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课题:个人的本罪

个人的本罪是「违反天主永恒法律的一句话,一个行动,或一个愿望。」

1. 个人的本罪:就是冒犯天主,不服从天主的圣律
2. 大罪和小罪
3. 罪过的增生
4.诱惑


1. 个人的本罪:就是冒犯天主,不服从天主的圣律

个人的本罪是「违反永恒法律的一句话,一个行动,或一个愿望。」[1] 罪过是一个人的行为」,即是:人自由地作出,[2] 并且表达于外在的行动或言语,或内在的意念。而且,只有人的行为可以是罪恶的。罪过违反天主的永恒律,后者是首条的、至高的道德律,也是其它法律的基础。更普通的说法是:罪过可以定义为任何违反道德规范的,即是违反因获得信仰的光照而正确无误的理智的「人的行为」。

所以,罪过包含一种对天主的抗拒态度;相反来说,一种错乱的自私自爱。罪牵涉到 aversio a Deo et conversio ad creaturas,即背弃天主,和对世物错乱的依恋。罪过的「背弃」并不一定指犯罪者明确地仇恨天主,而是犯罪者将某些表面上的、或有限的善置于人类的至高之善之上(conversio ad creaturas),因而使他与天主疏离。圣奥思定形容罪过为「自私自爱,以致轻蔑天主。」[3]「因这自傲自大的高举自己,罪过与救主耶稣的顺命完成救恩,背道而驰(参阅斐2:6-9)」(天主教教理,1850)。

罪过是唯一真正的恶。其他的恶(例如疾病)虽然肯定地也是某一种善的缺乏,但是它们本身并不会使我们和天主分离。

2. 大罪和小罪

罪可以分为大罪(又称致死的罪「mortal」)和小罪(参阅若一5:16-17),视乎犯罪者是否因此而完全丧失了天主的圣宠。[4] 大罪和小罪可以分别视为灵魂的死亡和患病。

大罪(致死的罪)是指「在重大的实质,且是明知故意所犯的罪。」[5]「我们依教会整个的传统称人明知而自由地违背天主、祂的法律、祂所提供的爱的盟约,宁愿转向自己,转向受造的与有限的事物,相反天主旨意的事(称做归向受造物)为死罪。这可能以直接的和正式的方法发生,如崇拜偶像、背教、无神主义的罪。也能以相等的方法,如在重大的材料上,违背天主诫命的行为。」[6]

严重的事情:就是该件行为在本质上与爱德不兼容,因此也不符合各样道德的德行或超性三德那对人的、无可避免的要求。

明知:就是犯罪者意识到该行为是有罪的,即违反天主的圣律的。

故意:就是说,犯罪者的意志清楚地愿意作出这个行为,而且他知道这个行为是违返天主的圣律的。这并不表示如果他犯的是大罪,他必须刻意地要直接去得罪天主。他只需愿意去作一件严重地违返天主圣意的事就足够了。[7]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8] 如果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所犯的罪就是小罪,例如明知而故犯一件实质并不严重的事情,或是虽然实质是严重的,但是缺乏明知或缺乏故犯。按道理说,若果没有明知或故意,那个行为根本不能称为罪,因为它不会是一件人的行为。

2.1 大罪的后果

大罪「导致爱德的失落和圣化恩宠的丧失,就是恩宠状态的丧失。人若不借着悔改和天主的宽恕蒙受救赎,他将招致被摈弃在基督的神国之外,和地狱的永死。」(天主教教理,1861)[9]

当一个人犯了大罪,并保持在「恩宠状态」之外(即并没有藉告解圣事重新获取它),他便不能领圣体,因为一个人不能一方面愿意和基督结合,同时又背离祂。他会犯一个亵渎的罪。[10]

大罪让人与基督失去那给人带来生命的结合,同时也使人失去了与祂的奥体 —— 教会 —— 的结合。他并非不再是教会的一份子,而是一个像患了病的肢体,因此危害着整个奥体。他也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因为他不再是他人的光和酵母,虽然这一点可能会被人忽视。

