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二课题:第二诫和第三诫

天主十诫的第二条是要人尊重天主的圣名,而第三条要人当守主日和瞻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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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诫
2. 第三诫


1. 第二诫

天主十诫的第二诫是:毋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第二诫规定我们要尊重上主的名(天主教教理,2142),并命令我们要尊敬天主的圣名。「除非为了祝福、赞美、光荣祂」(天主教教理,2143)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呼号祂的圣名。

1.1 天主的圣名

「名字代表一个人的本质、身分及其生命的意义。天主有一个名字,而非一种无名的力量(天主教教理,203)。但是,人的理智是无法理解天主的。人的一切概念也无助于使人明白天主。没有一个名字可以完全地表达出天主的本质。天主是「神圣」的,意思是:祂是绝对地至高无上的,是凌驾于一切受造物的,是超然的。

然而,为了让我们能够呼唤祂和向祂讲话,天主在旧约中逐渐以不同的名字把祂自己启示给祂的子民(天主教教理,204)。祂向梅瑟透露的自己的名字,从本质上表明天主是存在者,是满全的存有,和一切完美的满全:天主对梅瑟说:『我是自有者!』。然后祂说:『你要对以色列人说:那 [自有者] 打发我到你们这里来。……『这是我的名字,直道永远』」(出3:13-15;及参阅天主教教理,213)。以色列人出于对至圣天主的敬重,永远不会念出天主的这个名字,取而代之的是用主」这个称号(希伯来语中的Adonai;希腊语中的Kyrios)(参阅天主教教理,209)。在旧约中,用来称呼天主的其他名字还有:Élohim,一个属于王族的称谓,意思是丰盛的、或伟大的;还有El-Saddai,意思是强大的、无所不能的。

在新约中,天主给人类启示了祂本身的圣三奥秘。祂是三位一体的一个天主:父、子、圣神。耶稣基督教我们称天主为父亲」(玛6:9):阿爸」。阿爸是希伯来语中一个人对他的父亲的亲㘃的称呼(参阅罗8:15)。天主是耶稣基督的父亲,也是我们的父亲,却有所不同,因为耶稣是天主的唯一独生圣子,而我们是祂的义子。但是,我们确实也是祂的子女(参阅若一3:1),是耶稣基督的兄弟姊妹(参阅罗8:29),因为圣神已经被派遣进入我们的心中,让我们能够分享到天主的本性(参阅迦4:6;及伯后1:4)。在基督内,我们是天主的子女。因此,我们可以称呼天主为父亲」。正如圣施礼华所写的:「天主是充满温柔及无限大爱的父亲,你要每天多次在心里唤祂『父亲』,告诉祂你爱祂、仰慕祂、因自己是祂的儿女而骄傲、强壮。」[1]

1.2 尊敬天主的圣名

在天主经中,我们这样祈祷:愿祢的名受显扬」。「显扬」在这里的意思是承认天主之名的神圣性,以神圣的方式对待它(天主教教理,2807)。这就是我们敬拜、赞美和感谢天主时所做的。但「愿你的名受显扬」也是天主经中的一个请愿:我们在作这个请愿时,请求祂的圣名能够因着我们而受显扬、是圣的。也就是说,我们以自己的生活来把光荣归于祂,又祈求他人也能够光荣祂(参阅玛5:16)。天主之名在万邦中受显扬,和我们的生活与祈祷密切相关,无法分开。(天主教教理,2814)

在我们尊敬上主的圣名的同时,我们也要尊敬至圣童贞圣母玛利亚和诸圣人圣女的名字,和尊敬天主以不同的方式临在于其中的东西,尤其是圣体圣事,因为它是三位一体的天主的第二位圣子、耶稣基督真实地临在于我们中间。

第二诫禁止任何不当使用天主名字的方式(参阅天主教教理,2146),尤其是亵渎天主,亵渎指在内心或在口头上出言反对天主,说怀恨、指责、藐视天主的话。……借用天主的名字,为遮掩犯罪的行为、奴役人民、虐待人民或屠杀人民,也等于咒骂天主。……咒骂天主本身就是严重的罪过。」(天主教教理,2148)

