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教育孩子的权利(二)

父母不是唯一有合理理由关注孩子的教育的人。国家和教会也因著不同的理由而有著一些不可逃避的责任。

上一篇文章说明父母教育自己孩子的权利的天然基础,和这个权利的普世性和不可被废性。它使人很容易看出,学校只是理应由家庭提供的培育工作的一个延续。但是我们也要明白,父母不是唯一有合理理由关注孩子的教育的人。国家和教会也因著不同的理由而有著不可逃避的责任。

国家在教育所扮演的角色

行政当局对教育的关注是有许多好理由的。从务实的角度来看,若要自由得到有效成长,和羣体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得到进步,有赖行政当局能够确保社会有一定程度的文化发展。要维持一个複杂的社会的正常运作,有赖市民能够获得适当的资讯和知识,和市民对那些能够令社羣共同生活成为可行的德行和习惯有良好的了解。

举例来说,对抗文盲是一项促进社会公义的要事。在有关教育的事上,每一个人,不论男女,都有不可被剥夺的权利[1] 。而国家也有确实的、不可放弃的权利。为了社会公益,国家必须以制定法律来定下攻读大学或其他专职培训所需的教育程度。

就这方面,我们可以问:父母和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关注会否有所衝突或互不协调,或相反地是相得益彰呢?相关的问题是:双方对孩子教育的关注有什麽相互关係呢?若要避免取代父母的权利,国家所立的法例可以去到几尽呢?在什麽情况下可以让国家作出干预,以保护儿童的、相对他们父母的权利呢?

其实,这些问题是与国家固有的教育角色无关的。可是,令人遗憾的是,至少从十八世纪开始,许多国家的政府当局都倾向於在教育的事上承担一个越来越唯我独尊的角色,以至有时候在学校教育方面,它几乎变成独一无二的供应者。

归根究柢,当局在这方面的兴趣是源於意欲在社羣中为每一个人强制性地加诸一套单一的道德标準,一套以掛一漏万的、但为大众所接受的原则作为基础的标準。最极端的结果就是一种极权主义,令到市民培育良心和道德判断力的责任被褫夺;任何创意或生活方式,如果不顺应国家所泡製或支持的舆论,就会被抑制。

上述的目标是藉著下列情况而获得促进的:公立学校所提供的「中立」教育;社羣自发的教育创意的被孤立或在经济上被窒息,或是间接的、藉立法而推行的认證和课程发展的要求,其仔细程度和全面性令市民没有其他教育选择。结果就是教育变成独家专利,或是有名无实的「多元化」。

要指出的是,国家所制定的、声称为「中立」的课程其实是虚有其表的,因为这些课程总是有著意识形态的偏颇。再者,从经验得知,这类做法许多时候都是为了实现一个意欲,就是要把一切宗教的框架从人的文化中「解放」出来,或是试图破坏某些基本的道德价值,诸如婚姻与爱情、母性、和一个人从母胎受孕起始、直至自然死亡的生存权利。

近年的做法更甚,就是在中小学内宣扬一些较为适合大学的原则,例如学术自由和教师的言论自由。自由的教育,因此而沦为老师表达自己的意见、按照自己的偏见去培育学生的所谓自由。这个对自由的解读,往往是源於对父母、对社会能否确保孩子得到良好的德行和公民责任的教育的深切悲观。要克服这些困难,就必须紧记学校只是担当父母教育子女的辅助角色,以及「政府有义务确保父母的这项权利,并保證真能行使此权利的实际条件」[2] 。就是说,学校应该受「辅助性原则」所指引。

教育的自由

教育的自由是指父母对抗政府过度的干预,或是对抗学校个别老师教授自己的观念的企图。它与父母的教育权利没有分别,只是从父母与政府或学校的关係这个角度来看而已。所以,教育的自由是父母拥有的一项人权,使他们頼以给子女提供能配合自己的信念的教育[3] 。这包括课程(如教学语言、体育项目的选择等)和教学方法(如男女生分教与否、学校采用的训导原则等)的事情。

当然,这也包括宗教的取向。父母们一般都会意愿自己的孩子接受与自己信仰和生活方式一样的宗教教育。这不是一个意识形态的问题,而是父母天然权利的一部份。这方面的自由确保父母的子女教育权。他们可以亲自提供教育,或是把这个职责委託给他们认为适合的学校或教育机构,甚至可以自己成立一个教育机构去肩负这个任务。「政府有清晰的责任去提倡、管理和监督教育;要这样做,需要使公营和私营的机构有平等的机会。监督不等如妨碍、阻止或限制自由」[4]

父母这一项权利也让他们做到政府合理地要求他们的、为年幼的子女提供最基本的教育的责任。所以,教育的自由,包括给年幼的孩子提供社会和法规要求他们得到的教育。这意味著公立学校不是唯一可以提供合乎法规的教育的机构。

当孩子仍是年幼时,老师的活动并不如大学里可以依赖学术自由而贯输任何知识给学生。老师们主要是按学生家长授予他们的权限而做事,即是以他们的专业知识为家长服务,从而协助家长给孩子们提供家长意欲其子女可以得到的教育。老师的角色不应该是意识形态的,而极其量不过是代表父母们去教育子女。教育的自由也意味著学校应该是父母的代表,不是当局的代理人。

父母有责任参与教育的事

教育是公益的一个基本的部分。当教育遇上危机时,所有国民,特别是父母们,都有权利和义务以个人或团体一份子的身份去干预。「在公民生活里,有两项极为重要的事情:有关婚姻的法律和教育的法律。在这两方面,天主的子女必须为了全人类的缘故而坚守立场,并且坚强地、公平地奋鬥」[5]

这个公民坚强地维护家庭和婚姻的权利,不是出自国家,也不是出自社会,而是出自人的本性,且是先於国家和社会的。所以父母们应该争取国家和社会承认他们亲自教育子女,或把这个责任委託於可信靠的人的权利。这项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维䕶家庭那最崇高的、任何权力机构都不能企图干渉的地位。

父母的这个态度,同时也需要他们有强大的责任感和创意,正如圣施礼华所说的:「你会留意天主赐给了你的子女所走的每一步,而你会明白,你一生中最重要的事业就是好好地养育你的子女。只是把他们带到世界上来是不够的;禽畜也会这样做。你们必须把自己的神修、你身为基督徒的理想、对天主的热爱、对圣母的敬礼传递给他们」[6]

J.A. Araña - C.J. Errázuriz


[1] 参閲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0年6月2日给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发表的演辞,92节

[2] 「天主教教理」,2229

[3] 参閲「天主教教理」,2229

[4] 「与施礼华蒙席会谈」,79节

[5] 圣施礼华,「鍊炉」,104节

[6] 圣施礼华,1972年11月18日一个聚会的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