大罪也会使人失去所有他以前积累了的功德(尽管这些功德可以在他领受告解圣事之后得到恢复),以及丧失了他获取新功德的能力。他会成为一个被魔鬼所奴役的人;他行善这个本性的倾向被削弱了,而且各种官能和情感也变得杂乱无章。

2.2 小罪的后果

「小罪使爱德衰弱;流露出对受造物错乱的爱慕;阻碍灵魂修德行善的进步;招致暂罚。故意的小罪,若不忏悔,将使我们渐渐倾向于犯大罪。不过,小罪并不使我们违反天主的旨意和友谊;也不中断与天主的盟约。依人性来说,小罪是 可以依靠天主的恩宠弥补的。『小罪并不剥夺圣化或神化的恩宠,也不剥夺爱德,因而也不剥夺永远的真福』(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4年12月2日《论和好与忏悔》劝谕。」(天主教教理,1863)

天主在告解圣事中赦免我们的小罪。除此之外,当我们愧对天主对我们无限的爱而发痛悔和做补赎时,天主也会赦免我们的小罪。

明知故犯的小罪即使不能使我们完全与天主分离,还是非常不幸而且损害我们与祂的友谊的。我们应该「惊惧」明知故犯的小罪。对于一个真正愿意爱天主的人来说,只因它不会构成大罪而在小事情上背叛天主是讲不通的;[11] 这种态度会导致人不冷不热」。[12]

2.3 「基本抉择」

伦理学说所谓的「基本抉择」[13] 不接受传统的大罪与小罪的分别。这门学说认为,因为大罪导致的宠爱的失落(以及其一切后果)对一个人的破坏是非常的严重,所以只有他对天主彻底地和完全地抗拒,即是他作出一个反对天主的基本抉择时,才会出现的结果。[14] 拥护这个错谬的学说的人认为,我们在日常所做的抉择中几乎是不可能堕入犯大罪的圈套的;如果真的发生了,我们可以借着真心的忏悔来恢复恩宠的状态。他们认为一个人在行使他的自由而作出日常的抉择时,是不可能以这么独特和具决定性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道德生活的状态的。而且,由于这些行为在整体来说可能是一个正直的生活中的一些「短暂性的例外事件」,所以,使人未能活出基督徒生命的重大过失或许是情有可原的。这种错谬学说的一个不幸的后果就是,它损害了人在使用他的自由意志时所拥有的决策能力和承诺能力。

与上述学说密切相关的就是「罪以三重的分法」的提议,把罪分为小罪、大罪、和致死的罪。后者就是一个不可改变的和故意的得罪天主的决定,而只有这类罪过才能使人与天主分离及不能得到永生。因此,传统上大部分鉴于其事情严重而被认为大罪的,现在只成为不是「致死的罪」的大罪,因为犯这些罪的人不会刻意地怀有弃绝天主的意图。

教会多次指出这些思想背后的错误。这种学说严重地削弱了人的自由,因为它忽略了这个事实:作出一个决定的是作出决定者本人,他并且可以通过具体的个人行为来改变深藏于自己内心的抱负和目标。[15]「实际上主要而决定性的分别,在于一种是摧毁爱德的罪,另一种罪是没有毁灭超性的生命:在生与死之间没有中间路线。」[16]

2.4 其它分类

a)我们可以区分现时的罪常居的罪。前者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后者是前者在犯罪者的灵魂上所留下的污点,及前者所遗留下来的罪罚和犯罪者身上带罪的情况;如果是大罪,还有圣宠的失落。

b)此外,我们也可以区分原罪个人的本罪。原罪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是我们因亚当背叛了天主而承受的罪。原罪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上,虽然不是我们自己犯了它。这个情况类似一个遗传病。要治愈原罪这个遗传病,人必须靠圣洗圣事(起码他潜意识地有领受圣洗圣事的意愿),虽然我们身上仍然会存有某些软弱,使我们有犯本罪的倾向。所以,本罪是人自己所犯的,而原罪则是我们被感染的(参阅第七课题:人被提升至超性的境界及人的原罪」)。