同时,它也禁止虚假的宣誓(参阅天主教教理,2850)。宣誓的意思是以天主为某个誓言的见证人(例如作为对一个诺言或证言的保证人,担保一个无罪的被告人或受疑人的清白,或用以终止一项诉讼或争端等)。在某些情况下,宣誓是合法的,但是它必须是符合真相和正义、并且是在必要的情况下而做,例如在法庭上,或在就职时(参阅天主教教理,2154)。除此之外,上主教导我们不要发誓:是就说是,非就说非」(玛5:37;参阅雅 5:12及天主教教理,2153)。

1.3 一个基督徒的名字

「唯有人是天主为人的本身而喜爱的受造物。」[2] 人不是一个「东西」,而是一个人」。「只有人奉召在知识和爱情上,分享天主的生命。人就是为这目的而受造,而且也是人有其尊严的基本理由(天主教教理,356)。在领受圣洗圣事时,当一个受洗者成为天主的一个儿女时,他也会领受一个名字。这个名字代表他在天主之前、和他人之前的独一无二性(参阅天主教教理,2156及2158)。圣洗使一个人成为基督徒,即耶稣基督的跟随者。基督徒」也是每一个受了洗的人的名字,因为他受召去肖似主耶稣:「在安提约基雅最先称门徒为『基督徒』。」(宗11:26)

天主以每一个人的名字来呼叫他(参阅撒上 3:4-10;依43:1;若10:3;及宗9:4)。祂爱每一个人。圣保禄宗徒说,耶稣基督爱了我,且为我舍弃了自己。(迦2:20)祂期待从每一个人的身上都得到一个爱的响应:「你应当全心、全灵、全意、全力爱上主,你的天主。」(谷12:30)。在响应天主之爱这件事上,没有任何人能够代替我们自己。圣施礼华鼓励我们「平静地反省那使灵魂不安,却又使它甜如蜜汁的神圣警告:『我救赎了你,我以你的名字召叫了你,你是我的!Redemi te,vocavi te nomine tuo:meus es tu』(依43:1)。让我们不要偷窃属于天主的东西,这位天主爱我们至死,在创世之前,从永恒就拣选了我们,好使我们在祂面前成为圣的(参弗1:4)。[3]

2. 第三诫

天主十诫的第三诫是:当守主日和瞻礼日。

2.1 主日

圣经叙述了天主在六天」之内创世的工作。之后,「天主看了祂造的一切,认为样样都很好。……天主祝福了第七天,定位圣日,因为这一天,天主停止了祂所行的一切创造工作(创1:31及2:3)。在旧约中,天主钦定一周的第七天为圣日,是特定的一天,与其他日子有所不同。人既然被天主召唤去通过工作来使世界变得完善,从而参与祂的创造工程,也应当在第七天放下工作,以敬拜天主,和让自己休息。

在耶稣基督降生之前,第七天就是安息日,即星期六。在新约时代,Dies Domini(主的日子)就是星期日,因为它是主复活的那一天。星期六安息日意味着创造工程的结束;星期日则意味着随着耶稣基督的复活而来的新创造」的开始。(参阅天主教教理,2174)

2.2 在主日参与弥撒圣祭

鉴于圣体献礼是「教会行动所趋向的顶峰,同时也是教会一切力量的泉源,」[4] 因此,要遵守主日和瞻礼日,主要是透过参与弥撒圣祭。教会就第三诫而明文规定:主日及当守的法定庆节,信徒有责任参与弥撒(天主教法典第1247条;及天主教教理,2180)。除了星期日之外,主要的当守瞻礼日有「耶稣基督的圣诞节,主显节,耶稣升天节,耶稣圣体圣血节,圣母天主之母节,圣母始胎无原罪节,圣母升天节。圣若瑟节,圣伯多禄及圣保禄宗徒节,和诸圣节(天主教法典第1246条;及天主教教理,2177)。「无论在庆节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参与任何地方举行的天主教礼弥撒者,即满全参与弥撒的诫命。(天主教法典第1248条;及天主教教理,2180)

