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课题:我信肉身的复活和永恒的生命

「肉身的复活和永恒的生命」这真理让我们确认人有一个不朽的终归。它也提醒我们人的尊贵,尤其是人的肉身的尊贵。

宗徒信经的最後一句是:「我信肉身的复活,和永恒的生命。」这一句简短的说话,勾画出教会关於一个人在世的生命终结时的去向所怀有的希望。

1. 肉身的复活

教会重覆地宣告人的肉身会在世界末日来临时复活。肉身复活可以说是那位「众兄弟中作长子」(罗8:29)的耶稣基督的复活的一个「延续」。它会发生在所有人身上,男的女的、善人和恶人、以及仍然在生的和已经去世的人。它会在世界末日来临、基督光荣地降来时发生。当一个人死亡时,他的灵魂和肉身就会分开。到了他复活时,灵魂和肉身就会再次和永远地二合为一(天主教教理,997)。「死人复活」所指的,一方面是人在圆满时所享有的归宿:就是肉身的不死不灭。另一方面它也活泼地提醒我们人所享有的尊贵,尤其是肉身的尊贵。它也指出了世界的、和人的肉身的美好,人每一天的生活的崇高价值,以及世物那永恒的圣召。所以教会在公元第二世纪时在针对诺斯底异端的著述中使用「肉体」复活这个词语 ── 肉体就是人生中最物质化、最受制於时空、最变化不定、和看似转迅即逝的方面。

圣多玛斯亚奎纳认为,肉身复活这个教理,在目的因方面是自然的(因为天主造人,是要人的灵魂和肉身二合为一),但是在动力因(即是天主)方面则是超性的。[1]

死後复活过来的肉身将会是真实的和物质性的,但不是世俗的,也不会再死去。圣保禄宗徒反对一些人主张复活是在人类历史之内发生的一种转变。他在谈到复活後的肉身时用「光荣的」(斐3:21)和「属神的」(格前15:44)两个词语来形容。像基督一样,人的复活要在他死後才会出现。

教会因著基督信仰不会给我们许诺在今世的生活中可以名成利就。她不会谈论一个「乌托邦」,因为我们在世的生活一定会刻有基督的十字苦架这个标誌。但是在某一方面,我们肉身的复活其实已经藉著圣洗和圣体圣事而开始了(参阅天主教教理,1000)。圣多玛斯指出,当人复活时,他的灵魂会非常紧凑地融入他的肉身内,以至肉身会反映出这个人的灵魂的道德和属神的程度。 [2] 所以,当基督第二次光荣地降临、众人的肉身又复活时,所有善人和恶人都要面对的公审判就能出现。

关於肉身复活这个教理,有四点需要说明:

── 肉身复活的教理不同於一些有关肉身轮迴的说法。这些说法是:人死後,他的灵魂就会过渡到另一个肉身,然後或许会再过渡到另一个,直至它得到净化为止。梵二就此点说到「我们现世生命的惟一途程」[3],因为「如规定人只死一次」(希9:27);

── 教会对圣人们的圣髑的敬礼,是她对肉身复活这个信德的一种表达;

── 虽然火葬先人的遗体不是不合法的(除非选择火葬的原因与信仰有所抵触:参阅天主教教理,1176),但是教会仍然极力主张土葬死人这个虔敬的习俗。「对亡者遗体应以尊敬和爱德看待,相信并希望他的复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对身体的慈悲工作;埋葬死者是对天主的子女 ── 天主圣神宫殿的尊敬」。(天主教教理,2300)

── 肉身复活吻合圣经中所说的「新天新地」(参阅天主教教理,1042;伯後 3:13;黙 21:1)。除了人类获得复活的荣耀之外,我们所居住的、在其内活动的整个宇宙都会转变。梵二教会宪章(第48节)说:「我们因耶稣基督而加入教会,我们藉天主的圣宠而在教会内获致圣德,这教会只有在天上的光荣中,才能完美,那就是万物复兴的时後(宗3:21),也就是和人类紧相连接、又藉人类以达其终向的普世万物,将和人类一起,在基督内达到圆满境界的时後。」诚然,将来的新世界会是现今的世界的一个延续,但是两者之间也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水岭。藉著爱德,「期待新天地的希望,不仅不应削弱,而且应增进我们建设此世的心火。」(天主教教理,1049)。