c)本罪又可以被区分为外在的本罪内在的本罪。外在的本罪是指那些别人可以从外面观察得到的罪过(如谋杀、抢劫、诽谤等等)。内在的本罪则隠藏在人的心内,也就是在我们的意志里面,而不会显示于外在的行动(如内心的忿怒、嫉妒、贪婪等等)。所有罪,无论是外在的或是内在的,都源于人的内在意志所发出的行为,就是说,罪是一种道德行为。纯属内在的行为也可以是罪,甚至是重罪。

d)我们也可以区分出肉欲的灵欲的罪过,分别之处是它们是否无序地倾向于一种感官上的善(更好说:是外表假装为善的事,如迷色)还是灵欲的善(如骄傲)。就其本身而言,后者比前者更为严重;然而一般来说,肉欲的罪是较为强烈的,正因为能够吸引人犯罪的目标(一项感官所能接触到的事)是更为直接的。

e)本罪又可以被区分为行动的罪疏忽的罪。所有的罪都涉及一个自愿的、无序的行为。如果它导致某项行动,它就是行动的罪。相反,如果它涉及疏忽了进行某些应有的行动,它就是疏忽的罪。

3. 罪过的增生

「罪造成犯罪的倾向。若重复同样行为,就滋生恶习。结果造成邪恶的倾向,蒙蔽良心,腐蚀具体鉴别善与恶的能力。因此罪过有繁殖和加强的倾向,但是不能根除道德的意识。」(天主教教理,1865)

「罪宗」是个人所犯的、特别令他倾向于也犯其他罪的本罪,所以被称为其他罪过之首。罪宗有七项,就是骄傲(它是一切罪过的起源 ex parte aversionis;参阅德10:14-15)、悭吝(罪过的起源 ex parte conversionis)、迷色、忿怒、贪饕、嫉妒和懒惰(参阅天主教教理,1866)。

一个人「罪恶意识的失落」就是他自愿地蒙蔽自己的良心的结果,使他由于骄傲而否认什么是本罪,甚至否认罪过的存在。[17]

有时候,我们不会直接做罪恶的事,但却在他人的犯罪行为中提供某形式的合作,因而负上或多或小的罪责。「罪过是个人的行为。再者,在别人犯的罪过中,如果我们给予合作, 我们也要负责,如:直接地、故意地参与犯罪的行动;下命令、出主意、给予赞扬或认可;当人犯罪时,虽有义务而不揭发,或不阻止;袒护作恶者」(天主教教理,1868)。

个人的本罪还会引起某些被称为「罪恶的结构」的、相反天主美善的社会情况。[18] 罪恶的结构就是许多每个人的本罪的表现和结果。(参阅天主教教理,1869)[19]

4. 诱惑

在谈及罪过的各种起因时,我们不能不谈及诱惑。它激发起罪恶。「一切罪过的根源发自内心,」(天主教教理,1873)而人的心会被表面上看似是善的东西所吸引。一个诱惑的吸引力永远不会强烈得使人不得不犯罪。「你们所受的试探,无非是普通人所能受的试探;天主是忠信的,他决不许你们受那超过你们能力的试探,天主如加给人试探,也必开一条出路,叫你们能够承担。」(格前10:13)。如果人不是刻意去找寻它,如果当它出现时人会以它作为自己努力在道德上𡚒斗的机遇,那么,对于一个基督徒来说,诱惑可以有积极的价值。

诱惑的原因可以简化为三个(参阅若一2:16):

「世界」:这并不是指天主所创造了的世界,因为世界原本是好的,而是指由于罪恶所引致的错乱,世界在唯物主义和异教徒的环境中驱使我们「转向受造物」。[20]

「魔鬼」:魔鬼催促我们犯罪,但却没有使我们犯罪的能力。魔鬼的诱惑是人可以用祈祷来拒绝的。[21]

