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神父這麼多年,每次講到我愛個人的自由,有些人馬上顯出懷疑的樣子,唯恐維護自由便會危及信仰。這些如此膽小的人放心吧,唯一能攻擊信仰的自由,應是被人誤解的自由,一種漫無目的、缺乏客觀原則、不守法律、無法無天的自由,換言之,他們要的是一個通行証。很不幸,許多人提倡的就是這種自由,他們的提議才是會危及信仰呢!
所以,講良知的自由,其實是不準確的,因這好像把拒絕天主,視為是道德上正確的說法一樣。我們已講過,人有能力反抗天主的救恩計劃,我們有能力,但卻不應做。如有人故意這樣做,他就犯了第一和最重要的誡命:「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你的天主。」(申6:5)
我全力維護個人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s)[3],即謂沒有人可以合法地禁止別人欽崇天主。渴求真理是合法,且應受到尊重。人有認真的責任去尋找天主,認識祂,欽崇祂,但沒有人可強加自己的信仰於別人身上,就像沒有人有權對相信天主的人,加以迫害一樣。
慈母教會常常讚揚自由,但從古至今都不贊成宿命論。教會認為每個靈魂都是自己命運的主人。「忠於善的人會有永生,選擇惡的要面對永火。」[4](《天主之友,32-33》)
[1] 譯註:完全不受道德規範的拘束,隨心所欲,這種自由非真自由。
[2] 譯註:良心按照理性和神律,有作倫理抉擇的自由。
[3] 註:良十三世,通諭 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20-VI-1888,ASS 20(1888),606
[4] 註:象徵彙編《亞大納削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