「信徒有责任参与法定日子的感恩祭,除非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疾病、照顾婴儿)或获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参阅天主教法典第1245条)。因此,凡故意未尽这责任者,难免不犯重罪。(天主教教理,2181)。

2.3 主日也是一天休息日

「如同『天主造物的工程已完成,就在第七天休息,停止了所作的一切工程』(创2:2),人的生活是由工作和休息所调节。主日的建立是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机会享有足够的休息和余暇,以培养其家庭、文化、社会及宗教的生活(天主教教理,2184)。在星期日和其他当守瞻礼日,信徒「应停止有碍于敬礼天主,主的日子的喜乐,或心灵和肉身休闲的工作及业务(天主教法典第1247条)。就如要圣化这些日子一样,这是一项严肃的规定。尽管如此,周日休息这个规定可以由于一个人要实践正义或爱德的职务而豁免。

「在尊重信仰自由和公益的前提之下,基督徒应使人承认教会的主日和庆节为法定的假日。他们应该给群众树立祈祷、互敬和喜乐的榜样,并维护他们的传统,对人类社会的精神生活是一项珍贵的贡献(天主教教理,2188)。「每个基督徒如无必要应避免强求他人作事,致使他人难以遵守主的日子」(天主教教理,2187)。

2.4 公众崇拜与宗教自由的公民权利

今天,在某些国家中,有一种相当普遍的世俗化」思想。它将宗教视为只是一种个人的私事,因此不应该有公开的和社会性的表述。相反,基督教义的教导是:人必须能私自或公然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5] 事实就是,已经铭刻在人心中的自然道德律规定给天主外在的、可见的、公开的钦崇礼[6](参阅天主教教理,2176)。毫无疑问,敬拜天主首先是一种内在的行为。但是,人也有需要将它形诸于外,因为人的心灵必须以有形的物质为标志,以促使它进行让人与天主共融在一起的精神活动[7]

人不仅要有个人的外在的宗教生活,而且还要与他人一起进行宗教敬礼,因为人的合羣天性,要求人……以团体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8]「如果在不妨害正义的公共秩序下,不许人自由实践宗教的集体行动,这是侮辱人格及天主为人所定的秩序。因此,以谋求现正世公益为宗旨的政权,应该承认人民的宗教生活而予以鼓励。」[9]

在宗教事务上,人有社会性和公民性的自由。社会和政府当局不得阻止任何人在私人和公共场合中根据自己的良心而行动,但是他们必须遵守那些按照大众公益而定下的、合符正义的界限,诸如公安及公共道德律的标准。[10](参阅天主教教理,2109)。每一个人都有良知上的责任去寻找和皈依真正的宗教。在这方面,他可以得到他人的帮助(再者,基督信友们更加有责任在他们的使徒工作中给人提供这方面的帮助)。但是,在有关宗教的事上,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强迫去做一些违反他的信念的事,或被禁止去做符合他的良心的事。皈依信仰,和实践信仰,都必须是一个人自由的行为(参阅天主教教理,2104-2106)。

「你身为基督徒公民的任务,是要协助做到基督的爱与自由,能够统率现代生活的全部领域:文化与经济,工作与休息,家庭生活与社会关系。[11]

Javier López

基本参考文献:

  • 第二诫:《天主教教理》,203-213;2142-2195年
  • 第三诫:《天主教教理》,2168-2188;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8年3月31日Dies Domini宗徒书信
  • 教宗本笃十六世(约瑟夫拉辛格),《纳匝肋人耶稣》,Ignatius Press,第一部,第5章,第2段

建议阅读文献:

  • 圣施礼华,「认识天主」,载于《天主之友》,142-153

注脚:


[1] 圣施礼华,《天主之友》,150

[2]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4

[3] 圣施礼华,《天主之友》,312

[4] 梵二《礼仪》宪章,10

[5] 梵二《信仰自由》宣言,15;及《天主教教理》,2137

[6] 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II-II, q. 122, a. 4, c

[7] 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II-II, q. 81, a. 7, c

[8] 梵二《信仰自由》宣言,3

[9] 同上,3

[10] 参阅同上,7

[11] 圣施礼华,《犂痕》,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