「肉体」,即是人的私欲偏情,那些源于原罪的、扰乱人灵魂的各种能力的东西(又被称为罪恶的温床,fomes peccati)。这些诱惑是可以用克己和补赎来克服的。我们也要坚决地不去理会它,在神修指导中诚恳地谈论它,及不用「不成理由的理由」来掩盖它。[22]

当我们面对诱惑时,我们需要努力,以避免用我们的意志去同意那些不经不觉地出现的邪恶思念。

若要与诱惑搏斗,我们需要对天主、对自己、和在神修指导时非常诚恳。否则我们便会有扭曲了自己的良心的风险。诚恳是我们避免堕入罪恶中和获得真正的谦逊的好方法。当我们承认自己犯了罪,当我们表白那企图掩饰我们的罪过的骄傲时,天父就会出来和我们相遇。

我们还要避开那些犯罪的机会,也就是说,那些自愿或不自愿地出现的、给我们带来诱惑的情况。当我们可以自由地这样做时,我们必须躱避任何犯罪的机会。当它是一个近机会(即是一个有使人陷入诱惑的严重机会),同时也是必需(即是我们不能避开它)的时后,我们必须尽一切可能的方法将它变为远的机会。在可行的范围内,我们也必须避开那些持续不断地出现的远机会,因为这种情况会损害人的灵性生活,并使人易于犯重罪。

Pau Agulles Simó

基本参考文献:

  • 《天主教教理》,1846-1876
  •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4年12月2日《论和好与忏悔》劝谕,14-18
  •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谕,65-70

建议阅读文献:

  • 圣施礼华,「内修的斗争」讲道,载于《基督刚经过》,73-82

脚注:


[1] 圣奥思定,《驳斥摩尼派人浮士德》22,27;参阅《天主教教理》,1849

[2] 传统上,罪的定义是明知故犯地不服从天主的圣律;假如不是明知故犯,就不会是罪,因为它不会是一个真正的「人的行为」。

[3] 圣奥思定,《天主之城》,14,28

[4]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4年12月2日《论和好与忏悔》劝谕,17

[5] 同上;也参阅《天主教教理》,1857-1860

[6]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4年12月2日《论和好与忏悔》劝谕,17

[7]人不论为了什么原因,明知而故意地选了一些严重扰乱秩序的事物,… 事实上这种选择已经包含在轻视天主的法律,摒弃天主对人类及所有受造物的爱:人背离天主而失去爱德」(同上),他就会犯大罪。

[8]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諭,70

[9] 除了行为本身之外,重要的是我们要牢记,一个人所受到的判断究竟是怎样,我们只可信赖天主的公义和仁慈。(参阅《天主教教理》,1861)

[10] 只有一个有真正重大理由去领圣体而又无法办告解圣事的人,才可以在发一个「完美的」(上等)痛悔后领圣体;上等痛悔包括下定决心尽快去领受告解圣事。(参阅《天主教教理》,1452及1457)

[11] 参阅圣施礼华,《天主之友》,243;及《犁痕》,139

[12] 参阅圣施礼华,《道路》,325-331

[13]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辉》通諭, 65-70

[14] 参阅同上,69

[15]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4年12月2日《论和好与忏悔》劝谕,17;及《真理的光辉》通諭,70

[16]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4年12月2日《论和好与忏悔》劝谕,17

[17] 参阅同上,18

[18]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7年12月30日《论关怀社会事务》通谕,36及其延续

[19]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论和好与忏悔》劝谕,16

[20] 要与这些诱惑搏斗,我们必须在一有需要时就以勇德去对抗潮流,而不是跟着世俗的习惯去随波逐流。(参阅圣施礼华,《道路》,376)

[21] 例如向撒殚的征服者圣弥额尔总领天使诵念的祷文(参阅默12:7及20:2)。教会一直都建议信友们利用一些圣仪,例如圣水,去抵抗魔鬼的诱惑。阿维拉的圣女大德籣说:「为了叫魔鬼逃的窜而永不再回头,没有比圣水更好的东西了。」(圣施礼华,《道路》,572中的引述)

[22] 参阅圣施礼华,《道路》,134及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