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座宪令《但愿如此(“Ut sit”)》

此为《但愿如此(“Ut sit”)》宗座宪令的(非官方)中文译本,主业团因此宪令而被立为天主教会内首个属人监督团。

若望保禄主教

天主众僕之僕

为永久记录的事

教会以绝大的期望,向主业团表达其关注和母亲般的关怀。这团体是因天主启发的灵感,由天主之僕若瑟玛利亚施礼华於一九二八年十月二日,在马德里所创立,使能成为一个永远恰当和有效的工具去履行教会在俗世生活中的救赎使命。

此团体於开创之初,已努力奋鬥,不但为以新的光辉,照亮平信徒在教会和社会中的使命,同时也付之以实际的行动;而且又尽力实践普世成圣的训导,并在社会各阶层中,推动以日常工作本身,作为圣化的途径和对象。此外,主业团更藉圣十字架司铎会,帮助教区司铎在履行其神圣铎职时,活出此训导。

在天主恩宠的帮助下,主业团及其工作已伸展至很多世界各地不同的教区中。她是一个由司铎和男女平信徒组成的使徒有机和不可分裂体:即是无论在精神、目标、管治和培育上,都是合一的,因此,有必要赋予它一个符合其特性的法律架构,这本是其创办人自己在一九六二年,以谦卑和信任的心,向圣座请求,恩准其一个相称的在教会内的存在架构,好能刻划其真正的本质和神学特性,亦令其使徒工作有更大的成效。

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藉《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第十号,将属人监督团这体制引进了教会的法律,为执行特定的牧民活动,并以自动手谕《神圣教会》I, n.4 使之生效。由那时起,已能清楚分辨出此法律体制完全地适合主业团。因此,我们有可爱记忆的前任保禄六世在一九六九年,殷切地接纳了天主之僕施礼华的请求,授权他召开一个特别会议,并在他的指导下,研究主业团所必要的变更,为能保持主业团的本质及跟从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的规範。

我们亦明确地要求继续此研究,且在一九七九年,下令对此事负有权责的主教圣部,在仔细研究所有有关事实及法律资料後,检视主业团所提出的正式请求。

主教圣部按历史、法律及牧民等方面小心地审查此交付给他们的事项。如此,在完全排除所有与其基础、可能性和具体授予请求的方式所相关的疑虑後,清晰地显示,准许主业团变更为属人监督团,是恰当和有利的。

因此,我们以完全的宗座权力,接纳主教圣部至尊贵和最可敬的枢机部长所给予我们的意见,并按其必要,得到那些在此事上拥有或觉得自己拥有权限者的同意後,下令且愿意以下各项付诸实行。

I

主业团被立为属人监督团,有国际性领域。全名为圣十字架及主业监督团,或简称为主业团。圣十字架司铎会同时被立为一个为神职人员的善会,其本质上是与监督团联合一起的。

II

监督团由一般法、本宪令,及其章程:取名《主业团特别法规》的规範所监管。

III

属人监督团的司法管辖权包括:归属其内的神职人员,及为满全其特定责任、以合约形式与监督团建立了法律联繫的平信徒,此等平信徒奉献自己予监督团的使徒活动。而神职人员及平信徒均在监督的权力下,履行监督团的牧民工作,一如上述条款所言。

IV

主业监督团的教长是它的监督,按照一般法及特别法的规定而选出,并需得到罗马圣座的确认。

Vn

按照《你们去宣讲福音(Praedicate Evangelium)》宗座宪令第117条,监督团隶属于教廷圣职部,而圣职部根据相关问题,会与罗马教廷其他圣部对相关问题作出评估。圣职部会利用其他圣部的管辖权 —— 通过适当的咨询或移交文件 —— 去处理各种问题。

VIn

每年监督都会向圣职部提交一份关于监督团的状况及其使徒工作实现之情况的报告。

VII

监督团的中央行政总部设於罗马。而位於监督团总部的「和平之后」小堂,则被立为监督座堂。

最可敬的欧华路蒙席既於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五日按规定被选为主业团的总会长,宗座确认和同时任命他为刚成立的圣十字架和主业属人监督团的监督。

最後,我们指派可敬的兄弟,西当(Sidone)领衔总主教及教廷驻意大利大使罗莫洛•卡邦尼(Romolo Carboni),适时地执行上述决议,并授予其必要及适宜的权限,包括在相关的事情上,予其他教会教长的转委权;同时有责任,尽快向主教圣部呈交一份證明此命令已执行的真实文件。

与此相抵触之事一概无效。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我们在位的第五年,由罗马圣伯多禄大殿发出。

奥斯定•卡沙罗尼枢机 (Augustinus Card. Casaroli),国务卿

巴斯弟安•巴治奥枢机 (Sebastianus Card. Baggio),主教圣部部长

若瑟•迪•唐 (Iosephus Del Ton),秘书

马些路•罗撒蒂 (Marcellus Rossetti),秘书


n经教宗方济各修改的条文的原本措辞(参2022年7月14日发布的《为保护神恩(Ad charisma tuendum)》手谕的宗座牧函,2022年8月4日开始生效):

V

监督团是由主教圣部管辖,而同时按事务的性质而定,将直接与罗马教廷不同的圣部或部门直接交涉。

VI

监督须每五年,经主教圣部,呈交有关监督团的状况、及其使徒工作发展的报告予罗马圣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