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课题:自由、法律与良心

天主造人,又赐给了人自由这一个伟大的恩惠。自然律有法律的效力,因为它是造物主以祂至高的智慧而为自然界定下的律例。

1. 天主子女的自由

人类的自由是有不同的範筹的。「免受威迫」的自由是指人可以不受外来势力的左右而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例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的自由等等。「选择」的自由,又可称为「内心」的自由,是指人在做一个抉择时可以不受外在的贫乏、或内心的私慾的左右;就是说,它不是指「做」与「不做」一个行为的自由,而是指人在没有制肘的情况下,能够自由自主地「抉择」的自由。在伦理道德的层次上,自由的意思就是指一个人能够确实地知道、能够喜爱什麽是好的善的,因为好的善的东西就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在不受私慾的左右、没有罪恶的羁绊的情况下所喜爱的。

天主要人享有自由,为的是要人可以「自动寻求天主,并因自由而皈依天主,而抵达其幸福的圆满境界。人性尊严要求人以有意识的自由抉择而行事,意即出於个人的衷心悦服而行事,而非出於内在的盲目衝动,或出於外在的胁迫而行事。人将自己由私慾的奴役中解放出来,并以自由选择为善的方式,追求其宗旨,同时,又辛勤而有效地运用适宜的手段,这样的人才算拥有人性尊严。」[1]

免受外来威迫的自由,和不受外在的贫乏、或内心的私慾左右的自由,换言之,完完整整的、属於人性的自由,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自由地和确实地知道、和能够喜爱好的东西,不是为了什麽原因,而只是因为它是好的。而且更进一步地,我们因此而爱慕天主,因为祂是最好的。这样,我们就会仿效天主,以达至我们受造的最终目标。所以,「真的自由 … 是人为天主肖像的傑出标誌。」[2]

圣经在整个救恩史的亮光之下探讨人的自由。由於原祖父母犯了原罪,人本来从天主手中获得了的自由就受到了奴役人类的罪过的坏影响,虽然人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地丧失了自由(参阅天主教教理,1739-1740)。藉著在旧约圣经里已经宣告了和预许了的、光荣的十字圣架,基督「为所有的人带来了救恩。基督把人自奴役他们的罪恶中赎回」(天主教教理,1741)。只有善用天主通过基督而赐给了我们的恩宠,人才可以在伦理道德的层次上享受完全的自由:「基督解救了我们,是为使我们获得自由。」(迦5:1;及参阅天主教教理,1742)

人是会犯罪的。但是,这个事实并没有使天主改变祂的计划。祂仍然把自由赐给了祂所创造的人。握有权柄的机构应该懂得如何尊重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由,避免定立一些超越公义範围的法规。同时我们也不要忘记,一个良好的抉择,不但是人在自由自主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更重要的是,人必须在充分明瞭「善」的无限价值时,才可以明白尊重他人的、可以犯错的自由的道德责任。

2. 自然道德律

「法律」或「规律」一词的意思可以是多方面的。自然律、新约的(即基督的)规律、以及人所制定的、管理社羣或教会的法律,都是各有不同的意义、但是又有共同点的道徳法律。

永恒律是指无限智慧的天主为著引领一众受造物趋向其归宿而定下的一套计划。[3]至於人类,永恒律就是天主定下了的救恩计划。藉著这个计划,天主「於创世以前,在基督内已拣选了我们,为使我们在祂面前,成为圣洁无瑕疵的 … 藉著耶稣基督获得义子的名分。」(弗1:4-5)

天主按照每一种受造物各自的本性而引领它步向其归宿。「但天主照顾人,有别於其他受造物:祂不是『从外面』用万物的自然法则,而是『从裏面』,藉著人的理智照顾人,由於理智自然认识天主的永律,它可以指给人正确的方向,自由地有所作为。」[4]

「自然道德律」是永恒律的一个部分,适用於有理性的受造物(人类)。[5]自然律「就是永远的法律,种植在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心内,使他们倾向於正直的行为与目标。」[6]所以自然律是天主所制定的(天主性的,但也是自然的)。它就是人的理性所发出的亮光,使人能够辨识是非黑白。自然道德律有法律的效力。它是「更高的理性」[7],即是说,立法者天主的声音和永恒律的解释者。我们的灵性也分享著这个理性,我们的自由也是依附著它。它被称为「自然」律,是因为它就是每一个人自然地有的理性的亮光。

