣传时常在雅歌一书里,看到人类爱情的独特表达,也是天主之爱的纯真反映——那『猛如死亡』之爱,『洪流也不能熄灭』之爱的反映。」(天主教教理,1611)

「耶稣基督不仅恢复天主所建立的原始秩序,还赋予特殊的恩宠,使婚姻生活享有圣事的尊贵,成为基督与其净配教会相爱的标记:『你们作丈夫的,应该爱妻子,如同基督爱了教会』(弗5:25)。」(天主教教理简编,341)

「为此,两位领洗者的有效婚姻契约,必然同时也是圣事。」(天主教法典第1055条第2项)[4]

婚配圣事不仅增强圣化的恩宠,更赋予一种特定的圣事恩宠,它在婚姻生活的所有现实情况中,施展强大的影响力,[5] 尤其在夫妻二人的男女之爱方面。[6] 对于一对已婚的男女来说,普世成圣这个召唤就是在于「他们所举行了的圣事,而且具体地在他们的夫妇和家庭生活中予以实践。」[7] 「丈夫与妻子被召圣化他们的婚姻生活,并在此过程中,圣化他们本身。把家庭生活置于灵修生活之外,是个严重的错误。婚姻结合,养育子女,为家庭提供生活必需,提供保障和发展,保持与团体其他成员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一切人间普通寻常的境况,都是基督徒夫妇被召加以圣化的对象。」[8]

2. 婚配礼仪的举行

婚配源于一男一女个人作出的、不可挽回的同意。(参阅天主教教理,1626)「婚姻合意是意志的行为,使男女双方,借不可撤销的契约, 彼此将自己相互交付并接受以成立婚姻。」(天主教法典第1057条第2项)

「教会通常要求信友以教会的仪式来缔结婚约。」(天主教教理,1631)因此,《天主教法典》规定,「结婚惟有在证婚教区教长或堂区主任,或此二人之一所委托的司铎或执事,以及二个证人前举行,结婚方为有效。」(天主教法典第1108条第1项)

婚配圣事要公开地举行的原因有多项:婚配圣事是一个礼仪的行动;它使夫妇二人进入教会内的已婚族群(ordo);它给夫妇二人制定他们在教会内、他们二人之间、以及他们对将来的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婚配授予他们一个在教会内一种生活的身分,故此它必须是很明确的(所以必须有两个证人)。再者,男女两人公开地作出「我愿意」这个承诺也会协助他们忠贞不渝。(参阅天主教教理,1631)

3. 婚姻的必要元素

「婚姻的根本特点是单独性和永久性,在信徒的婚姻内,因其属于圣事,此二特点愈形巩固。」(天主教法典第1056条)夫妻「男女二人因婚姻的契约『已非两个,而是一体』(玛19:6)……这一密切的结合,亦即二人的互相赠予,一如子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妻必须彼此忠实,并需要一个不可拆散的团结。」[9]

「夫妻两人以平等的位格尊严,完全相爱,在上主所确认的一夫一妻制中,更清楚显示出来。多夫多妻制违反男女平等的位格尊严,以及夫妻之爱的特质,因为夫妻之爱是专一的、排他的。」(天主教教理,1645)

「耶稣在宣讲时,明确指出男女结合的原义,一如造物主自起初所愿意的那样。梅瑟准许人们休妻,是对人的心硬作出让步。男女之间的婚姻结合是不可拆散的:是天主亲自制定的:『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19:6)。」(天主教教理,1614)借着婚配圣事,基督徒夫妇二人见证着和参与著基督与教会之间互相结合和结实累累的爱情这个奥迹(参阅弗5:32)。同时,婚姻的不可拆散性也增加了一个新的和更加深奥的意义,就是进一步巩固婚姻的缔约,好让「完成而既遂的(即两名已受洗教友缔结的)有效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间权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解除。」(天主教法典,1141)

「离婚是对自然道德律的严重侵害,是企图摧毁夫妇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约。离婚违反救恩的盟约,婚姻圣事就是这盟约标记。」(天主教教理,2384)「在一对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离婚的无辜受害者,因此没有违反道德诫命。他们中的一方已诚实地努力忠于婚姻圣事,却感到不义地被遗弃,另一方则为了自己的严重过失,而破坏一个按教会法有效的婚姻,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天主教教理,2386)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种种原因,婚姻的同居生活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教会准许夫妻分居,即终止同居生活。但夫妻在天主前仍是丈夫和妻子;他们不可与另一人结婚。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如可能的话,彼此和好。」(天主教教理,1649)如果在两人分居后,「民法离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权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顾或继承产业的维护,则可以容忍,而不构成伦理的过失。」(天主教教理,2383)

