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会的位置

主业团提供的灵修培育与地方教会的工作相辅相成。加入或参与主业团活动的人依旧属於他们自己的教区。

主业团於1928年创立。马德里主教於1941年核准,1947年则获得宗座核准。自从1982年主业团成为天主教会的属人监督团,具有履行特殊的牧灵使命,并形成教会管辖权和圣统架构的一部分。属人监督团是由监督、在俗司铎及男女平信友结合而成的一个组织,以达成监督团的特殊使命。就主业团而言,该使命即在世界之中广传成圣的理念。

依赖天主的圣宠,主业团成员的使徒工作,目的在於使世上所有地方教会和堂区的教友均能体验到基督徒生活更新的益处,例如皈依、热衷参与圣体圣事、勤领其他圣事、传播福音给远离信仰的人、为有需要的人争取利益、帮助教导天主教教理、参加堂区的一些活动,并与教区机构合作。主业团成员的使徒工作是在主业团特殊神恩简言之,即圣化日常生活的平凡工作、情境和事件的框架下而得以实践的。

主业团宗旨在培养监督团所有信友和教区牧者的团结,并鼓励他们按照每个人的家庭和职业情况,熟识教区主教和主教团的指示和方针,并付诸实行。

属人监督团

属人监督团法律的架构是源自於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一篇文献: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1965年12月7日)第10条,它提及在不同组织中,可设立「特殊教区或属人监督团」为「在世界任何地区、任何种族当中,执行特殊的牧灵事业。」梵二渴望有一个崭新、具有弹性的法律架构而能有效地传播基督宗教的讯息和基督徒的生活。如此,教会可以针对它在世上使命的种种要求,做出更适当的回应。

教会内大多数的管辖权是以地区画分的,比方在一个教区内,信友依照地域或住所决定他属於哪个教区。然而,管辖权不一定总是以地区为标準,也可以用其他準则,例如聘僱、宗教礼仪、移民身分,或与管辖机构达成的某种协议。军事教长区和属人监督团则属於最後一种情况。

梵二早即预见属人监督团的存在,由一位牧者(监督)与在俗司铎,和男女平信友组成。监督可以有主教的身分,由教宗委任,他以管理权或管辖权治理监督团。

教会为奉行基督为它订定的宗旨,具有自我组织的权力。它运用此权力,在圣统制内设立了属人监督团,并赋予监督团的信友此一特性:他们继续属於他们居住地的地方教会和教区。因为这个及其他的原因,属人监督团与一般的修会和献身生活团体大相迳庭,也和其他信友组织与运动截然不同。

天主教法典明定每一个属人监督团必须受教会一般法规及它自己法规的管理。

主业监督团

主业团是一个由平信友和司铎组成的有机体,他们在牧民和普世性的使徒事工上合作。此特殊的基督徒使命就是藉由日常工作和平凡生活,在世界上广传成圣的理想。

教宗保禄六世和他的继承人决定,应著手研究一个适合主业团真正本质的法律结构,依据梵二文献,该结构即为日後的属人监督团。1969年宗座与主业团成员一起开始起草,於1981年完成。之後,宗座将研讨报告送至2000馀在他们名教区已有主业团中心的主教手中,邀请他们提供他们的意见。当该阶段完成後,主业团即被若望保禄二世成立为国际性的属人监督团,

宗座於1982年11月28日利用宗座宪章Ut sit(但愿如此)将之公诸於世,在1983年3月19日正式付诸实行。同时教宗颁布由主业监督团的特殊宗座法规构成的章程,其内容与创办人多年前所準备的章程一样,但为适应新法规而做了些许细微的必要修订。

与教区的关係

主业监督团是一个管辖权的结构,隶属於教会的牧民和圣统制度。正如教区、地域监督团、代牧区和军事教长区一样,主业监督团为落实服务教会的使命,亦具有自己的自主权和一般管辖权,为此原因它透过主教部,立即和直接的依归於教宗。

监督的权限只限於与监督团相关的特殊使命,因此与教区主教在对教区信友一般牧灵照顾上的权力完全协调一致:

一、凡在履行灵修、培育和使徒事工方面的相关承诺上,主业团的平信友要听命於监督,他们在正式宣称加入监督团时,便承担起这些承诺。从这些承诺的内容来看,它们绝不干涉教区主教的权力。同时,主业团的平信友继续在他们所居住的教区维持信友的身分,因而他们与教区其他领了洗的人一般,在同样的事件上以同样的方式,听命於教区主教的权力。

二、依据教会的一般法和主业团的特别法的规定,归属於监督团的执事和司铎属於在俗司铎,而且完全在监督权力之下。他们与教区司铎团的成员培养手足般的友谊,并以应有的关心遵守司铎的通常法令。他们亦可成为教区司铎议会的一员。教区主教在事先获得监督(或他的代表)的同意,可任命监督团的司铎团的一位司铎担任教区的某个职位或职务(例如堂区神父或法官)。该司铎只需依照教区主教的指示行事,并只向主教交代他的工作。

主业团法规(第四题,第五章 )订定标準,确保监督团和它执行特殊使命所在的教区之间的和谐关係。监督团总是与教区的首长保持良好关係,定期的向教区主教通知它的活动。这份关係的一些特色如下:

一、主业团如无事先获得教区主教的准许,决不会设立监督团的中心,或开展其使徒工作。

二、当监督团预备成立一座自己的教堂,或当监督团被交託照顾一座教堂或堂区时,教区主教和监督(或他的区代表)共同起草一份协议。在此情况下,监督团恪守在俗神父管理教堂的教区通常规则。

三、监督团的区当局定期与教区主教联繫和谘会有关监督团在该教区进行的牧灵和使徒工作。另一方面,他们亦与在主教团担任管理职位的主教们保持联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