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課題:人與社會

一篇在「天主教教理總綱」系列中新的教理大綱。很多人覺得這系列幫助人對天主教信仰有更好的認知和將天主教信仰解釋給他人。

1. 人的社羣性

天主所造的不是「孤立」的人,而是「社羣性」的人(參閱創1:27;2:18-20,23)。對於人來說,社羣生活並非一種由外而來的「附加品」,而是一個源於人性與生俱來的重要環節。人只有和他人互相契合,才能成長和實現那存於他的生命中的使命。[1]

信德使人更加明顯地看見人的社羣性。人與人之間所應該有的共融,在某程度上,實在肖似天主聖三父、子、聖神相互之間的親密。所有人都是被基督所救贖,和受召去分享同一的歸宿。[2] 啓示的信仰教導我們,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深切地無償的,因為我們在近人身上所看到的,不單是一個與自己平等的人,而且是天主的一個活的肖像,我們應該隨時準備為每一個人完全地付出自己,甚至是終極的奉獻。[3]

所以每一個人「受召『為』他人而生存,成為一種恩賜。」[4]「為」他人而生存的意思不但是和他們一起生共存,而且是服務他們和熱愛他們。人的自由可以「因過度沉迷於生活中美好事物所帶來的象牙塔隔離中凋謝。」[5]

使社羣關係正確地發展,需要個人和大眾共同付出:「人的社會性不會自動使人與人之間達致共融,並交付自己。由於驕傲的和自私,人在自己身上發現『非社會行為』(asocial behavior)的種子,以及自我封閉並操緃近人的衝動。」[6]

人的社羣性並不只局限於政治性和商業性的層面。對正確地建立一個社會至為重要的,是那基於人的人性最深層次方面而建立的關係,特別是靈性上的關係。[7] 所以,若要組成一個對人類有價值的社會,就有賴人、不論男女、的內在成長。組成一個社會的,是人自由自主的行為,不是歷史洪流的推動。[8] 因此,符合人的靈性價值,和基於真誠的付出自我的人際關係,是特別重要的。

人的社羣性帶來另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所有人的絕對平等。所有人、不論男女、都擁有相同的人性,和出自同一的根源。所有人都是蒙基督救贖了的,以及受召去分享同一的永福。

「因此,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尊嚴」(天主教教理,1934)。在這絕對的平等中,也存在著一些差異。除非這些差異是源於不公義,否則它也有正面的價值:「這些差異乃屬天主的計劃,祂願意每個人從他人得到他所需要的,而享有某些特殊『才能』的人,要把利益輸送給那些需要的人。」(天主教教理,1937)

2. 社會

人的社羣性也表現於人會成立不同類型的、各有不同目標的會社:「一個社會是一羣人的集合體,藉著一個超越他們中每個人的合一原則,以有機體的方式聯合在一起。」(天主教教理,1880)

人有很多不同的目標,也有很多使人聯合起來關係:互愛、種族、語言、國藉、文化等等。所以,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帶來廣泛而且多元化的會社和組織,如家庭、城市、國家、跨國團體等等。

某些社會團體,例如家庭和國家,是更加直接地切合人的本性,所以是必須的。其他的團體則是體現人自由自主的倡議,並且是人的「社羣化」的基本表現。這種「社羣化」體現出人的一種自然趨向,就是人為了一些個人能力不足以爭取得到的目標而結社,而且也幫助每一個人發展他的天賦。(參閱天主教教理,1882)

因為人和社會生活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所以社會生活對每一個人的成長都有巨大的影響。同樣,人如果生活在組織上有缺陷的社會中,對他是有傷害的。在某程度上,影響著人的行為的,是他處身其中的社會是怎樣組成的。後者對人的文化也有影響。

雖然我們永遠不能將個人貶為只是社會中的一個無名分子,[9] 我們要記住,一個人整體的成長,和一個社會的進步是息息相關的。[10] 一個人的個人層面和他在社會中的層面,兩者之間並不是對立的。這兩個層面其實是親密地結合在一起的,並且因著這個結合而更形鞏固。

在這情況下,人的罪惡會形成不公義的結構或「罪的結構」。[11] 這些結構相反社會的正常秩序,使人更難實踐美德,並且助長違反公義、愛德、貞潔等等的個人罪惡。這些結構可以涉及廣泛的不道德習俗(例如政治的腐敗和經濟的賄賂),或不公義的法律(如那些容許墮胎的法律)等等。[12] 我們必須認真地努力去拆除這些「罪的結構」,並代之以符合公義的結構。[13]