假如一个人离婚后再婚,「虽为民法所承认,但使婚姻关系的破裂更加严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处于公开及连续通奸的状态下。」(天主教教理,2384)虽然再婚的离婚人士仍然是教会的一份子,但是他们不能够获准领受圣体圣事,因为他们的状况和条件客观地违反了基督和教会之间那永不拆散的相爱的结合,而圣体圣事正正象征和临现这一结合。「只有那些懊悔自己破坏了对基督的盟约和忠诚的标记,诚心准备度一个不再与婚姻不可拆散性相背的生活的人,可以得到告解圣事中与天主的和好,而有领受圣体的可能。这是说,为了严重的理由,例如为了儿女的教养,男女双方无法分开,他们假如『完全禁欲,即没有夫妻行为而生活在一起时』,可以给予罪赦。」[10]

4. 身为他人父母的责任

「婚姻制度及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为生育并教养子女的,二者形同婚姻的高峰与冠冕。 子女是婚姻极其宝贵的恩赐,而且为父母本身,亦大有裨益。天主亲自说过:『人单独不好』(创2:18),『在起初,天主创造了人类,有男有女』(玛19:4);祂愿意人特别参与祂的造化工程。天主也降福男人及女人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创1:28)。所以,真正的夫妻之爱,以及出自夫妻之爱的整个家庭生活制度,其目标就是使夫妻们,在不轻视婚姻其它宗旨的条件下,毅然地准备和造物主及救主的爱合作,因为祂就是通过夫妻,使祂自己的家庭日益扩展充实。」(天主教教理,1652)[11] 因此,「在这样满全天主委托的使命的夫妻中,尤其值得提出者,是通过二人共同及明智的决定,毅然接受妥善教养更多子女的夫妻们。」[12]

受到当代的社会风气影响而出现的,以经济、社会状况等种种原因作为理据的典型的家庭,与大家庭的理念大相径庭。然而,「夫妻间真正的相爱是超越夫妻之间一男一女的结合的,它是延伸至其自然的结晶品—— 子女的。相反,自私自重早晚都会将爱情贬低至只是为了满足情欲的层次,和破坏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密切关系。如果一个子女怀疑父母根本就不想他来到这个世界,如果他觉得自己不是因为父母的纯真的爱情而出生,只是因为父母一时的疏忽或计算出错,那么他就很难会认为自己是父母的一个好的、真正的儿女……我清楚地看得出,对大家庭的种种评击是源于人缺乏信仰。它都是在那种不明白什么是慷慨付出的社会风气之下所形成的;它试图利用看似无私的动机来掩饰人的自私和一些难以启齿的行为。」[13]

纵然夫妻两人可能已经决定去慷慨地接受所生子女的多少,但「夫妻为和谐地处理其婚姻生活,往往遭受现代生活环境的阻挠,有时他们的处境使他们子女的数字至少暂时不能增加。」[14] 「假如有严正理由,无论是因为夫妇身体或心理的条件,或是外在的环境,使生育子女隔一段时期;教会指示夫妇们可以利用生殖能力中本有的自然周期,只在不孕期中有夫妇行为,而这样节制生育并不违反我们所说的伦理原则。」[15]

任何「在行夫妇性行为前,或在举行时,或在该行为自然结果的发展中,禁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无论是以此行为作为目的,或作为手段」[16] 的行为,在本质上都是邪恶的。

虽然它的目标是延迟生育,但是在女性非排卵、不易受孕的时期进行性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同于在使用某种避孕方法下进行性行为的道德价值。 「因为夫妇性行为亲密结构,在夫妇密切结合时,根据铭刻在男女本性中的法则,使该行为能产生新的生命。在保持这两种结合和生育的主要观点后,夫妇性行为完全保存了互惠真正的爱情之意义,以及人被召作父母的最高职务。」[17]

使用避孕用工具会剔除夫妇婚姻行为的生育性的意义,而在女性的安全期时间进行性行为则仍然会尊重婚姻行为的结合性和生育性这两个意义的紧密关系。前者是人主动地妨碍生育,使夫妻行为的生育能力被消灭;后者只是避免在女性安全期之外的日子进行婚姻行为,所以没有破坏这个行为的生育能力。[18]

因此,正如教会所教导的,责任型的父母是绝对不会实行避孕的。相反,当他们面对一些不期而遇的、在某种意义上是被迫的情况下,他们的回应(加上祈祷和坦然接受天主的圣意)有助巩固夫妇二人和整个家庭之间的团结。

5. 婚配与家庭

「根据天主的计划,婚姻是家庭较大团体的基础,因为婚姻制度和夫妇的爱,是导向生育和教养儿女的,在儿女身上夫妇得到他们的荣冠。」[19]

「既然造物主将婚姻建立为人类社会的本源和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第一个生命细胞』」。[20] 由于婚姻与家庭有着这个独特的、影响公众的层面,所以政府当局必须捍卫它和培养它。[21] 任何妄顾婚姻的各项必要元素的法律(准许离婚、或将民事的结合—— 不论是由异性或同性伴侣所缔结的—— 视为等同婚姻)都是不公义的;这些法律都严重地侵害社会的基本结构,而政府当局实在有捍卫和培养这个基本结构的责任。[22]