「自然道德律」是天主向全人类显示祂的救恩计划的第一步。进而显示救恩计划的全部的,就是「天主的啓示」了。自然律「以对天主的渴望及服从为核心,祂是一切美善的本原和裁判者,并使人意识到他人是与自己平等的。」(天主教教理,1955)

— 属性。自然道德律是普世性的,因为它掌管著所有人,无论他们属於任何一个世代(参阅天主教教理,1956)。「自然道德律是不可变更的,虽然经历世代的变迁仍保持原貌;它是思潮和风气激流中的中流砥柱,并作它们进步的支持。表达自然道德律的规律,在实质上也时常有效。」(天主教教理,1958)[8]。自然道德律是强制性的,因为人若要去到天主那里,就必须自由自主地行善和避恶。为此,他必须懂得如何分辨善与恶。可幸的是,人的理性的亮光能够在这方面发挥作用。[9]有时候,人要遵从自然道德律会是困难的,但却永远不会是不可能的。[10]

— 人对自然道德律的认识。自然道德律的各项训条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凭著人本有的理性而认识的。然而事实上,不是所有人都能够直接地和清晰无误地认识每一项训条(参阅天主教教理,1960)。人可以因为自己的倾向、社会和文化的氛围、自己的教育水平或成长过程等等因素而不能有效地认识它。因为人现今的情况使他仍然受制於罪恶的影响,所以他必须依靠恩宠和天主的啓示,才能「以自己的能力,坚信肯定地,以及毫无错误地」认识各项道德上的真理。[11]

3. 天主的法律

天主啓示给了梅瑟的、旧约的法律「是启示法律的第一步。它的道德规範已浓缩在十诫中」(天主教教理,1962)。十诫所要表达的,正是自然道德律的、显而易见的各项结论。归根结底,整个旧约的作用就是为了準备、宣布和标示出救世主的降临。[12]

新法律,即基督的法律,「就是因信耶稣而赐予的圣神的恩宠 。福音中也提到的外在的诫命可使人有此恩宠,或在人的生活中产生效果。」[13]

基督的法律的主要因素是天主圣神的恩赐。这恩赐使人获得痊癒,并体现於藉著爱德而行动的信德。[14]最重要的是,它是一条内在的法律,给予人们一种内在的力量,以求达成它所教导的。其次,它也是一条成文的法律;我们可以在基督的教训里(在山中圣训、真福八端等等),以及在众宗徒的各种道德教导中找到它。它的总结就是爱的诫命。这个其次的因素绝对不是次要的。灌注入了一个信友心中的、天主圣神的恩赐,必然地会意味著这个人会「随圣神的引导行事」,藉著相反「本性私慾的作为」的「圣神的效果」而显示出来」。(参阅迦5:16-26)

自然道徳律的真正解释者就是教会的训导当局(参阅天主教教理,2036)。教会这个使命的对象不但是信友们,而且也涵盖普世人类。这实在是基督的命令:「去、教训万民遵守我所吩咐你们的一切」(玛28:19)。所以,每一个信友都有责任去给他人教导自然道徳律,因为藉著他自己的信徳,和教会训导当局的襄佑,他可以很容易地和无误地认识它。

4. 民法

民法是一个国家(一般来说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目的是明令及颁布自然道德律对国民的各项要求,以便利人民、及适当地规管人民在一个以政治方法组成的社会中生活。[15]民法主要的作用应该是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安全、自由、正义、以及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公共道德。[16]

义德给人带来一个道义上的责任,就是人民该遵守合乎正义的民法。这个责任是轻或重,就要视乎每一条民法在促进社会公益方面的重要性。

不公义的民法是指那些违反自然道德律和违反社会公益的法律。具体地说,不公义的民法就是:

1) 禁止人民做一些他们在伦理道德上理应做的,或是强制人民做一些违反伦理道德的事情的;

2) 会损害公益(如生命、公义、基本的人权、婚姻与家庭等等),或危害对上述的公益提供保障的东西的;

3) 没有合法和合理地公布的;

4) 不能合情合理地将社会的各种利益和负担分配予人民的。

不公义的民法,在人的良知的层面上是无效的。相反,人有道义上的责任不去遵行这些法律,尤其是当它违反上述的1) 及2) 时。人也有道义上的责任去清楚地说明自己并不认同这些民法,以及尽己所能去修改它,起码的是去减低它对社会的的坏影响。有时候,人需要凭著良心去作出反对(参阅天主教教理,2242-2243)。[17]