要消滅不公義的結構,和把基督精神注入專職工作及整個社會,勤奮努力地活出個人的工作所固有的道德規範是很重要的。這樣做也是聖化那些工作的一個必要條件。

3. 權威

「任何人的團體都需要有權威來治理。 權威以人性為基礎。為國家的連帶責任,權威是必要的。權威的任務是盡其所能確保社會的公益。」(天主教教理,1898)

既然人性的特質之一是人的社羣性,所有合法的權威都是來自大自然的掌控者 —— 天主(參閱羅13:1;及天主教教理,1899)。但是「政體的確定及行政人員的遴選,可由國民自由抉擇。」[14]

權威在道德上的合法性並非是它自有的,而是源於它是天主的僕役(參閱羅13:4),並且它是為了公益而服務的。[15] 凡執行權力的人,應視之為一種服務,實行分配的公義,避免偏𥘵和圖謀私利,和永遠不能實行專制獨裁(參閱天主教教理,1902,2235及2236)。

「雖然公共當局對於某項一旦加以禁止,會引起更嚴重害處的行為,有時會決定不下令禁止(參閱聖多瑪斯《神學大全》I-II, q. 96, a. 2),但絕不能以為,由於輕視人的基本權利如生存權,而引起的冒犯他人的行為,可以使其合法,成為個人的權利,即使是社會上多數人也不行。」[16]

關於政治制度,「民主政制,由於能夠保證人民得以參與政治抉擇過程,及保證被統治的民眾有機會選出向他們負責的統治者,並得在適當時以和平手段更換他們,故此獲得教會相當高的評價。」[17] 國家的民主,是公益的一部分。但「民主的價值或立或傾,全靠它所代表及所推動的價值:諸如每一個人的尊嚴,尊重人類不可侵犯及不可剝奪的權利 …… 都是民主的基礎,也是不可或缺的。」[18]「沒有價值觀的民主政治,終流為極權主義,分別只在於公然為之或是遮遮掩掩吧了。」[19]

4. 公益

公益可以定義為「整個社會生活的條件,容許團體和個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達到完美。」[20] 所以公益並不只是物質上的福利,也關乎靈性上的(二者是互相關連的),並且包括「個基本的要素」(天主教教理,1906):

  • 尊重人之為人和他或她的自由[21]
  • 推進社會進展和整體人類的發展[22]
  • 促進「和平,就是一個穏定和安全的正義秩序。」(天主教教理,1909)[23]

鑒於人的社羣性,個人的私益必然與社會的公益有關,繼而應該以個人的進步為目標。(參閱天主教教理,1905及1912)[24]

公益的範圍並不只局限於一個城市或國家。另外也有一個「普遍的公益」,這「公益要求將各國團體組織起來。」(天主教教理,1911)

5. 社會與人的超越性

人的社羣性涵蓋所有屬於人的本性的幅度,包括他的超越性幅度。關於人的最深奧的真理,和人的尊嚴的基礎,在於人乃是按照天主的肖像與模樣而受造,及受召叫去和祂共融。[25]「因此基督化的人類學應為神學的一科……。神學上的考慮幅度,對解釋以至解決目下人類社會的問題,均十分需要。」[26]

所以,那些忽略人的超越性幅度的社會服務項目都是空泛無意義的。種種形式的無神論,都給社會帶來很多有害的影響。[27] 這個現實在今天特別顯然易見。對於一個社會的宗教根源的漠視有多深,那裡的人際關係就會變得有多緊張和有多暴力,因為正確行事所需的道德力量被削弱、甚至喪失了。[28]

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必須有一個堅定的基礎,不會受制於飄忽不定的民意或權力的貪婪;只有相信天主,才能為社會提供堅定不移的基礎。[29] 所以重要的是,人的宗教幅度和社會幅度是不能分開的,更不能置兩者於對立的層面。[30] 兩者都屬於人的真理,而且需要和諧地得到促進:真誠地尋求天主(參閱天主教教理,358及1721;及天主教教理𢑥編,109)和關注近人與社會的進步,而這種關注亦藉著以天主為中心而獲得增強。[31]

因此,為了促進社會的發展,靈性上的成長是不可或缺的:默觀會助長社會的改造。在祈禱中與天主相遇,會將一股神秘的力量引入歷史,以改變人的心靈,推動人的皈依,從而提供了改變社會結構所需的能量。