2. 死亡的基督化的意义

死亡是一个谜团。我们只能在基督复活所带来的亮光中去理解它。事实上,死亡、一个人的生命的终结,看似是自然律中最重大的恶事。只有当天主在基督内使所有人复活时,我们才能完完全全地克服死亡。

在一方面来说,死亡是自然的,是灵魂离开肉身。死亡因此标示著一个人在世的旅途的终结。人死後不能再争取功绩,也不能再冒犯天主。「因死亡,我们一生的选择成了决定性的。」 [4] 他也不能痛悔己过。一个人死後会立即到天堂、地狱、或炼狱里去。教会称这个决定性的阶段为「私审判」(参阅天主教教理,1021-1022)。正因为死亡其实给一个人在世间的考验时段带来一个终结,所以我们应该好好地珍惜时间,修德改过,善用自己的才能去度正直的生活,和事服他人。

在另一方面来说,圣经教训我们,死亡是因为人犯了原罪才出现的(参阅创3:17-19;智1:13-14及2:23-24;罗5:12及6:23;及天主教教理,1007)。所以,死亡就是罪过的一种惩罚。一个要在生活中与天主分离的人,必须接受因自己与社会的隔绝,自己内裏的破坏而导致的恶果。然而基督「完全而自由地 顺从父旨,踏上了死亡之路。」(天主教教理,1009)祂藉著服从而战胜了死亡,并且为人类赢得了胜利。对於一个藉著圣洗而生活在基督内的人来说,死亡仍然是痛苦的和可恶的,但它已经不再是一个罪过的标记。藉著克己和为他人自我牺牲,死亡已经成了一个他与基督一同救赎普世的机遇。「如果我们与祂同死,也必与祂同生」。(弟後2:11)

3. 与天主亲密共融的永恒生命.

天主创造了我们,又救赎了我们,为的是要我们将来会和祂永远地共结合在一起,享受圣若望宗徒所说的「永生」,或是说「天堂」。耶稣以下述的说话向跟随祂的人转达天主圣父的许诺:「好!善良忠信的僕人,你既在少许事上忠信,……进入你主人的福乐罢!」(玛25:21)永生不应被视为一种「日曆上日子的不断连续,而更像是一种满足的至高时刻,在此时刻整体(totality)拥抱我们而我们拥抱整体⋯⋯。就像沉没於无穷爱的大海,那时刻,时间―― 以前及以後 ―― 已不再存在。我们只能企图领悟这种时刻是生命的圆满,沉浸在存有的无垠中,在此我们只是深深地陶醉。」[5]

让人生得到丰富意义的、使人乐於遵从道德规範、勇於慷慨地牺牲自我去服务他人、和努力向所有人传佈基督的教训和爱情的,就是永生。基督徒对将来能够抵达天郷的希望不是一个自私的希望。他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够获得天国的福乐。 [6] 所以,一个基督徒可以非常地肯定,过一个完全基督化的生活是「值得」的。「天堂是人最後的归宿,也是人最深的期盼的圆满实现,是决定性和至高的幸福境界。」(天主教教理,1024)正如圣奥思定在他的「忏悔录」中所说的:「因为我们是造来为祢的;我们的心得不到祢就摇摇不安。」 [7] 永生就是基督徒的望德的主要目标。

「那些在天主的恩宠和友谊中过世的人,在完全炼净之後,将与基督永远生活在一起。他们将永远地肖似天主,因为他们是面对面地看到天主『实在怎样』(若一3:2)」。(天主教教理,1023)神学家称这个情况为「荣福直观」。「由於天主的超越性,除非祂自己揭示祂的奥迹予人直观,同时给人直观的能力,否则祂实在怎样,是不能见到的。」(天主教教理,1028)天堂就是天主赐给我们恩宠的、最美好和最终极的表达。