在教会内,家庭被称为「家庭教会」;家庭各成员之间的共融意味着「教会共融的明确启示和实现。」[23] 「父母应该以言以行,作他们子女信仰的启蒙导师,用心培养他们每人的前途,尤其是修道的圣召。」[24] 「就是在家中,作父亲、母亲、子女的,以及所有成员,『借着领受圣事、祈祷与感恩的行动,圣善生活的见证、克己和爱德行动』,以特殊的方式,实行他们源自洗礼的司祭职。因此,家庭是培养基督徒生活的第一所学校,也是『培育丰富人生的学校』 。人在家庭里学习工作的劳苦和喜乐、兄弟之爱、慷慨宽恕之道,甚至常常宽恕,特别是透过祈祷和生命的奉献,去钦崇天主。」(天主教教理,1657)

Rafael Diaz

基本参考文献:

  • 《天主教教理》,1601-1666,2331-2400
  •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7-52
  •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1年11月22日《家庭团体》劝谕,11-16

建议阅读文献:

  • 圣施礼华,《与施礼华蒙席对话》,87-112;及「婚姻︰基督徒的圣召」讲道,载于《基督刚经过》

注脚:


[1]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8

[2]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11

[3]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9

[4] 「因着洗礼,男人和女人正式地被列入新而永久的盟约中,列入基督与教会夫妇般的盟约中。就是因为这种不可毁除的加盟,由造物主所建立的夫妇生活和亲密团体,被提升并且被纳入基督的夫妇般的爱德之中,为祂救世的力量所支持和致富。」(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13)

[5] 「夫妇们拥有婚配的本有恩宠,即是他们在领受婚配圣事时所获取的恩宠,而这份恩宠有助他们在婚姻生活中实践所有人性和基督性的美德:在彼此的关系中富有谅解、幽默感、耐性、宽恕、尊重和体贴。」(圣施礼华,《与施礼华蒙席对话》,108)

[6] 「真正的夫妻之爱归宗于天主圣爱,并为基督及教会的救世功能所驾驭与充实,使夫妻有效地归向天主,并在为人父母的崇高任务上,得到扶持和力量。」(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8)

[7]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56

[8] 圣施礼华,《基督刚经过》,23

[9]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8

[10]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84。也参阅教宗本笃十六世,2007年2月22日《爱德的圣事》宗座劝谕,29;教廷信理部,1994年9月14日《有关离婚后再婚教友领圣体的信件》(Letter on the reception of Holy Communion by divorced among the faithful who have remarried);及《天主教教理》,1650。

[11] 「夫妻应将传生和教育子女,视作他们本然的使命⋯⋯信友夫妻如能信赖天主的照顾,培养牺牲精神,以慷慨坚毅和吻合人性尊严及信友身份的责任感古善尽传生的任务,便是光荣天主,便是在基督内,朝向全德迈进。」(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50)

[12] 同上

[13] 圣施礼华,《与施礼华蒙席对话》,94「夫妻应当把共同生活,建立在诚挚而纯洁相爱的基础上,建立在不负天主玉成之恩,把儿女迎入世界的喜乐的基础上,他们应能克己牺牲,不求个人逸乐,一心依靠信赖天主上智安排。如果是天主圣意所要的话,那么有个子女成群的大家庭,实在是一个幸福的保证,大有作为的保证。不要去理睬那些鼓吹人生目的,只为享乐私利之类烂调的人,怎样花言巧语,大唱反调。」(圣施礼华,《基督刚经过》,25)

[14]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51

[15] 教宗圣保禄六世,1968年7月26日《人类的生命》通谕,16

[16] 同上,14

[17] 同上,12。如果夫妇在进行性行为时剔除了上述任何一项特质,便是在本质上失调。 「夫妇的一方所加于另外一方的夫妇性行为,如果不关注另一方面的条件和合理的要求时,那么这一行为已不是爱的真正行为,因此否认了夫妇之间的正确道德律的要求。同样,假如仔细观察,便必须承认,凡阻碍造物主以特别法律所规定的传授生命的相爱行为,不但违反天主的婚姻制度,而且相反生命创造者的旨意。所以,凡运用天主的这一恩惠而消除恩惠的意义和目的者,即使是部份的,都违反男女的本性和他们亲密的关系,也就违背天主的计划和衪的旨意。」(同上,13)

[18]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32;及《天主教教理》,2370。生育性这个意义如果被压抑,将会连带使夫妇的性行为的结合性意义也被消除:「这样不但积极拒绝对生命开放,而且曲解夫妻之爱的内在真理,即被召奉献整个的人。」 (《家庭团体》劝谕,32)

[19] 同上,14

[20] 同上,42

[21]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

[22] 参阅宗座家庭委员会,2000年《家庭、婚姻及非常规伴侣关系》(Family, Marriage and Irregular Partnerships);教廷信理部,2003年《探讨同性结合合法化方案》(Considerations on Projects for the Legalization of Unions of Persons of the Same Sex)

[23]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21

[24] 梵二《教会宪章》,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