人若要努力實現社會改革,但卻不認真努力去改變自己的生活,最終只會導致希望的幻滅,甚至常常會減低人的生活水平。

一個真實的、因而永遠對改善持開放態度的「新社會秩序」,有賴所需要的技術和科學技能的增長,[32] 但同時要加強人的道德培育和靈性生活。這就是更新社會組織和結構的真正途徑。[33]

人也不應忘記,人為了建立正義的社會秩序而付出的努力,會使這個人更為崇高。

6. 公教信友參與公眾生活

每一個人在自己的處身所在和他在社會裡的角色之中努力促進公益的工作,就是「基於與生俱來的人位格的尊嚴」(天主教教理,1913)的天職。無人可以接受「 只顧個人的倫理。」[34] 因此,「國民應盡其所能積極參與公眾生活」(天主教教理,1915)。[35]

人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和義務。它源於輔助性的原則:「較高層的社會不應剝奪較低層社會的權限,以干預其內部生活,反而應在必要時支持它,並幫助它與其他的社會組成分子,在行動上取得協調,以促進公益。」[36]

人要參與社會生活,首先需要的是負責任地做好自己在家庭和在職業中的工作(參閱天主教教理,1914),以及盡好法定正義所帶來的義務(例如納稅)。[37] 它也意味著要實踐各種人性的德行,特別是與他人團結。

鑑於個人和群體的互相依賴,參與公眾生活應該本著與眾人團結的精神,努力為他人的益處而奮鬥。[38] 「社會和經濟的問題,只有借助各種形式的連帶責任,才能獲得解決:窮人和窮人間,富人和窮人間,工人和工人間的連帶責任,在企業上僱主和僱員間的連帶責任,國家和國家間的連帶責任,民族和民族間的連帶責任。國際的連帶責任是道德秩序的一個要求。世界的和平局部地有賴於它」(天主教教理,1941)。[39] 雖然團結應包括所有男女,但是「對那些最感無助的人,不論在那一方面,作為他們的近人,積極為他們服務的責任尤其迫切」(天主教教理,1932;參閱2443-2449)。

信友身為市民的一份子,與其他市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但是身為天主教教友,信友們更加有一個特殊的責任(參閱弟3:1-2;及伯前2:13-15)。[40] 因此,平信徒永遠不能放棄他們參與政治生活的責任。[41] 要「把基督的教義和基督徒生活的要求滲入社會、政治和經濟領域時」(天主教教理,899),這種參與就格外有需要。

鑑於民法往往有違教會的訓導,天主教信友們應該在其他正直的市民的幫助下,並且必須利用合法的渠道和在愛德之內,盡己之力去糾正這些法律。[42] 無論如何,他們的行為應該始終以天主教的訓導為準則,即使社會給他們帶來不同的障礙,因為「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5:29)

總括來說,天主教信友們必須認真地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以及履行自己各樣的職責,尤其是平信徒;他們受召以個人的創意和責任,從內裡聖化這個世界;他們不應只在等待教會當局去與民政當局磋商以求解決問題,或去給他們指出他們應該採取何種解決方案。[43]

Enrique Colom

基本參考文獻:

  • 《天主教教理》,1877-1917;1939-1942;及2234-2249
  • 《教會社會訓導𢑥編》,34-43;149-151;164-170;及541-574

建議閲讀文獻:

  • 聖施禮華,「基督君王」講道,載於《基督剛經過》,179-187
  • 教廷信理部,2002年11月24日《公教徒參政應注意的教義問題》(Doctrinal Note on some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Catholics in political life)

註腳:


[1] 參閱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4-25;教廷信理部,《自由的良心》訓令,32;及《教會社會訓導𢑥編》,110

[2] 「由於與耶穌基督共融,引領我們進入祂『為大眾』的路;使祂的路成為我們的路。祂要求我們為他人而活,但只有經由與祂共融,才能真正為他人,為大家而活。」(教宗本篤十六世,2007年11月30日《在希望中得救》通諭,28)

[3]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7年12月30日《論關懷社會事務》通諭,40

[4]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8年8月15日《婦女的尊嚴與聖召》牧函,7

[5]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31

[6] 《教會社會訓導𢑥編》,150

[7] 參閱教宗本篤十六世,《在希望中得救》通諭,24

[8] 「在歷史中,社會的起源來自當中的人自由地彼此聯繫及互動,人們透過連串的選擇,時而建設社會,時而破壞社會。」(《教會社會訓導𢑥編》,163)