但是,天堂不只是一个善人们可以抽象地、冷静地黙观天主圣三的情景。他们可以在天主内默观所有与自己生前的生活相关的事情,并且从中得到欢乐,尤其是会以一种纯洁的、永恒的爱去喜爱著他们在世时所喜爱的人。「勿忘死後你会受主爱相迎,在天主的爱及世上各形各色高尚的爱内。」 [8] 善人们在天堂享受到的欢乐会在世界末日、肉身复活时达至巅峰。圣奥思定认为,永生就是永恒的安息、以及一种令人感到欢乐的、最高境界的活动。[9]

天堂是永恒无止的,但这不是说我们在天堂就不会再有自由。天堂里的善人不会犯罪,因为在那里,我们得享见天主的圣容,并且也看到祂是受造界中一切美善的根源,所以人也再不可能「想」犯罪。获得了救赎的善人会自由地、孝子般地永远和天主在一起。正是此时,人的自由就会得到最终的实现。

永生就是天主为人类牺牲自己的一个最终极的果实。所以永生也是无限的。然而天主的恩宠不会抵消一个人的本性:我们的存在、机能、性格、和当我们活在世上时所积得的功劳,都会是各有不同的。所以,在所有得享天国的善人中,也会各有分别。他们都会清晰无障地直接享见天主的圣容,但在程度上却是各人有所不同:「有著多一点爱德的那个人,会分享到多一点的光荣,更完美地享见到天主,以及会快乐。」[10]

4. 地狱:一个背弃天主的终极决定

圣经重覆地教训我们,那些不痛悔自己犯过重罪的人将会永远失去与天主的共融和受到永罚。「若人在大罪中过世时没有悔意,没有接受天主的慈爱, 这表示他藉著自由的抉择永远与主分离。换言之,就是将自己排除与天主和真福者的共融之外,这种决定性的、自我排除的境况就称为『地狱』。」(天主教教理,1033)天主是不会预先立定谁人会受到永罚的。人若果在天主以外、以相反祂的圣意的方式去找寻自我所憧憬的目标,就会自陷於一个天主的真光和爱情都不能进入的困境。地狱真的是一个奥秘,一个弃绝天主的爱的奥秘,一个人误用自由去放弃天主而堕落的标记。[11]

教会习惯将地狱的永罚分为两部分:「失落的痛苦」和「感官的痛苦」。前者是较为根本的。它所指的痛苦也是较为严重。它就是指人与天主的永远的决绝,而人心所渴望的其实正是有朝一日能够与天主共在一起。「感官的痛苦」就是福音里多次以「永火」作为象徵的痛苦。

新约圣经里有关地狱的教导,催促我们去负责地善用自己所得到的恩赐和才能,是一个皈依天主的召叫。地狱的存在使人更加清楚大罪的严重性,和必须尽己所能去躲避它。要躲避犯罪,当然主要是靠虚心的、和充满信心的祈祷。我们有受永罚的可能性,也提醒我们要努力过一个使徒的生活。

无疑,地狱的存在是一个奥秘,一个天主对於那些拒绝接受祂的慈爱和寛恕的人行使正义的奥秘。有些学者曾经想过,那些到死那一刻都不肯悔改的人死後可能会被消灭得无影无踪。但是这个想法相反一个事实:由於祂的慈爱,天主赐给了每一个人那不死不灭的、属神的本性。[12]

5. 人必须炼净才能享见天主

「那些死在天主的恩宠和友谊中的,但尚未完全净化的人,虽然他们的永远得救已确定,可是在死後仍须经过炼净,为得到必需的圣德,进入天堂的福乐中。」(天主教教理,1030)许多人在世上生活时虽然不是充满圣德,但也不是在罪恶中与天主完全隔绝。对於这些人,天主的美善会让他们在死後得到炼净的机会,以抵消他们生前所犯过的、或多或少的缺失和污渍,让他们最终也得享天主的圣善。「炼狱显示出天主伟大的仁慈,并且涤净那些渴望与天主结合为一的人身上的污点。」[13]