5. 管理教会的教会法和教会所定的规矩

为了拯救万民,天主的意愿就是要藉著一个人的组织,[18]就是教会这个由耶稣基督所创立的,富有救灵所需的一切凭藉的团体。在这些凭藉中,其中一项就是教会的制定法规的权柄。在普世教会来说,有著这个权柄的人就是教宗。在个别教友团体来说,就是有责管理它的教区主教或类似的领导。管理普世教会的法律大部分都写入了《天主教法典》之内。这法典有两部分,分别适用於拉丁礼的、和东方礼的教会。

教友有道义上的责任去遵守教会法。[19]这个责任按照每一件事情的轻重而有不同的严重性。

在教会的各项法规中,最一般性的有五项,就是一:在主日、及当守的法定庆节,必须参与全弥撒圣祭(参阅天主教教理,2042);二:至少每年一次,及在有死亡的危险时,及在领圣体前若有需要时告除大罪(参阅天主教教理,2042);:至少每年一次,且是在复活期内,领圣体(参阅天主教教理,2042);四:在教会指定的日子守大斋或小斋(参阅天主教教理,2043);五:协助供应教会的所需(参阅天主教教理,2043)。

6. 自由与法律

一些以伦理道德为主题的言论似乎在隐喻著道德律的教训与人的自由是背道而驰的。自由与规律似乎是互相对抗、互相限制,犹如两者是誓不两立似的。

事实上,一个人行使他的自由而做的事,并不是指他按著本能的、或是按著生理心理的需要而做出的行为。相反,它是指一个人按其对於善恶对错的认识而作出的行为。人可以自由地实践道德律所说明的善,以及自由地躱避同一的道德律所指出的恶。

一个违背道德律所指出的善的行为不但不是自由的行为,而且更是罪恶。与道德律相反的就是罪恶,不是自由。道德律驱使我们纠正自己一些作恶的企图,诸如报复、暴力、盗窃等等。但是道德的指引并不是与自由相反的。它指引我们去自由地确认什麽是善的。它也不会左右人的自由。令人感歎的是,正是这个自由可以使人跌进犯罪的深渊。「当我们呼吸著自由的空气,我们明白邪恶只会奴役人,而不会释放人。… 这样的人,看似能随心所慾,但他却没有真正的自由,因他决定不要天主,成了自己决定的奴隶,而在这决定里,他并无自由可言。」[20]

与道德律截然不同的是由人所制定的法律。由於这些法律的用词多是一般性的和简洁的,它们或许不能够就每一件具体的事情都清楚说明人应该怎样做。一个受过良好的培育的人会知道,就每一件具体的事情,他必须采用他肯定哪一个才是对的方法去处理它。[21]他絶对不能使用任何一个在自然道德律、或是在天主的法律里根本就是邪恶的方法来行事,诸如通奸、蓄意杀人等等,纵使这些方法会带来一些正面的作用。[22]

7. 道德良心

「道德的良心是理性的一个判断,藉此人可以对一个将要做的具体行为,正在做的行为,或已经完成的行为,认出其道德的品质。」(天主教教理,1778)「良心依照自然律,明确表达伦理义务:判断应作的事,而人的良心藉以认识此时此地为自己指定的善。」[23]

良心是「每一个人伦理行为的最近的标準。」[24]所以,人如果做了一件违反良心的事,就是做了一件违反伦理道德的恶行。良心这个「最近的标準」 本身并不是决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的独立而独有的来源,[25]而是由於它的本质:「良心判断『最後』声明是否某一个实际的行为合乎法律。」[26]当人本著自己的良心,经过反覆思量,对一个问题得到了一个肯定的判断之後,就再没有推翻这个判断的馀地,就是说:一个「自己的良心的良心」,或是「自己的判断的判断」,否则他永远无法做判断。

一个「正确」的、或说「真实」的良心,能够对於一个行为在道德上的对与错作出合乎真理的判断。一个「错误」的良心则不能够正确地判断。它会把对的看成错,错的看成对。错误的良心是源於一个人的无知。如果这个人的处境是他不能够认识到他的良心其实是错误的,因此没可能改正它的话,这种无知就是「不可克服」(所以是无可谴责)的。但是,如果这个人的处境是他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良心的错误,却不愿意改正它的话,这种无知就是「可以克服」(所以他是有罪责)的。[27]一个人的良心如果犯错,而错误是属於後者的话,他不但会因做错事而犯罪,而且他的罪责会因为他不去克服良心的错误而变得更加严重。