[9] 人是「一切社會組織的本原、主體及宗旨」(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5)。參閱教宗比約十二世,1942年12月24日電台聖誕節文告:AAS 35 (1943) 12;教宗聖若望二十三世,《慈母與導師》通諭:AAS 53(1961)453;及《教會社會訓導𢑥編》,106

[10]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論關懷社會事務》通諭 ,38;《天主教教理》,1888;及《教會社會訓導𢑥編》,62,82及134

[11]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論關懷社會事務》通諭,36

[12] 「不論什麼時候教會講論罪惡的情況,或者她譴責某些情況,或一些或大或小的社團的集體行為,甚致整個國家或某些國家集團的行為是社會性的罪時,她知道且宣佈這些社會性罪惡的事件,是許多個人罪行的集合與累積。這是那些引發或支持邪惡者,或是刻意濫用者個人的罪惡;是那些有能力避免、限制或至少阻止某些社會罪惡,而由於怠忽、害怕或以緘默來作共謀,暗中作共犯或疏忽者的罪;是那些藉口假定世界的改變為不可能者,以及那些借著更重要的理由,逃避努力和必要的犧牲者的罪惡」(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4年12月2日《論和好與懺悔》宗座勸諭,16

[13] 參閱梵二《教會憲章》,36;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一百週年》通諭,38;及《教會社會訓導𢑥編》,570。這努力通常涉及一段時間,不是立即的改變。這意味著信友們往往要和這些結構「共存」一時和承受其後果,但是不要讓它損害到自己,或讓自己放棄去改變它的努力。主的說話很切合這個情況:「我不求祢將他們從世界上撤去,只求祢保護他們脫免邪惡。」(若17:15)

[14]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4。及參閱《天主教教理》,1901

[15] 「若權威尋求有關團體的公益,並採用道德上容許的方法來達成此目標,這時權威的行使才算合法。如有掌權者制定不義的法律,或採用違反道德秩序的方法,這些措施沒有束縛良心的力量。」(《天主教教理》,1903)

[16]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諭,71

[17]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一百週年》通諭,46

[18]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70。教宗特別提到,容許墮胎的法律,是侵犯每個無辜的人出生的權利

[19]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一百週年》通諭,46

[20]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6。參閱《天主教教理》,1906

[21] 「因公益之名,公權力必須尊重人基本的和不可轉讓的權利。社會應該允許每一個成員實現他的使命。」(《天主教教理》,1907)

[22] 公權力在尊重輔助性的原則和鼓勵民間的創意時,也應該竭力使每一個人都為了度一個合乎人性的生活而得到所必需的一切:衣、食、健康、工作、教育和文化等等(參閱《天主教教理》,1908及2211)

[23] 和平不是單指沒有戰爭。如果沒有對個人的尊嚴的尊重,和平是不可能在人間實現的(參閱《天主教教理》,2304)。和平是「秩序的和諧」(聖奧思定,《天主之城》,19,13)。它是正義的成果(參閱依32:17)。「公益包括和平,就是一個穩定和安全的正義秩序。因此,公益假定權威採用正當的方法,確保社會及其成員的安全。公益奠定個人和集體的合法自衛的權利。」(《天主教教理》,1909)

[24] 公益常以人的進步為目標:「事物的秩序應隸屬於人的秩序,而不應隸屬於事物。」(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6)

[25] 參閱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9

[26]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一百週年》通諭,55。及參閱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1及41

[27]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 21-24。「如果我們追溯以上對人類本性與社會本體性的錯誤觀念的源頭,便會發現答案是無神論。人是在嚮應上主包含於萬事萬物內的呼召時,才察覺到自身超越性的尊嚴 … 摒棄天主只會使人失去本身的根基,從而導致重整社會秩序時無視人的尊嚴與責任。」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一百週年》通諭,13

[28]人沒有天主的直接參與也能處理世事。但遠離天主,終於祇能導致反對人性。」教宗聖保祿六世,1967年3月26日《民族發展》通諭,42)參閱教宗聖若望二十三世,《慈母與導師》通諭:AAS 53 (1961) 452-453;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1;及教宗本篤十六世,2005年12月25日《天主是愛》通諭,42

[29] 參閱教宗良十三世,《Diuturnum illud》通諭:Acta Leonis XIII,2 (1882) 277 & 278;及教宗比約十一世,《Caritate Christi》通諭:AAS 24 (1932) 183-184