旧约圣经有论及人死後的炼净(参阅加下12:40-45)。圣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格前3:10-15)里用火的形象来谈论基督徒在今世和来世所受的炼净:一种从某个角度看是来自耶稣基督的火,因为祂是救主,又是审判者,和基督化生活的基础。 [14] 虽然教会关於炼狱的教导到了中世纪才得到正式的确立, [15] 但是自古以来在教会内一致无异议地实行的为亡者祈祷,尤其是弥撒圣祭,清楚地显示出教会相信人在死後可以得到炼净的机会。假如人死後就立即得到救赎进入天堂的永福,或是立即因罪过而受到地狱的永罚,那麽为亡者祈祷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大多数基督新教徒都否认炼狱的存在,因为他们认为这样会过分地信赖人的行为与他可否得救的关係,以及教会为亡者祈祷的效力。

炼狱不应该被视为一个「地方」,而是一个暂时的、与天主隔绝的一种痛苦的「情况」。那时,人生前所犯过的小罪会获得赦免、罪罚得到补偿、和犯罪所带来的对罪过的依恋会被消除。犯罪不但冒犯天主和对犯罪者自己带来伤害,而且也因著诸圣的相通而伤害到教会、世界、和整个人类。教会为亡者所做的祈祷,主要是弥撒圣祭,还有行善功、求大赦、和做补赎。这些工作或多或少地可以重新建立公义和秩序。(参阅天主教教理,1032)

神学家们的教导是,在炼狱中的人灵所受到的痛苦是很强烈的,而且按照各人生前所做过的恶事而有所不同。可是这些痛苦是充满意义的:「一种有福的痛苦。」 [16] 所以,基督徒应该在活於今世时就以痛悔、克己、补赎、和圣善的生活去炼净自己的罪过。

6. 没有受洗而去世的儿童

至於没有受洗而去世的儿童,教会把他们托付给仁慈的天主。我们有理由相信天主会以适当的方式去欢迎他们的,无论是因为耶稣曾经对儿童展示过祂对他们的锺爱(参阅玛10:14),或是因为圣子被派遣来是好使众人都可以得救(弟前2:4)。但是,只仰赖天主行使祂的仁慈而不尽早给初生婴儿付洗是不应该的。 [17] 圣洗授给我们一个独一无二的、基督的形象:「洗礼透过与基督的逾越奥迹结合,象徵并实现受洗者死於罪恶,进入至圣圣三的生命。」(天主教教理,1239)

Paul O'Callaghan

基本参考文献:

  • 《天主教教理》,988-1050

建议閲读文献:

  •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9年5月25日至1999年8月4日与羣众公开会面时关於信经第四讲:「我信永恒的生命」的教理教导
  • 教宗本笃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谕
  • 圣施礼华,《基督徒的信德》讲道,载於《天主之友》内,205-221

[1] 参阅圣多玛斯亚奎纳,《反异教大全 》,IV, 81

[2] 参阅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III. Suppl., 78-86

[3] 梵二《教会宪章》,48

[4] 教宗本笃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谕,45

[5] 同上,12

[6] 同上,参阅13-15, 28, 48

[7] 圣奥思定,《懴悔录》,1,1,1

[8] 圣施礼华,《天主之友》,221

[9] 参阅圣奥思定,书信,s, 55, 9

[10] 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1.q.12, a.6,c

[11] 「因死亡,我们一生的选择成了决定性的,我们的一生呈现法官面前。我们整个一生的某些情况下,我们的选择可以有不同形式。有人完全毁坏了他们对真理和愿爱人的愿望。有人一生仇恨并在自身压抑了一切的爱。这是可怕的思想,可是这种想法的令人惊慌的一面,能在我们历史中可以看到。这样的人已无药可救,善的毁坏是无法挽回的,这就是我们『地狱』一字的意义。」(教宗本笃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谕,45)

[12] 参阅同上,47

[13] 圣施礼华,《犁痕》,889

[14] 「有些现代神学家的看法是,那燃烧并救人的火是耶稣自己,祂是法官和救主。」(教宗本笃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谕,47)

[15] 参阅DS 856, 1304

[16] 教宗本笃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谕,47

[17] 1983年《天主教法典》,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