当一个人的良心能够让他对一件事情的是非黑白作出在道德上是正确无误的判断时,他的良心就是「确实」的。当人的良心使他对一个自己的判断怀有几分疑惑,但是仍然觉得对的机会大於错时,他的良心就是「大有可能」的。当他对自己的判断怀有疑惑,而且对这个判断的对或错是机会相等,甚或错的机会大於对的机会时,他的良心就是「令人疑惑」的。最後,当他不知道该如何判断,以致不敢判断时,他就是处於一个良心「困惑」的情况了。

一个人只应该按照自己的确实的、正确无误的良心去行事,以及当自己的良心处於一个不可克服的错误的状况时努力找出正误後才行事。[28]他不应该在良心处於疑惑的状态时行事,却该事先藉著祈祷、探讨、求教他人等方法找出真相。

8. 良心的培育

当一个人在自己的良心处於一个不可克服的错误的状况时做了一件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事时,他不但伤害了自己,而且还可能伤害了其他人。再者,他有可能加重整个社会的良知的模糊不清。所以,个人的良心的培育是非常迫切的。(参阅天主教教理,1738)

良心的培育在於使人的理智能够认识到什麽是真理(对天主教教友来说,这有赖教会的训导),以及使人的意志和情感能够藉著实践各种德行而得到正确的教育。[29]这些努力有赖终生不渝的学习。(参阅天主教教理,1784)

人若要正确无误地培育良心,谦逊是不可或缺的。要培养谦逊,有赖於人在天主台前的诚恳,以及神修指导。[30]

Ángel Rodríguez Luño

基本参考文献:

  • 《天主教教理》,1730-1742,1776-1794, 及1950-1974
  •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28-64

建议閲读文献:

  • 圣施礼华,《自由——天主恩赐的礼物》讲道,载於《天主之友》内,23-38
  • 若瑟拉辛格枢机,1991年2月在美国德州达拉斯举行的第十届主教工作室发表的 Conscience and Truth
  • https://www.ewtn.com/library/curia/ratzcons.htm

註脚:


[1]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7。参阅《天主教教理》,1731

[2] 同上

[3] 参阅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I-II, q. 93, a.1, c;及梵二《信仰自由宣言》,3

[4]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43

[5] 参阅同上;及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I-II, q.91, a. 2

[6]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44

[7] 参阅同上

[8] 「自然道德律的运用变化多端;它会要求,随著不同的地方、时代和环境,作适当的反省,以便配合複杂的生活条件。然而,在不同的文化中,自然道德律始终是连繫人与人之间的规则,而且超越不可避免的差异,给人们指出共同的原则。」(《天主教教理》,1957)

[9]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42

[10] 参阅同上,102

[11] 教宗比约十二世,1950年8月12日《人类》通谕;及参阅《天主教教理》,1960

[12] 参阅及梵二《天主的啓示教义宪章》,15

[13]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24;及参阅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I- II, q.106, a.1, c. 及ad 2

[14] 参阅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I-II, q. 108, a.1

[15] 参阅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I-II, q. 95, a. 2 ;及《天主教教理》,1959

[16]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5年5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谕,71

[17]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5年5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谕,72-74

[18] 参阅梵二《教会宪章》,9

[19] 参阅特伦多大公会议,Canons on the Sacrament of Baptism , 8: DZ 1621

[20] 圣施礼华,《天主之友》,37

[21] 参阅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I-II, q. 96, a. 6及 II-II, q. 120

[22]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76,80,81,82

[23]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59

[24] 同上,60

[25] 参阅同上,60

[26] 同上,59

[27] 参阅同上,62;及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6

[28] 一个确实而又不可克服的错误良心在绝对层面上 (原则上) 不是一条道德规则 : 它有约束力只有当它仍然处於 (一个不可克服的) 错误状态中,而它有约束力不是因它自己本身 (一个错误良心) : 良心的约束力是源自真理,所以一个错误良心能有约束力只规限於从主观来看和从不可克服来看,它被认为是真实的。在一些非常重大的事情上 (如蓄意杀人,等等),很难会有一个错误但没有罪责的良心。

[29]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64

[30] 「神修指导不应被用作使人变得没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只懂得机械式地跟从别人的指示去做事的人。相反,神修指导应该倾向於让人发展属於他自己个人的基督化的準则。要达到这情况,需要有个人的成熟、牢固的信念、对教理有足够的认识、精练的气慨、和受过良好培育的意志。」(圣施礼华,《与施礼华蒙席会谈》,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