[30] 「有一些人把基督教義視作虔誠善功的集錦,卻看不到這與日常生活境遇之間,有著什麼關係;看不到滿足他人需要和糾正非正義的迫切性。 還有一些人認為,為了保持人情味,應當把基督教信理的核心部份,加以沖淡稀釋。他們的行為似乎表明,祈禱生活,同天主保持持續的契合往來,似乎是逃避職責,放棄現實。但他們卻忘記,正是耶穌本人教誨我們,應當怎樣去愛人服務,至於極限。只有力求弄懂天主聖愛的奧蹟,我們才能為他人徹底獻身,才不至於被艱難困苦嚇倒,才不至於流於莫不關心。」(聖施禮華,《基督剛經過》,98)

[31]在愛天主與愛近人之間有很深的互動關係。「如果在我的生活中完全缺乏與天主的接觸,我永遠只能在別人身上看到那一個人而已,不會在他身上認出天主的肖像。反之,如果在我的生活中,完全疏於關懷別人,只願作一個虔誠的人,滿全我的宗教責任,那麼連我與天主之間的關係也會枯乾。教宗本篤十六世,《天主是愛》通諭,18)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35-36;及《教會社會訓導𢑥編》,40

[32] 「所有專業工作,都要求職前培訓和努力持續進修,自我改進,和適應可能出現的新情況。對於有志於在社會上佔領導地位的人尤其如此,因為他們受召去提供一個非常重要的服務,而全社群的福祉就取決於這服務。」(聖施禮華,《與施禮華蒙席會談》,90)

[33] 「為有助於建構一個更好的世界,我們惟有從現在起,一有機會每個人都積極行善。」(教宗本篤十六世,《天主是愛》通諭,31-2)

[34]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30

[35] 「一個人或一個社會,面對痛苦與不義而袖手旁觀,不予糾正,必離基督聖心的愛情怎遠。基督徒有充分自由去尋求並應用各種辦法,來解決這些問題,他們都應當團結於服務人類這個同一願望中。否則,他們的基督信仰便不是耶穌的教義和生活,便是冒牌貨,是自欺而欺天主。」(聖施禮華,《基督剛經過》,167)

[36]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一百週年》通諭48。參閱《天主教教理》,1883;及《教會社會訓導𢑥編》,186187

「輔助性的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集體主義。它劃清國家干預的界限。它設法協調個人和社會之間的關係。它有助於建立一個名副其實的國際秩序。」(《天主教教理》,1885)

天主「分給每一個受造物,運用其天賦的能力,可以行使的職分。這治理的模式應在社會生活中加以仿效。天主治理世界的態度,證實了祂對人自由的極端尊重,這態度應能啟發人間團體統治者的智慧。他們應該表現出作為天主眷顧的執行者。」(《天主教教理》,1884)

[37] 法定正義「規定團體(國家)對國民按其貢獻與需要的比例所應該付出的。」(《天主教教理》,2411)「對權威的服從和對公益的共同負責,在道德上要求國民盡納稅的義務」(《天主教教理》,2240)「欺詐舞弊以及其他狡猾手段,使某些人逃避法律的強制與社會義務的規定,因與社會正義的要求背道而馳,應該堅決地予以譴責」(《天主教教理》,1916)

[38]最重要的是相互依賴的問題,是指在當今世界上,在經濟、文化、政治、和宗教因素上,有一種決定彼此關係的體制,並可視為倫理範疇而予以接受。一旦相互依賴是以這種方式被認同,那麼正如倫理與社會的態度是一個德行,其相關的回應就是團結』。」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論關懷社會事務》通諭,38

[39] 參閱《教會社會訓導𢑥編》,193-195

[40] 參閱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5

[41]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平信徒》勸諭,42

[42] 例如,「如果一位民選的國會議員員,他個人的立場是堅決反對蓄意墮胎,這立場又是眾人皆知的;當他不可能推翻或廢除贊成墮胎的法律時,他可以支持限制這法律所造成的傷害的法案,或支持減輕這法律對大眾輿論及公共道德造成的不良後果的法案。」(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73)

[43]教友不要被動地等待命令和指示該自動發起以基督精神去感化人心、風俗、以及共同的生活規律和機構」(教宗聖保祿六世,《民族發展》通諭,81)。參閱梵二《教會憲章》,31;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3;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平信徒》勸諭,15;及《天主教教理》,2442